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延边第二人民医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向原告李风斌支付赔偿金521846.12元;
二、驳回原告李风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延边第二人民医院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以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53.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风斌负担1135.04元,被告延边第二人民医院负担9018.46元。
35路。1、首先从步行570米到达延吉西公交站。
2、其次从延吉西公交站乘坐35路公交到达延吉中医医院公交站。
3、最后步行600米即可到达延吉中医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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