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你生育二胎甚至生育三胎,必须要符合 《婚姻法》 第六条有关规定,要符合法定结婚基本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符合条件,必须到当地婚姻登记机关民政局履行结婚登记手续,成为法律上的合法夫妻。
如果没有履行登记结婚手续,只是在当地农村办了婚宴酒席,法律上是不认可的。只能属于非法同居关系,所生子女属于非婚生子女。
根据楼主的提问,问山东省生育二胎有没有新的政策。
首先,对生育一胎后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夫妻,符合生育条件,可以生育二胎,领取一胎独生子女证的夫妻, 政府发放的独生子女福利待遇不会收回,更不会罚款,已发放的独生子女证需要收回。
根据楼主的反映,二胎生育有没有什么新政策,生育二胎原则上与生育一胎政策一样。山东省二胎生育产假158天,老公陪产假7天《不知2018年是否有变动》,其他省市最低15天陪产假。
只要你们单位为你缴纳了 社会 保险中的生育险,凭本人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小孩医学出生证明同样可以报销产前、产中检查和手术费用,还可以享受生育津贴。
附:各地方产假、陪产假、婚假休息一览表。
山东的二胎政策,并没有什么特殊的。最新的山东省二胎政策,是由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
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第19条规定,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两个子女。
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实行免费登记制度。
夫妻可以自行选择生育子女的时间,依法享受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以前即使符合生计划内的二胎也必须间隔几年。
至于三胎或特殊情况,一般是指残疾子女,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再婚夫妇的生育等等。
目前,这个政策几乎是全省统一,没有太多变更的余地。
山东省的独生子女奖励政策还是比较特殊的。企业职工退休时,用人单位按照设区的市的上年度 社会 平均工资的30%发放一次性养老补助,青岛市目前是19000元左右。相对于其他省市1000到5000元的定额,要高出不少。 农村居民或其他城镇居民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辅助,一般是每月80元。
不过独生子女政策必须是在国家在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子女期间,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父母。 现在已经无法申领了,只能补办。
山东省二胎政策早就全面放开了。关于具体的规定,请看下文:
新规定中将原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的规定,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删去了晚婚晚育的有关规定,这是此次最重要的修改。同时还规定了可以再生育子女的条件:
(1)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有子女经依法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2)曾患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两个子女后又怀孕的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无共同生育子女的
(3)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再婚夫妻各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5)省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新规定中,生二胎享受产假的时间延长,除国家规定的产假98天外,均增加产假60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7日。
(1)新规定中增加了产假,主要是让合法生育二孩也享受同等待遇。新《条例》规定,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不分孩次,除国家规定的产假98天外,均增加产假60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7日。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2)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新规定表示,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证书的或奖励符合扶助条件的夫妻,继续按照规定享受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待。
新规定中, 社会 抚养费标准普遍降低
(1)新规定对 社会 抚养费征收标准,普遍予以降低。对不符合本条例再生育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子女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生育子女等三种情形,每多生育一个子女的 社会 抚养费征收标准,由目前的三至六倍,统一规定为按本条例规定基数的三倍征收。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个子女,逾期未补办结婚登记的,由目前按照规定基数的二分之一征收 社会 抚养费,修改为按规定基数的五分之一征收 社会 抚养费。
(2)新规定删除了本人实际收入高于规定基数的按其年实际收入的六倍以上十倍以下征收 社会 抚养费的规定。另外,对符合本条例再生育的规定情形,生育时仍未申请补办生育证的程序违法行为,由目前按规定基数的二分之一征收 社会 抚养费,修改为给予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
新规定的再一个变化就是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增4年
(1)为了弥补城镇部分人员无法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的立法空白,新规定表示,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组织、企业职工以外城镇其他居民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给予奖励扶助。新规定还表示,对于已经领取证书后再生育的,注销光荣证,停止享受有关的各种优待。同时根据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删去了“追回领取的各种奖励”的规定。
(2)新规定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领取年限由子女满14周岁延长至18周岁,同时为了增强立法的周延性,解决部分人员领取独生子女奖励费无法可依的问题,将“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民”扩大修改为“其他人员”,统一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政府兑现,实现了符合条件人员的全覆盖。
农村真养不起
没有哟
二胎政策在16年就实行二胎政策了,二胎和一胎是同等的待遇,现在政策放开了,个人观点要个二胎比较好,因为我是91年的那时候计划生育最严了,就我自己,现在有这个政策了,要个二胎孩子们也有个伴,虽然生活条件不咋地,但是在以前孩子多的家庭也都过来了,这个还是看个人的观点了
来源网络,仅供参考,生育证也就是准生证,是符合条件育龄夫妻生育之前必须办理的证件。现行青岛育龄夫妻生育一胎只需要进行生育登记即可,只有生育二胎需要办理生育证。下面我们就来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青岛二胎生育证办理条件、办理资料及办理流程。
青岛二胎生育证办理流程
【承办机构】:单位/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办理事项】:二胎生育证办理
【咨询电话】:0532-12356
【相关业务】:青岛一孩免费生育登记办理流程
办理条件:符合《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生育二胎情形。
办理资料:
1、《山东省生育证办理申请表4》;
2、夫妻双方户口簿/户籍证明;
3、居民身份证;
4、结婚证;
5、家庭近期合影照;
6、本人婚育证明;
7、收养证明或特殊情形证明(收养子女需提供)。
办理流程:
方式一:申请人备齐上述资料向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即可。由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送达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
方式二:申请人直接备齐规定资料前往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办理生育证申请。
方式三:通过“生育证网上预约系统”向所属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预约办理,并按系统答复进行办理即可。
【温馨提示】:对申请人发放生育证的同时,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收回,原已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从发放生育证之月起停发当事人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申请人要退还自7月至发放生育证时间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生育证办理咨询专区
一、我跟老公都是独生子女,现打算生育二胎,可以办理生育证吗?怎么办理生育证?
