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参加合作医疗的住院病人一次性或全年累计应报医疗费超过5000元以上分段补偿,即5001-10000元补偿65%,10001-18000元补偿70%。镇级合作医疗住院及尿毒症门诊血透、肿瘤门诊放疗和化疗补偿年限额1.1万元。
哪些不属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1、自行就医(未指定医院就医或不办理转诊单)、自购药品、公费医疗规定不能报销的药品和不符合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2、门诊治疗费、出诊费、住院费、伙食费、陪客费、营养费、输血费(有家庭储血者除外,按有关规定报销)、冷暖气费、救护费、特别护理费等其他费用
3、车祸、打架、自杀、酗酒、工伤事故和医疗事故的医疗费用
4、矫形、整容、镶牙、假肢、脏器移植、点名手术费、会诊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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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不可以,生育保险是生完一次性报销的,而且报销的钱也就是住院费差不多了。
产检的费用可以在生育保险里面报销,但是前提是不要使用医保卡支付,如果用你的医保支付了,那么在生育保险里面就报不到了。
生育保险报销范围内的标准
一、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单位予以补偿。补偿标准为:女职工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顺产分娩或妊娠不足7个月早产的,享受3个月的生育津贴难产及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1个半月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以内因病理原因流产的,享受1个月的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以女职工产前或计划生育手术前12个月的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
二、生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贴,凡符合享受国家规定90天(含90天)以上产假的生育女职工可享受生育营养补贴300元、围产保健补贴700元。
三、一次性生育补贴,原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时,可享受一次性生育补贴:流产400元、顺产2400元、难产和多胞胎生育4000元,对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未列入生育保险范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第一胎时,可享受50%的一次性生育补贴。
四、生育津贴补偿到单位,参保女职工产假期间本人基本工资、奖金及福利费由单位照发。
五、计划生育手术费,包括因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皮埋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费用,列入生育保险基金结付范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分类: 医疗健康 >>妇产科问题描述:
虽然单位给职工都买了医疗保险,但我对医疗保险的知识了解甚少,平时生病都是去诊所看,根本没有要报销的意识,医疗保险也不知道该如何正确使用,因为都没有人给我们宣传过这一点。现在想问的是,产妇分娩可以在医疗保险里报销吗?
解析:
区直医保
一、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一)个人帐户资金的来源
1、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本人工资总额2%全部划入个人帐号。
2、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工资总额8%(2002年为6%),按规定部分划入个人帐户,具体划法是45岁及以下0.5%;46岁至上59岁1%;60岁及以上1.5%。
(二)统筹基金的来源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除按规定部分划入个人帐户外,其余进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三)个人帐户的支付范围
个人帐户主要用于支付门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的医疗费用;支付住院应由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支付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费用及部分门诊慢性病者的门诊医疗费用。
(四)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
1、住院医疗费用支付: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由统筹基金支付按照分段累加办法支付大部分,个人也要自付一定的比例:
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个人自付比例%
住院医疗费 在职 退休 在职 退休
起付额以上至5000元 70 75 20 15
5000-10000元 75 80 15 10
1万元至最高限额 80 85 10 5
2、一个年度内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为职工年工资4倍,超出最高限额的医疗费用, 统筹基金不再支付.参保人员用现金支付,并通过商业医疗保险等途经解决。
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规定
(一)补助的范围
1、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医疗费用及药品目录。
2、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医疗费用。
3、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个人自付超过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
4、医疗照顾人员按规定享受医疗照顾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5、符合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工(公)伤.生育医疗费用。
(二)门诊医疗补助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发生一次医疗费用:
在职人员补助55%(一年内门诊医疗费用总额超1600元以上)不再补助。
退休人员补助65%(一年内门诊医疗费用总额超1800元以上)不再补助。
医疗照顾人员补助90%(一年内门诊医疗费用总额超2000元以上)不再补助。
(三)住院补助
1、住院床位费补助:对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床位费15元以上部分,每日补助为:在职人员补助10元,退休人员补助15元,医疗照顾人员补助25元。
2、一年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由个人负担的部分如乙类药品、乙类材料、 乙类诊疗项目及分段累计个人自付部分费用,其补助为:在职人员补助85%,退休人员补助90%,医疗照顾人员补助95%,保健对象补助100%。
3、病情危重抢救时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外的药品其补助为:在职人员补助50%,退休人员补助60%,医疗照顾人员补助90%。此补助方法为,由医生填写申请表,报医保中心批准后以现金结帐,持住院发票及申请同意表到医保中心按规定报销。
三、部分门诊慢性病人医疗待遇
1、列入门诊慢性病的病种有:冠心病、糖尿病、各种恶性肿瘤、 慢性阻塞性肺气肿、高血压、帕金森氏综合症、肝硬化失代偿期、尿毒症期、 慢性心衰、器官移植后抗排斥免疫调剂治疗。
2、每位参保人员最多能申报3个病种。
3、门诊慢性病按规定只能享受该慢性病规定范围的医保药品目录药品。
4、进入慢性病补助前先由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下的药品费,即职工年平均工资总额8%,其余药费进入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
