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印发《成都市城乡居民生育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参加医疗保险的育龄妇女不用另交费用就能享受到生育保险,正式将居民生育待遇纳入医疗保障范围。
根据规定,《暂行办法》自4月1日起施行。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应由城乡居民生育保险资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应由个人自负的,由个人和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参保居民异地生育的,在生育或终止妊娠之日起3个月内(特殊情况不超过12个月),到参保关系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费用报销手续。
适用对象:参加了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在保险有效期内的参保育龄妇女。参保人员不再另行缴纳生育保险费用,即在不增加参保居民缴费负担的前提下,将居民生育待遇纳入医疗保障范围。
支付范围:妊娠期间门诊常规检查费用,住院分娩期间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床位费和药品费等费用,分娩期间新生儿护理费用,治疗生育并发症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以及依法应当纳入待遇支付范围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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