《残疾人教育条例》破解残疾人入校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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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教育条例》破解残疾人入校难

中国残疾人受教育权利的保障上了一个新台阶。修订后的《残疾人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3日由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公布。

现实中,残疾人入学存在不同程度的困难,有望因新规出台而减轻甚至消除。

特殊儿童上课难

近年来残疾人教育发展迅速,残疾人受教育权得到了很好的保障。然而,一些事件的发生也提醒我们,对残疾人受教育权利的全面保护仍显尴尬。

2016年底,北京某小学门前发生家长抗议事件。很多家长拉横幅,喊口号,联名签署意见,要求学校一名自闭症儿童退学。此事经媒体报道后迅速发酵,特殊儿童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问题再次引发公众热议。

“目前,我国仍有大量适龄残疾儿童,他们对义务教育质量的诉求没有得到很好的满足,残疾儿童的教育状况有待进一步改善。”中国教育学会特殊教育分会秘书长徐家成教授曾指出。

2014年,中国残联公布的数据显示,“2013年,我国6至14岁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比例为72.7%”,远低于普通儿童义务教育入学率(接近100%)。据有关统计,我国入学的残疾儿童约有50%在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约有50%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少部分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

去年8月,国务院发布《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十三五”规划纲要》,强调要继续贯彻实施《残疾人教育条例》,依法保障残疾人受教育权利。纲要特别指出,要“大力推进融合教育,建立随班就读支持体系,在残疾学生较多的学校设立特殊教育资源教室,提高普通学校接纳残疾学生的能力,不断扩大融合教育规模”。

最大限度地融入普通教育

“积极推进融合教育”是条例中最值得注意的一句话。具体表现为“积极推进融合教育,优先发展通识教育”。根据《条例》的解释,“融合教育是指将残疾学生的教育最大限度地融入普通教育”。

华东师范大学教育系教授王海平表示,这意味着融合教育不仅接纳残疾学生进入普通教育环境,而且通过为他们提供适当的教育,可以取得实质性的进步。融合教育应该是素质教育。

条例认为,全纳教育需要条件的支撑。由于残疾人教育支持体系的缺失和普通学校特殊教育教师专业能力的限制,部分重度残疾学生经专家委员会评估后可以选择特殊教育方式。

该《条例》要求“将残疾人教育纳入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实施”。“这是融合教育的应有之义。就现阶段特殊教育的管理而言,迫切需要将残疾人各阶段教育的管理纳入教育行政部门内部相应部门的职责分工。”王海平说。

据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介绍,为方便残疾人入学,提高残疾人教育普及程度,条例规定:一是政府根据残疾人教育发展的需要,选择部分普通学校设立特殊教育资源教室或者设立特殊教育学校,招收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二是残疾儿童少年根据其接受教育的能力,进入普通学校或者特殊教育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如果他们不能上学,他们将通过提供上门教育或远程教育接受义务教育。第三,扩大职业教育和学前教育招生规模,为残疾人接受非义务教育提供更多机会。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丁祥顺将其视为积极吸收和落实《残疾人权利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24条所倡导的理念,落实《公约》所倡导的全纳教育理念和原则。“这是中国积极履行公约义务,保障残疾人受教育权利的又一具体举措”。

联合国大会2006年12月13日通过的《公约》强调“缔约国应确保包容性教育体系和各级教育的终身学习”,并要求缔约国认识到“(1)残疾人不因其残疾而被排除在普通教育体系之外,残疾儿童不因其残疾而被排除在免费义务初等教育或中等教育之外;(2)残疾人可以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在自己的社区获得包容性、高质量和免费的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

明确教师聘任的特殊要求

教育部是规定能否执行的重要部门。教育部基础教育二司巡视员李天顺表示,要切实保障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卫生、民政、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全面掌握辖区内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信息,并根据每个残疾儿童少年的身心状况,逐一做好教育安置工作,通过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儿童福利机构特殊教育班、上门教育或远程教育等多种方式,全面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

我们还应该重点发展残疾人职业教育。支持职业学校积极招收残疾学生,设置符合残疾人身心特点和社会需求的专业,加强与企业的合作,努力使已完成义务教育并愿意接受适当中等职业教育的残疾学生获得一技之长,更好地融入社会。

李天顺建议进一步完善残疾人教育体系。积极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促进残疾儿童的早发现、早诊断、早教育、早康复。积极发展残疾人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建设不同学习阶段相互衔接、普通职业教育一体化的残疾人终身学习立交桥。

为提高残疾人教育教师的专业水平,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规定》明确了任职的特殊要求。专门从事残疾人教育的特殊教育教师,未从特殊教育专业毕业的,还应当按照《教师法》的规定,参加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特殊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教师资格。

规定要求合理配置教师。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核定的总量内为特殊教育学校配备承担教学和康复工作的特殊教育教师,并在指定招收残疾学生的普通学校设置特殊教育教师等专职岗位。

特殊教育教师和其他从事特殊教育的相关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岗位补贴等待遇。承担随班就读残疾学生教学管理工作的普通学校教师,应当将所承担的残疾学生教学管理工作纳入绩效考核内容,并作为核定工资、评定职务的重要依据。

据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介绍,为加强对残疾人教育的保障和支持,条例规定,残疾人教育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级政府预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可以用于特殊教育学校按照规定实施职业教育。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政府为特殊教育学校提供必要的仪器设备,用于残疾人的教育教学、康复评估和康复训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学校对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减免学费和其他费用,并优先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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