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实行计划生育是育龄夫妻的义务。育龄夫妻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是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的内容之一。对已上环育龄妇女要求取环的,在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上有严格要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只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或确属上环后身体不适的对象才可以安排取环,否则属于违法取环。虽然该育龄妇女已经离婚,但不属于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对象或因身体不适,而且是已经生育子女的育龄妇女,并且该妇女现在仍属育龄期,因此,在无特殊情况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不安排该妇女取环是有政策依据的。请基层计划生育部门或技术服务机构人员做好该妇女的思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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