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符合以下条件是可以判处缓刑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根据《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经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鉴定,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一)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三)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四)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致人严重残疾,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
扩展资料:
案例:大胆夫妻档 照着包装盒生产假药网上卖
近日,连云港市连云区法院一审审结一起生产、销售假药案件。周杨等5名被告人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5人违法所得134890元被依法追缴。法院同时判令孙爱华和冉光秀,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销售活动。
5名被告人均为外地人,其中有两对夫妻,孙爱华系王坦之妻,冉光秀系周杨之妻。另一名被告人叫郭志慧。
去年2月份,周杨向王坦提供了一种药品包装盒,王坦随即找人按要求生产药丸、胶囊、商标、包装盒等,加工成杨氏伸筋壮骨胶囊和孟氏风湿康胶囊等药品,批发给周杨、孟凡顺(另案处理)等人,这些人再通过各自的淘宝网店销售。
公安机关查明,截至案发时,周杨等5被告生产、销售假药违法所得共计134890元。
参考资料来源:凤凰网-大胆夫妻档 照着包装盒生产假药网上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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