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参加了无偿献血,都会发放一个献血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六条 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和本居民区的适龄公民参加献血。现役军人献血的动员和组织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制定。对献血者,发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书,有关单位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对临床用血必须进行核查,不得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临床。
第十四条 公民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无偿献血者临床需要用血时,免交前款规定的费用;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时,可以按照省、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免交或者减交前款规定的费用。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只要参与无偿献血,献血后立即发放无偿献血光荣证。无偿献血分为捐献全血和捐献成分血,每次捐献全血可以选择200毫升、300毫升、400毫升;捐献成分血。每次可以捐献一个治疗量和两个治疗量。无偿献血的国家表彰奖励,按照200毫升算一次,400毫升算两次,捐献一个治疗量成分血算一次,两个治疗量算两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二条 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国家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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