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夜班对人的生理有影响,夜间气温较低,长期从事夜班工作的人因睡眠质量差而抵抗力下降,特别容易受凉生病,会使人感到每日劳动后体力和脑力耗损得不到完全补偿与恢复,造成疲劳的积累或过度,因而在连续夜班期间劳动者的疲倦感会逐渐加重,食欲下降,消化道疾病增多.夜班者,其听力、视力、神经功能共济反应均变迟钝,中枢神经反应能力也会降低;对劳动者的心理功能也会产生明显的不良影响;对患有慢性疾病或心理状态不佳者,或平时就有睡眠障碍的人,不应安排夜班。正常孕妇上夜班对胎儿发育不好。
3、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六条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夜班劳动,除此之外劳动法并没有特针对上夜班做出其它方面规定,是否上夜班与其劳动时间是用人单位与员工在劳动合同约定。
目前劳动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哪种疾病是不能够上晚班,但是对于处于怀孕期间的女职工不应安排上夜班。法律分析
感冒发烧、神经衰弱、心脏病、溃疡性疾病,焦虑症、心理疾病的病人不宜上夜班;正常人孕妇怀孕7个月不能上夜班。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夜班对人的生理有影响,夜间气温较低,长期从事夜班工作的人因睡眠质量差而抵抗力下降,特别容易受凉生病,会使人感到每日劳动后体力和脑力耗损得不到完全补偿与恢复,造成疲劳的积累或过度,因而在连续夜班期间劳动者的疲倦感会逐渐加重,食欲下降,消化道疾病增多。夜班者。其听力、视力、神经功能共济反应均变迟钝,中枢神经反应能力也会降低;对劳动者的心理功能也会产生明显的不良影响;对患有慢性疾病或心理状态不佳者,或平时患有睡眠障碍的人,不应安排夜班。正常孕妇上夜班对胎儿发育不好。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法律分析】:开夜盲症病历可以证明不用上夜班。夜盲症最典型的症状就是晚上看不清东西,或者是在光线比较暗的情况下看东西是非常模糊,白天视物功能尚可,光线稍微昏暗就会看不清甚至完全看不到,夜盲症俗称“雀蒙眼”,在夜间或光线昏暗的环境下视物不清,行动困难,称为夜盲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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