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尚无对是否截肢有强制性规定,只能由临床医务人员根据伤情经综合研判和分析,确定是否需要实施截肢,但医院在截肢手术之前都会以书面形式征求伤者家属的意见,如伤者家属不同意截肢,医院不会擅自采取截肢手术。但情况紧急急需救治或有生命危险时,医院也可能采取果断措施。
以下内容在做截肢时供参考:
1、周围血管疾病所致肢体坏死 常见的是合并或不合并糖尿病的闭塞性动脉炎所致的肢体缺血坏死。
2、严重创伤 肢体的血供受到不可修复的破坏,或组织的损害到了无法进行合理的肢体功能重建的程度。包括机械性损伤、烧伤、冻伤和电击伤等。
3、严重感染 包括虽用药物和切开引流仍不能控制,反而蔓延趋势,甚至威胁病人生命的急性感染,入气性坏疽,以及某些慢性感染,长期反复发作难以根治,引起广泛破坏和肢体严重畸形,功能丧失,甚至诱发癌变等。
4、肿瘤 肢体原发恶性肿瘤未发现有远位转移者,截肢常作为有效的外科治疗手段有些恶性肿瘤虽已发生转移,但因破溃感染和病理性骨折而产生剧痛,截肢术亦可应用以减轻病人痛苦。某些肢体的良性肿瘤对组织的破坏范围很大,虽行局部切除亦只能残留一个无功能的肢体,亦可考虑截肢术。
5、营养性溃疡 神经疾病或外伤所致麻痹肢体并发经久不愈的营养性溃疡,可以考虑截肢术及安装假肢改善功能。
6、小儿先天发育异常 仅在先天发育异常的肢体确实无任何功能而截肢后可安装假肢有利于患儿全身功能改善时,才应考虑截肢。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
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对患者实行保护性医疗措施,并取得患者家属和有关人员的配合。
第六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作必要的解释。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家属。
截肢术是指经骨或关节将病变肢体截除的外科治疗方法,截除的肢体无法再生。在大多数情况下,截肢是为了挽救或延长病人的生命而迫不得已采取的手术。只有少数情况下,医生对确已失去生理功能的残缺肢体实行截肢,然后给患者安装合适的假肢,这样更有利于患者的生活需求。对于选择截肢手术,医生是非常慎重的。 严重外伤情况下的截肢,一定是在伤肢的血液供应受到不可修复的破坏,比如血管的损伤无法修复;或者组织结构损害到无法保留的程度时,采用截肢的方法。这里的外伤包括各种撞伤、轧伤、砸伤、枪伤,还有烧伤、冻伤、电击伤、恶性肿瘤等。 接骨手术接的好接不好,要看粉碎的程度,只要骨头不缺损,是能接上的,只不过在关节处,接好后关节是否还有关节功能,关节中结蒂组织可否恢复是关键。如伤处软组织,血管,感染溃烂坏死,有扩大和蔓延可能,为阻断感染上行,保全生命,则要考虑截肢。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优选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