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12号)
现公布《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2004年6月29日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对所属各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依法继续实施;对法律、行政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设定,但确需保留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事项的行政审批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决定予以保留并设定行政许可,共500项。
为保证本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实施,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对实施本决定所列各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并予以公布。有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
^^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
^^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
序号项 目 名 称 实 施 机 关 1境外资源开发类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审批国家发展改革委2
企业境外投资用汇数额审批(不涉及用汇来
源、是否购汇以及购汇多少的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
3铬化合物生产建设项目审批国家发展改革委4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质检总局5京都议定书清洁发展机制合作项目审批国家发展改革委6境内外资银行外债借款规模审批国家发展改革委7电力建设基金投资项目审批国家发展改革委
8
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
省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物价主管)
部门9氰化钠生产定点审批及进口许可证核发国家发展改革委10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国家发展改革委11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认定国家发展改革委12
跨省区或规模较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设立与变更审批国家发展改革委
13价格鉴证师注册国家发展改革委14电力建设工程土建试验室资质认定国家发展改革委15电力建设工程金属试验室资质认定国家发展改革委
16
煤炭出口经营许可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铁道部、交通
部、商务部、质检总局、海关总署等
部门)
17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
省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物价主管)
部门18
举办国际教育展览审批
教育部
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19
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审批、调整的高等职业学
校使用超出规定命名范围的学校名称审批教育部
20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教育部21高等学校教授、副教授评审权审批教育部22
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学历教育的教育网校审
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23
高等学校设置、调整管理权限范围外的本科
专业、第二学士学位专业和国家控制的其他
专业审批教育部
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
24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教育部25中小学国家课程教材编写核准教育部26
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的国际合作项目审批
科技部
卫生部27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国防科工委28
核产品转运及过境运输审批
国防科工委
商务部29民用航天发射项目许可国防科工委30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安全许可国防科工委31核电站建设消防设计、变更、验收审批国防科工委32弩的制造、销售、进口、运输、使用审批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33大型群众文化体育活动安全许可县级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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