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各区人口和
计划生育局: 荔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地址:荔湾区花地大道中20号 邮编:510375 传真:81512048 办公室:81517183 81512048 信访室:81517183 宣教科技科:81516120 政策法规统计科:81512081
流动人口办:81511020 81511050
计生服务站:81346523(传真) 81346522 越秀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地址:龟岗德安路1号之二 3 - 4 楼 邮编:510080 传真:87652015 办公室:87656172 87656467 信访室:87616070 宣教科技科:87616070 87671070 业务科:87671470 87671026 流动人口办:87650070 87616062 计生指导站:87765745 计划生育协会:87765745 公众信息网站:http://www.yj.yuexiu.gov.cn/dsjs/ 天河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地址:员村天府路1号2号楼 邮编:510655 传真:38623487 办公室:38622310、38622312 信访室:38622312 规划统计科:38622313 流动人口办:38622314 计生服务站:38802052 计划生育协会:38622312 白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地址:政通路28号 邮编:510405 传真:86361550 办公室:86552217、86362388-3209 信访室:86362388-3207 宣传教育法规科:86362388-3207 规划统计科:86362388-3205 流动人口办:86362388-3203 宣传技术指导站:86621947、86623657(传真) 计划生育协会:86362388-3207 黄埔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地址:黄埔西大沙东路333号 邮编:510700 传真:82378563 办公室:82378563、82378724 信访室:82378563 业务科:82378651 宣传教育科:82378653 流动人口办:82378563 计生服务站:32398037、82398994 计划生育协会:82378653 公众信息网站:http://www.hp.gov.cn/rkjsw/ 番禺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地址:市桥街盛泰南路 邮编:511400 传真:84694086、84694085 办公室:84694086 信访室:84694086 宣传教育科:84694085 规划统计科:84694083 科技科:84694089 流动人口办:84694087 计生服务站:84643422、84643466、84824479 计划生育协会:84694087 公众信息网站:http://jhsy.panyu.gov.cn/ 花都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地址:新华街新都大道东交通局大楼17楼 邮编:510800 传真:36990520 办公室:36990528 36990527 36990526 信访室:36990521 宣传教育科:36990523 规划统计科:36990530 流动人口办:36990525 计生服务站:86832113 计划生育协会:36990530 档案室:36990520 萝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地址:萝岗区志诚大道303号东座403室 邮编:510730 传真:82112109 计生办主任:82112112 流动人口管理、技术服务岗:82112115 政策法规岗:82112104 政策法规咨询、信访岗:82112157 宣传教育、协会岗:82112156 计生统计岗:82112116 计生统计文秘岗:82111206 增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地址:荔城镇西城路6号 邮编:511300 传真:82726065 Email:jsjktk@yesky.com 办公室:82752365、82756864 信访室:82726265 规划统计科:82741630 宣传教育科:82726265 流动人口办:82721479 计生服务站:82735053(站长室)82753364(值班室) 计划生育协会:82752365 从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地址:街口镇新城东路99号 邮编:510900 传真:87921416 办公室:87921416 信访室:87921416 规划统计科:87922522 宣传教育科:87922522 流动人口办:87926093 计生服务站:87912417 计划生育协会:87921416
求采纳
当地计生办就是你所在地的计划生育委员会。
县级计生部门的名称为XX县计划生育委员会,简称XX县计生委;
镇级计生部门的名称为XX镇计划生育办公室,简称XX镇计生办;
乡级计生部门的名称为XX乡计划生育指导所,简称XX乡计生所;
他们都是国家计生部门的正式单位,可以在辖区内办理相关业务。
扩展资料: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扶助对象的确认。具体程序是:
1、本人申请。申请人应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或居委会提出申请;
2、村委会或居委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3、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进行资格初审;
4、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和确认;
5、市、省、国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
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夫妻双方均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符合上述条件的对象,由政府发放特别扶助金。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开始领取特别扶助金。特别扶助对象再生育、再收养子女或伤病残的子女康复后,中止领取特别扶助金。享受特别扶助制度的农村对象,不再重复执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计生办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计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