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子女完毕,需要孩子父母的双方身份证,在出院时,到产科专人处申请给孩子申请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如果事后出院补领,需要出具孩子父母双方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到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部门申请办理。
然后凭子女出生证明,孩子父母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到孩子父母任何一方户籍派出所给孩子申报户籍。
第一节 出生申报第二十三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由婴儿监护人或者户主向婴儿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生医学证明;
(二)父母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父母结婚证(非婚生的除外)。
出生申报的姓名应与出生医学证明上的姓名一致。
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当事人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
出生医学证明存有可疑情况的,公安派出所应当予以扣留,并联系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作进一步核查、鉴别。
1996年1月1日前出生,无法补办出生医学证明的,应当提交出生住院记录、入学记录等相关证明,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办理。
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的婴儿申报户口,公安派出所受理后,应当及时通报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 经社区民警调查核实,15个工作日内办理登记手续。
非婚生子女,孩子父母双方共同提交明确子女抚养人的协议书,一方不能到场的申报人应提交单方抚养的事实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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