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检查内容为:
1、了解双方是否有共同的血缘关系,双方出示单位“婚姻状况证明”。
2、了解双方现在和过去的病史和服药史。如有无性病、麻风病、精神病、各种传染病、遗传病、重要脏器、泌尿生殖系统疾病和智力发育情况等;
3、了解双方个人生活史,询问近期工作和居住生活情况、烟酒嗜好等。
4、女方月经史和男方遗精情况。
5、了解双方家族有无先天重度残疾,重点询问与遗传有关的病史。
6、再婚者,应询问以往婚育史。
7、法定传染病。包括艾滋病、淋病、梅毒、乙肝等,这些疾病可以通过抽血或涂片排查。
8、较重的精神病。如严重的躁狂症、精神分裂症等,这些疾病可能危害他人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患者的心理问题还会引起很多严重后果。此类疾病需要精神科医生诊断。
9、生殖系统畸形。此类疾病直接影响生育,其中一些疾病男科和妇科医生可通过肉眼诊断,有些需要用B超检查。
10、先天性遗传疾病。如白化病、原发性癫痫、软骨发育不良、强直性肌营养不良、遗传性视网膜色素变性等。遗传性疾病的排查需要检测染色体。
11、血常规及尿常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六条 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法律分析】:办准生证需要的材料如下:
1、双方户口本、身份证;
2、结婚证原件;
3、夫妻双方初婚、初育、未领养、单位/居委会证明,并到户口所在地镇级(街道)计生办确认盖章;
4、免冠照片各一张;
5、医院开具的已怀孕诊断书。如果办理的是二胎准生证如计生管理未变化,到一孩发证计生部门申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十七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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