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2)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3)夫妻结婚五年以上,因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经治愈要求生育的;
(4)一方或者双方是再婚的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曾生育过子女的。
二、夫妻双方是农民,除适用以上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1)第一个孩子是女孩的;
(2)夫妻双方或一方是少数民族的;
(3)男到独生女无儿户家落户的。
三、夫妻双方都是少数民族的农民,两个子女中有一个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四、符合以上生育条件申请再生育的,须经特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审核批准,方能办理《二孩生育证》。生育间隔时间必须达4年以上,女方30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不受间隔限制。
女方争取两个孩子条件是:1、子女不满两周岁;
2、子女已满两周岁的,女方已做绝育手术、丧失生育能力、无其他子女、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
3、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等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
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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