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第四十九条
禁止生产、销售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三)超过有效期的;
(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五)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法律分析】:有以下这几种情形按假药论处:1、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依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即生产、进口,或者依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2、变质的被污染的;3、使用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所标示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三十二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可以自行生产药品,也可以委托药品生产企业生产。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自行生产药品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委托生产的,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受托生产企业应当签订委托协议和质量协议,并严格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药品委托生产质量协议指南,指导、监督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受托生产企业履行药品质量保证义务。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不得委托生产;但是,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并实施药品追溯制度,按照规定提供追溯信息,保证药品可追溯。
第药品管理法四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x0d\x0a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x0d\x0a(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x0d\x0a(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x0d\x0a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x0d\x0a(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x0d\x0a(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x0d\x0a(三)变质的;\x0d\x0a(四)被污染的;\x0d\x0a(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x0d\x0a(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优选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