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只有一个孩子,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严重遗传性残疾,目前无法治疗或者经系统治疗仍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者将严重影响婚配的 (二)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因公致残的军人、武装警察、公安民警、见义勇为人员,或者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三)一方系丧偶者,另一方未生育的 (四)一方系离婚者且只有一个孩子或者依法生育过两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 (五)双方均未生育,依法收养后又怀孕的 (六)一方为两代独生子女或者夫妻均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七)一方从事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井下作业,只有一个女孩的。 第二十三条除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外,女方为农村居民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一方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二)只生育一个孩子,男方的其他兄弟均无生育条件的 (三)男方到无兄弟的女方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只有一个女孩的(本项规定只适用于女方姐妹中一人) (四)男方无兄弟且只有一个姐姐或者妹妹,只有一个女孩的 (五)双方定居在人均土地五亩以上(以村计算)的沿海垦区,只有一个女孩的 (六)一方以海洋捕捞为业五年以上,现仍从事海洋捕捞业,只有一个女孩的。夫妻为主要从事种植业或者养殖业的农村居民,一方经县级以上医学、劳动鉴定机构确认为非遗传性一级或者二级肢体残疾,只有一个女孩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但仍在农村居住生活的,以及在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中成建制由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自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五年内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二十四条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再生育一个孩子后,其中一个孩子死亡,夫妻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其实国家所规定的计划生育政策当中也明确的提到,各省市政府都可以根据本地人口的实际情况及经济发展状况,制定适合于本省的计划生育条例,深圳作为我国的重要经济开发区之一,在计划生育这方面的很多政策也是相对比较先进的。夫妻再生育孩子之前的一些具体情况,可到当地的计生部门详细查询。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优选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