四、特检特治项目的支付比例
1、按规定部分特检特治先由个人支付40%费用后,余下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比例支付,个人支付部分按公务员补助比例及限额进行补助。
2、使用进口材料先由个人按50%比例现金支付,余下费用按第1条规定办法进行补助。
五、中区直驻邕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公)伤医疗待遇
根据桂劳社医疗险(2002)9号文件精神:
1、中区直驻邕机关事业单位符合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职工,所发生符合规定的工(公)伤医疗费用,在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中报销。
2、中区直驻邕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发生工(公)伤事故必须在48小时内电话报告区劳动厅医保处,并在15天内填写(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工(公)伤事故报告表一式三份,经自治区劳动保障厅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职工,按规定享受工(公)伤医疗待遇。
3、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须提供以下证明
工(公)伤事故报告表,定点医院诊断书或职业病确诊证明,有关询问笔录和旁证材料;发生交通事故的,提供交警部门处理事故的责任认定书等材料。
4、中区直驻邕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发生工(公)伤事故后,目前定点医院定为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院(含二附院即西院)。广西区人民医院、广西工人医院、南宁市第二人民医院.危重伤员可就近医院抢救,待伤情稳定后再转入定点医院继续治疗。
5、工(公)伤职工医疗期间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广西区直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在抢救期间所需药品使用可适当放宽范围,但必须向自治区社会保障事业局申报批准。
6、工伤治疗期间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住院医疗费,在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中全额报销。
7、认定为工(公)伤职工在门诊及住院期间发生的费用,先由单位现金垫支,后凭工伤审批表、医疗保险证、医院证明书、医疗费用清单等等到自治区社会保障局申请审核报销。
六、个人医保IC卡的管理
1、个人医疗保险IC卡记录有参保人员医疗保险档案资料,个人帐户资金及使用状况,由个人保管使用。
2、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原则上不得提取现金。
3、丢失或损坏IC卡时,凭个人身份证到区医保中心挂失,一时未能办理挂失者,可事先电话通知区医保中心挂失,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挂失电话为2853836。
市直医保
一、门诊特定项目的医疗待遇
1、特定项目的范围是: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手术后抗排斥治疗。
2、符合特定项目的参保人员,每次就诊时由医生提出书面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后所发生的费用在职人员个人负担15%;退休人员个人负担8%,其余费用进入统筹基金支付。
3、50岁以上参保人员在30日内门诊患有严重慢性病累计用医保药品费用超500元以上,凭门诊药品发票、病历到市医保中心填报药品费用报销单后按规定报销。
二、特检特治的管理及费用支付
1、经申请批准进行的特检特治项目,在职人员自付30%;退休人员自付15%。
2、住院病人因病情需要,经批准使用的进口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的费用先由个人用现金垫付,后凭其他相关资料到市医保中心按规定报销。
三、医疗互助支付待遇
1、参加医疗互助的职工,如发生超出统筹基金支付达到最高限额时,超出的医疗费用用现金支付,持票到市医保中心按规定从医疗互助金中给予报销。
2、统筹基金支付最高限额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总额的4倍。
3、住院发生费用在统筹地区上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9倍以下(含9倍)医疗互助金支付70%,个人自付30%;平均工资9倍以上13倍以下(含13倍)医疗互助金支付80%,个人自付20%;平均工资13倍以上至15倍医疗互助金支付90%,个人自付10%。
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诊疗项目范围分有以下几大类
一.服务项目类
1.挂号费、院外会诊费、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自请护士特需医疗服务。
2.各种美容、健美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
3.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4.各类健康体检、医疗鉴定费用。
二.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
2.眼镜、义齿、义眼、助听器。
3.各种自用的保健、 *** 、检查和治疗用器械。
三. 治疗项目类
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2.除肾脏、心辩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
3.近视眼矫形术。
4.气功、音乐疗法、频谱治疗、激光疗法、光量子疗法。
5.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性病检查和治疗的费用。
四.生活服务项目类
1.就诊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
2.住院空调费、陪护费、护工费。
3.价格昂贵的特殊服务项目。
五.其他
1.不在定点医疗机构诊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抢救除外)。
2.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到外地就医发生的费用。
3.在国外和港澳台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4.女职工生育分娩的医疗费用(另行按生育有关政策报销)。
5.因工(公)伤事故发生的费用(另行按工伤有关规定报销)。
6.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自杀、自残、酗酒、打架斗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7.洁牙、镶牙、装配假眼、假肢。
8.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外的药品费用。
9.未经卫生、药品监督管理、价格主管部门及区社保局批准使用的医院自制药品、自定项目、新开展检查治疗项目。
交了医保以后,只要是住院达到起伏标准都能报销的,平均报销能达到80%以上。
按照国家规定,社会统筹金支付的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按当地职工平均工资10%左右确定。我市原规定一、二、三级医疗机构分别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8%、10%,随着职工平均工资的逐年提高,应当每年都作调整。但考虑到不加重职工的负担,我市一直按2000年社平工资计算的标准执行,没有随社平工资提高而调整,起付标准分别为500元、670元、840元。从减轻职工负担着眼,本次修订将起付标准与职工平均工资脱钩,一、二、三级医疗机构仍维持现行标准:500元、670元、840元,以后根据职工工资收入和医保基金收支状况进行适当调整。在一个医疗年度内第一次住院的,起付标准按100%执行,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按50%执行,第三次及以上住院的,不再设起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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