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进口货物来说,是在国外生产制造的,货物并没有享受我国的市政利益,因此进口不征。
出口货物由于实行零税率,不仅是出口环节免税,而且可以退还以前环节货物负担过的增值税。
之所以要征收城建税,是因为我们国家的纳税人从事应税活动的时候享受了我们国家的城市建设利益,相应的城建税的用途是用来继续作为城市建设维护的。
比如A企业将生产材料销售给B企业,A企业缴纳增值税的同时需要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B企业购买材料,负担了增值税。
然后生产加工产品出口,假设B企业享受免税并退税政策,那么B企业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并且可以退还以前环节所负担的增值税。
如果相应再退还城建税给B企业的话,就会出现城建税是由A企业缴纳的,但是却退还给了B企业这种不合理现象,所以规定出口退还增值税的,不退还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扩展资料:
附加税的运用:
附加税曾被广泛使用。美国对超过一定数额的收入常采用附加税的形式进行累进课征。1960年,美国的联邦所得税对全部净收入课征30%,同时对应税收入总额在2500美元以上的,加征22%的附加税。
中国在20世纪三、四十年代国民党政府后期,各级地方政府在各种正税上层层加征,附加税名目繁多,仅田赋附加一项即有百余种,其数额常常超过正税的几倍甚至几十倍,成为劳动人民在正税负担之外的又一沉重负担。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对附加税进行了严格的清理和整顿,其数量大大减少。国家先后征收过的有工商营业税附加、工商统一税附加、农业税附加、城市房地产税附加、工商所得税附加等。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附加税
百度百科—城建税
我国自1985年起开始对出口。商品实施出口退税政策,1988年明确了“征多少退多少,不征不退和彻底退税”的原则,1994年结合增值税制度的全面实施;重电了对出口商品实行整体税负为零的零税负政策。因此可以说,我国出口退税制度一开始在设计上就是遵循税收中性原则的。但在具体实施中这一原则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执行,事实上存在着“多征少退”、“征退持平”和“少征多退”的现象。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根据我们在辽宁、深圳、天津、厦门、大连等地的调查情况看,既有税收减免缺口过大造成的征收不到位的原因,也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混乱的原因;既有征退资金不衔接的原因,也有出口骗税原因等等。我们可以将这种原因归结为外部环境不完善。这种不完善的环境扭曲了现实执行中的出口退税制度,这也是目前我国出口退税问题严重、举步维艰的症结所在。因此现阶段的任务不仅仅是要在具体措施上进一步改革完善,更重要的是站在全局的高度,结合我国的现实国情,对新时期我国出口退税的理论模式提出政策思路。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优选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