【回复】:可以,根据青岛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独生子女可以申请生育二胎。申请人携带规定资料前往单位/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办理申请即可。
二、在青岛办理生育证需准备哪些资料?还有生育证有效期限为多久?
【回复】:在青岛办理生育证需提供夫妻双方户口簿/户籍证明、结婚证、身份证、家庭近期合影、本人婚育证明等等。青岛户籍人员生育证有效期限为5年,流动人口生育证有效期限为3年,如有效期限内没有生育则必须及时办理有效期限延长手续。
三、我们属于再婚,名下没有孩子,只有老公有一个孩子被判给前妻,这种情况我们能生育二胎吗?如何办理生育证?咨询电话多少?
【回复】:可以,申请人携带规定资料前往往单位/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办理申请即可。或者先网上预约,然后在办理相关手续即可。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实施《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把生育人口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坚持计划生育工作同经济建设一起抓。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三条 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是本市计划生育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的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各县(市)、区计划生育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城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计划生育的日常工作。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设立的计划生育办公室或配备的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计划生育的具体工作。第四条 计划生育协会是协助政府开展群众性计划生育活动,组织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群众团体。第五条 各级计划生育服务站是以服务为宗旨,面向基层,面向群众,面向育龄妇女,提供宣传、技术、药具、培训等服务工作的事业单位。第六条 由计划生育管理部门负责制订各有关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纳入各级目标管理责任制,按职责分工定期考核,奖惩兑现,各司其职,共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第七条 各级医疗卫生部门应加强计划生育的技术指导,开展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的咨询服务工作。有条件的医院经批准后可开展婚前健康检查,并出具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婚姻登记机关要严格按照《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办理婚姻登记,同时积极做好提倡晚婚、晚育的宣传教育工作。在实行婚前健康检查的地区,应检验申请结婚登记者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个体工商户的计划生育工作,在审批、发放营业执照时,必须验看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出具的计划生育和落实节育措施情况的证明。
各级公安部门要加强户口管理,做好出生登记工作。在办理暂住登记时,对拟暂住三个月以上的育龄妇女,应检验其户籍所在地出具的计划生育和节育情况的证明。第三章 计划生育管理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应层层制订任期和年度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签订责任合同书,把人口指标与各项经济指标一起承包,并作为考核各级政府政绩和干部实绩的重要依据之一。
责任指标包括:年末总人口、人口出生率、人口自然增长率、计划生育率、女性初婚晚婚率、晚育率以及应节育率、一孩应报名领证率、无大月份引产等。第九条 市、县(市)、区统计局每年都要进行一次人口抽样调查,核定并公布人均占有水平。第十条 坚持计划管理,严格实行计划生育证制度。各县(市)和崂山区、黄岛区按市下达的人口计划科学制定本辖区生育计划,核发生育证。市内五区按市统一规定的发证范围,由女方所在单位出具证明信,持户口簿、结婚证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领取生育证。领证后方可怀孕生育。第十一条 各医院、妇产院、妇幼保健站(所)在建立产前保健卡片时,要协助审查有无生育证,优先给持有生育证者建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监护人持生育证到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无生育证者,凭计划生育管理部门证明信申报出生登记。第十二条 提倡优生优育。
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台东区、四方区、沧口区的符合婚龄的男女双方在进行结婚登记前,必须在指定的区级以上医院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取得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婚前健康检查的费用由单位报销,假期一天。第十三条 经卫生部门指定的县以上医院检查诊断,具有下列共同特征并可能造成下一代出现严重缺陷或严重遗传性疾病的痴呆傻人,禁止生育,要求结婚的,需持绝育手术证明方可登记;已怀孕的,应终止妊娠。
(一)由于家族遗传、近亲结婚或父母受外界因素影响等原因先天形成的;
(二)智商在四十九以下的中度和重度智力低下的;
(三)语言、记忆、定向、思维等存在行为障碍的。第十四条 女方年满三十五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批准可抱养一个孩子(学龄前儿童):
(一)结婚多年未育,经检查治疗无效,并经县以上医院确诊为不育症的;
(二)经诊断第一个孩子为遗传性残疾,不宜再生育的;
(三)经批准抱养的第一个孩子确诊为病残儿的。
凡申请抱养者,由女方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报市、县(市)、区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查同意,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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