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不歧视乙肝患者。
我国乙肝病毒携带者超过1亿人,约占总人口的10%,其中部分是因不安全注射造成的,40%是通过母亲传染的。
国家卫生部下发《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不得歧视乙肝患者,更不能因为求职者携带乙肝病毒,在入学就业上设置障碍。
教育部明确要求高校不得拒绝录取乙肝病毒携带者,有关部门要求各地在公务员招考中不得将携带乙肝病毒作为拒绝录用的条件。
扩展资料
国家对保障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含入幼儿园、托儿所,下同)、就业权利问题高度重视,就业促进法、教育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原携带者。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新闻网-工人日报:“禁查乙肝”怎能成一纸空文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
正规的单位都不会检查的,除了卫生食品等单位。如果他要查。也是违规的。
至于说是传染不传染,按照国家政策招的人,在法律上也是过关的
而且,一般的接触不会传染的。就算传染了,成年人的免疫力是顽强的,也不会得上乙肝病。
有些人有点过于紧张了
单位的作法是违法行为(违反了国家强制性规定),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投诉,要求对用人单位进行查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2010年2月10日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通知提出了如下要求:
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的乙肝检测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就业权利,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权。
教育部门要按照修改后的招生体检工作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入学体检表格内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部门要加强对教育机构的监督检查,督促教育机构在招生体检中严格执行本通知相关规定,及时制止、纠正违规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行为;对教育机构违反本通知规定,要求学生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要及时制止、纠正,给予通报批评,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招工、招聘体检和技工院校招生体检的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技工院校严格执行本通知的规定;对用人单位违反本通知规定,要求受检者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要及时制止、纠正,并依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给予罚款等处罚;对技工院校违反本通知规定,要求学生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要及时制止、纠正,给予通报批评,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体检的监督管理,确保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按照本通知规定,停止在入学、就业体检中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并保护受检者的隐私。对违反本通知规定进行乙肝项目检测,或泄露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个人隐私的医疗卫生机构,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纠正,给予通报批评;违规情节、后果严重的,禁止其开展体检服务。对泄露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的医护人员,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依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暂停执业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证书的处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设立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认真受理投诉、举报;要督促党政机关在录用人员体检中带头执行不检测乙肝项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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