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引作用
如“法律规定每个人都有行动和言论自由”,但法律同时又规定“每个人的行动和言论以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为准”,如果违背了将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评价作用
如法律规定签订合同时应遵循“自愿、平等、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同时《合同法》也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为无效合同,也就是该合同违背了订立合同的原则。
三、教育作用
如人犯了贪污罪,从监狱出来后一般不会再犯同样的罪。
四、预测作用
如一个人刚开始受贿时可能数目较少一些,没有达到触犯法律的程度,但是根据法律可以预测到如果继续受贿最终的结果。
五、强制作用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四条依据宪法的精神,参照民法通则等法律,规定了:“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强制规定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法的作用
法的作用是指法对人与人之间所形成的社会关系所发生的一种影响,它表明了国家权力的运行和国家意志的实现。法的作用可以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规范作用是从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这一角度提出来的,而社会作用是从法在社会生活中要实现一种目的的角度来认识的,两者之间的关系为:规范作用是手段,社会作用是目的。
(一)法的规范作用
法的规范作用分为五个方面:第一,指引作用。这是指法律对个体行为的指引作用,包括确定的指引、有选择的指引。确定指引一般是规定义务的规范所具有的作用,有选择的指引一般是规定权利的规范所具有的作用。第二,评价作用。这是法作为尺度和标准对他人的行为的作用。第三,预测作用。这是对当事人双方之间的行为的作用。第四,强制作用。这是对违法犯罪者的行为的作用。第五,教育作用。这是对一般人的行为的作用,包括正面教育和反面教育。
(二)法的社会作用
社会作用相对来说比较简单一些,大致包括两个方面:
1.维护阶级统治方面的作用。主要表现在调整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的关系,调整统治阶级和同盟者之间的关系,调整统治阶级内部之间的关系。
2.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作用。这些方面作用比较明显的体现出一种社会性,一般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第一,维护人类社会的基本生活条件。包括维护最低限度的社会治安,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人身安全,保障食品卫生、生态平衡、环境与资源合理利用、交通安全等。第二,维护生产和交换条件。即通过立法和实施法律来维护生产管理、保障基本劳动条件、调节各种交易行为等。第三,促进公共设施建设,组织社会化大生产。即通过一系列法律来规划、组织像兴修水利、修筑道路桥梁以及开办工业、组织农业生产,对这些活动实行管理。第四,确认和执行技术规范。包括执行工艺和使用机器设备的标准,规定产品、服务质量和标准,对高度危险品(易燃、易爆品,枪支弹药)和危险作业(高空作业、高压作业、机动作业)的控制和管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等。第五,促进教育、科学和文化事业。如通过法律对人们的受教育权加以保护,鼓励兴办教育和科技发明,保护人类优秀的文化遗产,要求政府兴办各种图书馆、博物馆等文化设施。
1.维护和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经济建设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中心。社会主义法在这一方面的作用首先体现为维护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即社会主义公有制、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按劳分配,等等。再有,社会主义法在维护和促进经济体制改革方面也同样具有重要作用。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是在坚持社会主义制度的前提下改革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中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环节和方面,它是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有计划、有步骤、有秩序地进行的,所以从我国法的本质和整体来说,它应该而且事实上也积极地保护和促进经济体制改革。当然,对不同的改革对象和改革的不同发展阶段来说,法的促进作用的形式和程度是有差别的。一般地说,在某一重大改革还处于积累经验的阶段时,法的作用不及它在普遍推广阶段中的作用来得显著。在后一阶段,为了使这一改革制度化、规范化,法的作用就会突出起来。这也就是说,这里有一个从政策指导到制定法律的过渡问题。但可以肯定,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经济体制的改革,越来越多的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的准则需要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
法在促进经济体制改革方面的作用也还体现在制裁各种破坏改革的活动,包括那些以改革之名而行犯罪之实的活动。关于这方面的情况,近来报上报道得不少。
