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需门诊开的药,医保能报销。在医保范围内的药物都是可以报销。
特需门诊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诊疗项目范围的服务项目,所以特需门诊部分费用医疗保险基金是不予报销的。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2号〕中第三条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负责组织制定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采用排除法分别规定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
该文件的附件中即采用排除法明确了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诊疗项目范围的服务项目类为:“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等特需医疗服务”等。所以特需门诊费用医保不可以报销。
扩展资料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第三十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下列医疗费用:
(一)在非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但急诊除外;
(二)在非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
(三)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者其它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
(四)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或者因其它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
(五)因自杀、自残、酗酒等原因进行治疗的;
(六)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治疗的;
(七)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自付的。
第四十条 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大额医疗费用按照下列办法支付:
(一)职工在一个年度内门诊、急诊医疗费用累计超过2000元的部分,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50%,个人支付50%。
(二)退休人员在一个年度内门诊、急诊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300元的部分,不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70%,个人支付30%;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80%,个人支付20%。
(三)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在一个年度内累计支付职工和退休人员门诊、急诊医疗费用的最高数额为2万元。
(四)职工和退休人员在一个年度内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不含起付标准以下以及个人负担部分)的住院医疗费用,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的门诊医疗费用,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70%,个人支付30%。但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在一个年度内累计支付最高数额为10万元。
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特需门诊”一般不会超过10%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北京市基本医疗报销规定
在医保定点医院看特需门诊的话,属于医保范围内的费用仍然可以享受医保待遇。
特需门诊价格和普通门诊价格的差价由患者本人承担。
比方说:某医院普通门诊挂号费12元,手术费2000元,属于医保范围内。
那么你还是在这个医院看特需门诊的话,如果挂号费是100元,那么你自负100-12=88元,如果手术费是3000元那么你自付3000-2000=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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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新规则三甲医院普通主治号50元
副主任医生60元
主任医生80元
知名专家100元
以上4类有北京医保的可报销40元
急诊70元医保报销60元自费10元
特需门诊各医院不同,有200元的,有300元的也有500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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