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这么几类情况:
1.复姓。百家姓上有。都是少数民族的姓氏。
2.民国时期和当今港澳地区,女子出嫁(结婚)之前,大多是三个字的姓名(父姓+两字的名),结婚之后,前面冠以夫姓,姓名就变成了四个字(夫姓+父姓+两字的名)。
3.现在有一部分孩子,父母在为其取名字时,为了显示男女平等,以夫姓+妻姓作为孩子的姓氏,再给孩子取个两字的名,于是就有了四个字的姓名,对孩子而言,就是 父姓+母姓+两字的名。
大抵就是这几种情况。
考虑到我国姓名所用字数中单姓的通常为2至3个汉字、复姓或者采用父母双方姓氏的多为3至4个汉字,《条例》规定:除使用民族文字或者书写、译写汉字的以外,姓名用字应当在2个汉字以上、6个汉字以下。这个在法定条例里还有其他要求,大概这样说的:
姓名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损害国家或者民族尊严的;
2.违背民族良俗的;
3.容易引起公众不良反应或者误解的。
《条例》规定,姓名不得使用或者含有下列文字、字母、数字、符号:
1.已简化的繁体字;2.已淘汰的异体字,但姓氏中的异体字除外;
3.自造字;4.外国文字;5.汉语拼音字母;
6.阿拉伯数字;7.符号;8.其他超出规范的汉字和少数民族文字范围以外的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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