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是中国乃至东方古代哲学的重要哲学范畴。道不是概念,名才是概念。它是人对一切的事、物,思维认知的代名词,它是在讲自然有的不管是被认知的还是不被人知的都是“道”。它有三个阶段
一:一切存在的即为“道”。
二:存在就会有变化为“道”。
三:变化就是消失灭亡也为“道”。
“法”有许多含义,且所指的范围极广。有时指一切存在或现象,例如一切法、有为法、无为法等;有时指某些事物或现象,例如色法、名法、心法、善法、不善法、世间法、法处、法所缘、法念处;有时专指佛陀的教法,例如正法、说法、法施等。而作为佛弟子行三皈依对象的法宝,则特指出世间法而言。
《俱舍论》 中把宇宙间的一切物质现象和精神现象分为两大类:由因缘和合而产生的有生灭变化的现象称有为法;非由因缘和合而产生的无生灭变化的现象称无为法。有为法中分为色法十一种,心法一种,心所有法四十六种,心不相应法十四种。无为法只有三种。总计七十五种,故称五位七十五法。
通说认为,法的概念可以表述为,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经过必要的程序通过,能够反应统治阶级意志,并且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体系。
法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所谓“被奉为法律”就说明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
(2)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意志,意味着法是国家制定和认可的,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法是国家意志,但不等于说国家意志都是法。
(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国家的强制力不同于其他组织的强制力。国家强制力掌握在统治阶级手中,针对的主要是被统治阶级。
(4)法是通过规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义务,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
法是被提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①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说明法的阶级性。法不是超阶级的,它总是一定阶级的意志的体现。
②法只能属于统治阶级的。法只能在经济上、政治上居于支配地位的阶级,即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体现。
③法是统治阶级的阶级意志的体现。法是通过自己所掌握的国家政权,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即不是统治阶级中个人意志的体现,也不应是统治阶级个别或部分(阶级、阶层)意志的体现。
④法是统治阶级的基本意志的体现。不是全部意志的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要靠多种方式、多种途径去体现、去贯彻。法不可能包罗万象。它只规定和调整有关统治阶级基本利益的和社会基本制度和主要的社会关系。
⑤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的决定,是由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统治阶级所代表的、与一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生产关系所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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