在讲我国社会主义法在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特别是经济体制改革方面的作用时,还应特别注意经济管理中经济、行政和法律三种手段的结合问题。长期以来,我国经济体制中的一个重大弊端是政企职责不分、企业实际上成为行政机构的附属物,而且单纯用行政手段来管理经济。目前正在进行的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改变原先的状态,使政企职责分开,使企业真正成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在管理经济中,要使经济、行政和法律三种手段结合起来。
2.维护和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社会主义法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关系非常密切,概括起来说:社会主义法是精神文明的产物,两者并行发展,相互促进,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为法制建设创造了有利条件,法制建设有力地保障精神文明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的实践(立法、司法、执法、守法等)也是衡量我国精神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
法制观念是精神文明中思想道德部分的一个重要内容。所以法制宣传教育不仅是加强法制的一个重要措施,也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十二大文件在谈到精神文明建设中关于思想建设的内容时,认为其中最重要的是理想、道德和纪律,这里讲的纪律当然包括法律或法纪,也谈到了必须对广大人民,特别是干部、青少年加强宪法和公民权利、公民义务的教育等等。
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全部法律都对精神文明建设有促进作用。当然,这种作用的表现形式有所不同,例如宪法中关于文化建设和思想建设的一些具体条文或者是像文教方面的一些具体法规,体现了法在促进精神文明建设中的直接作用,其他一些法律则体现了仿佛是间接的但同样是重要的作用。例如刑法中关于惩治犯罪的规定,直接目的在于保护人身安全以及社会秩序,但这种安全和秩序却正是进行精神文明建设的最起码的条件。
精神文明的内容很广泛,这里谈一下社会主义法在促进社会主义社会道德水平方面的作用。为了消除一切旧的、腐朽的封建、资产阶级道德对人民群众,特别是青少年的影响,同时将会主义、共产主义的道德要求不断地灌输到他们的思想中去,要依靠各种组织并通过各种形式和手段,其中之一就是法律。它将清楚地教育人民,国家保护什么,反对什么,也将及时地警告社会上的不稳定分子:为非作歹将会导致什么后果,等等。因此执法和司法工作者应充分认识到社会主义法在促进人们道德水平中的重大作用。人民法院举行的公开审理或它所宣布的判决,往往可以成为对公民进行法纪教育和道德教育的一个讲坛或教材。
当然,社会主义法和社会主义、共产主义道德并不是没有区别的。一个简单的事实:在我国,违反法律的行业一般来说也是违反最低层次道德要求的行为,特别是犯罪行为,更是严重违反法律的行为,但反过来却不能说,凡违反道德的行为也就是违反法律的行为,尤其是犯罪行为。混淆法律与道德之间的界限有两种形式,一种形式是将违法甚至是犯罪行为,错误地当作仅仅是违反道德的行为,因而放弃了应有的法律制裁;另一种将仅仅是违反道德的行为,错误地扩大为违法甚至犯罪的行为,从而加以法律制裁甚至判刑。这两种混淆在实践上都是对社会主义法制的破坏。
3.维护和促进社会主义民主建设
社会主义法在这方面的作用,首先体现为法确认和维护我们的国家制度,即人民民主专政。它要保护人民民主或社会主义民主,并对敌对分子实行专政,要促进人民内部矛盾和敌我矛盾的解决。
社会主义法和民主的关系,在我国政治生活中,通常称为民主和法制的关系。这两者也是相互结合、相互作用的。离开民主讲法制,法制就没有依据,就可能成为对专制的辩护;反过来,没有法制,民主就没有保障,就可能成为无政府主义。十年动乱的历史教训充分告诉我们,“文化大革命”得以发生的一个重要条件是新中国成立后不重视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因此,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重大决策。“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的确是像有人所说的,党在这个问题的认识上发生了一次飞跃。为了国家的长治久安,为了防止类似“文化大革命”现象的重演,就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就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社会主义法在促进民主建设方面的作用还体现在它在对敌专政和打击经济领域及其他领域严重犯罪分子中的作用。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定和其他有关单行法规,在这一方面的作用是很明显的。
社会主义法在促进民主建设方面的作用还体现在其他很多方面,如巩固国防,保障国防现代化;维护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保障民族区域自治的实现;促进国家机构的改革,反对国家机关工作中的官僚主义,提高工作效率;维护社会秩序,解决民事纠纷,预防和制裁违法、犯罪行为,等等,社会主义法都有重要的作用。
4.保障和促进对外交往方面的作用
社会主义法在这方面的作用首先体现在:保障独立自主的外交政策的执行。宪法对我国对外政策总方针的规定,我国订立和加入的国际条约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都体现了这种作用。其次,体现在保障对外经济、技术和文化交流方面的作用。近年来,我国制定了许多直接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和文化交流方面的法律,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涉外经济合同法》、《专利法》、《商标法》等。最后,在其他涉外关系方面的作用。例如宪法中关于维护在外国居住的中国籍侨民的正当权益以及维护居住在中国的外国人的合法权益等规定;《国籍法》中关于确定国籍、双重国籍的规定;《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继承法》中关于涉外的继承遗产的规定,都表明了法在保障和促进对外交往方面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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