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检查内容为:
1、了解双方是否有共同的血缘关系,双方出示单位“婚姻状况证明”。
2、了解双方现在和过去的病史和服药史。如有无性病、麻风病、精神病、各种传染病、遗传病、重要脏器、泌尿生殖系统疾病和智力发育情况等;
3、了解双方个人生活史,询问近期工作和居住生活情况、烟酒嗜好等。
4、女方月经史和男方遗精情况。
5、了解双方家族有无先天重度残疾,重点询问与遗传有关的病史。
6、再婚者,应询问以往婚育史。
7、法定传染病。包括艾滋病、淋病、梅毒、乙肝等,这些疾病可以通过抽血或涂片排查。
8、较重的精神病。如严重的躁狂症、精神分裂症等,这些疾病可能危害他人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患者的心理问题还会引起很多严重后果。此类疾病需要精神科医生诊断。
9、生殖系统畸形。此类疾病直接影响生育,其中一些疾病男科和妇科医生可通过肉眼诊断,有些需要用B超检查。
10、先天性遗传疾病。如白化病、原发性癫痫、软骨发育不良、强直性肌营养不良、遗传性视网膜色素变性等。遗传性疾病的排查需要检测染色体。
11、血常规及尿常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六条 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一、办准生证体检项目办准生证体检项目一般是针对三个方面,检查乳房的健康状况,确定是否能够喂奶检查骨盆状况,确定是否能够顺利生育确定阴道的健康状况,确保能够正常的分娩。
想要顺利怀孕,还要进行孕前体检,这个就比较复杂了。
有贫血症状的孕妇是不适合怀孕的,因为贫血不仅仅容易造成产后大出血等并发症,还容易导致宝宝的身体出现问题。
对孕妇来说,怀胎期间的代谢量会增加不少,所以会增加肾脏的负担,尿常规能够很好的了解肾脏的情况。
粪常规能够帮助医生了解孕妇的消化系统疾病等,避免流产、胎儿畸形等问题的发生。
肝功能的检查也是十分必要的,病毒性肝炎的孕妇可能会将病毒传染给宝宝,还容易造成早产等问题。
白带常规能够发现孕妇是否患有滴虫、霉菌、细菌感染等性传播疾病,避免出现流产、早产、胎膜早破等问题的出现。
染色体检测也是孕前检查必查项目之一,能够能发现一些遗传性疾病。
以上就是办准生证体检项目和孕前体检项目,详细了解自己的身体状况,才能轻松的生出健康的宝宝。
准生证的办理需要双方户口所在地配合。办理准生证,需要带齐男女双方的婚育状况证明、双方身份证、双方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户主页及本人所在页)、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或现居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计生办办理。
1、先到准备给孩子上户口的父母其中一方的城市计划生育部门领取空白的《生育服务证》,即准生证。同时,根据计划生育部门的要求开始收集材料。
2、同时准备双方的婚姻状况证明。由女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具《初婚初育证明》。
3、如果准备在生育服务证上填写工作单位,那么还得有双方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在《生育服务证》上加盖单位公章。
4、将盖完单位公章的《生育服务证》拿到女方的街道计生委盖章。
完成上述4条任务后,拿着《初婚初育证明》、身份证、户口本去宝宝将来计划落户的城市的计生部门门办理《生育服务证》,即准生证。
办理准生证的注意事项
1、准生证在父母双方任何一方的户口所在地或现居地办理。
2、异地办理准生证时,想给孩子上哪个城市(父母双方户口所在地城市)的户口就在那个城市办理准生证,以避免繁杂的手续。
3、要先领了结婚证再领准生证。怀孕满3个月后需及时办理准生证,以免因为某些原因导致准生证延期,对孩子上户口不利
二、准生证是什么
已婚妇女怀孕后,孕检、分娩、享受免费避孕药具、以及找工作等都需用到这个《计划生育服务证》。男女结婚后,如果要生育孩子的话,必需先去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明 。生孩子的时候相关部门要检查,比如医院、管计划生育相关部门,这个证相当于工商的许可证一样,有这个生育服务证就代表国家批准你生育合法的孩子了。怀孕7个月的时候要靠这个生育服务证来启动你的生育保险办理程序。
三、准生证的作用
1、男女结婚后,如果要生育孩子的话,必需先去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明准生证办理准生证办理 (5张),生孩子的时候相关部门要检查,比如医院、管计划生育相关部门,这个证相当于工商的许可证一样,有这个生育服务证就代表国家批准你生育合法的孩子了。
2、怀孕7个月的时候要靠这个生育服务证来启动你的生育保险办理程序。
3、育龄夫妻持《生育服务证》接受围产期医疗保健服务,根据需要选择参加宣传、咨询、培训,并接受生殖保健、避孕节育服务。
4、给新生儿上户口。领取了《生育服务证》的夫妻,在其子女出生后,应当持《生育服务证》和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到户籍部门办理新生儿入户手续。[1] 新生儿上户口跟生育服务证没有必然关系,卫生部关于印发《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卫基妇发[2001]45号)规定:三、新生儿父亲或母亲或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到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出生人口登记手续。四、非父母户籍所在地出生的婴儿,持出生地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回父母户籍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办理出生登记手续。
(1)男方户口所在地的婚育二级证明(原件)
(2)女方实际居住地居委会开具的“育龄妇女信息卡”(原件,加盖公章)
(3)双方结婚证,户口本(看原件,收复印件,集体户口需要户主首页)
(4)双方身份证(看原件,收复印件)
(5)复印“母婴手册”的“养护人基本情况一览表”
(6)区计生中心的验孕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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