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女士起诉称,2008年8月5日,她乘公交汽车回家。在上车时,因司机着急关门,车门将其腹部及骨盆夹住,导致她的小腹当场剧烈坠痛和呕吐。宋女士在怀孕后为避免辐射没有携带手机,她央求公交车司机和售票员为她打电话叫救护车,但是15分钟后他们才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和报警。由于耽搁时间过长,宋女士当场休克。当日,宋女士被送到宣武医院治疗,次日转到解放军305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宋女士为“腹部外伤、先兆流产和身体多处软组织损伤”。经过向医生咨询,考虑到这次事故对胎儿健康造成较大伤害且可能由此引起胎儿痴呆、脑瘫,宋女士的家人经与公交公司工作人员沟通后,决定自2008年8月20日起正式终止妊娠,并在次日做了流产手术。
宋女士认为,公交公司工作人员没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和安全运送职责,将其严重夹伤,且拖延急救时间,导致自己做流产手术而失去孩子,自己的身体和精神也遭受了巨大的痛苦,故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3万余元。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公交公司某分公司称,分公司对该事故事实予以认可,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在事故发生后,他们及时联系了120急救中心,将宋女士送到宣武医院救治,并在宋女士家属提出要求转院的情况下,当晚就将宋女士送到解放军305医院救治。至2008年9月17日,分公司支付了住院费和护工护理费近9000元;对于宋女士提出精神抚慰赔偿金的请求,分公司认为宋女士所患抑郁症及其睡眠障碍与入院、出院诊断的“先兆流产、腹部外伤、多处软组织损伤”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对于宋女士要求赔偿交通费、餐饮费、体检费及一次外购药费用的请求,分公司不予认可;对于宋女士要求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的请求,分公司表示愿意按相关规定给付。
此案仍在审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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