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冀民三终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中认定,2001年9月1日《中国经济时报》刊登的专访文章中有“摩罗丹”是邯药公司与河北省中医院十几位专家研制成功的内容,侵犯了“摩罗丹”发明人李恩复的名誉权,邯药公司应对此负责。因邯药公司拒不按判决书履行部分义务,现依法将判决内容第四项公告如下:邯郸制药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中国经济时报》上(中缝位置除外)公开向李恩复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O八年七月二日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2)石知初字第181号
判决:
“摩罗丹”配方技术成果归属被告(反诉原告)李恩复。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O三年五月十六日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冀民三终字第61号
判决:
一、维持中院“摩罗丹”配方技术成果归属被告(反诉原告)李恩复。
二、邯郸制药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在《中国经济时报》上(中缝位置除外)公开向李恩复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致歉内容须经法院审定。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OO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冀民三初字第3号
判决:
一、摩罗丹配方、生产工艺及质量标准技术成果为李恩复非职务技术成果。
二、邯郸制药有限公司立即在其生产、销售的摩罗丹产品上标注“李恩复验方”字样。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OO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摩罗丹有摩罗丹小蜜丸(9g*6袋/盒)、浓缩丸(120丸/瓶;72丸/瓶)、大蜜丸(9g*10丸/盒)三种不同的剂型。由邯郸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摩罗丹大蜜丸和小蜜丸采用传统生产工艺,辅料中加入了蜂蜜;浓缩丸采用先进提取工艺精制而成,辅料中不含糖,为无糖制剂。
到底一次一粒还是两粒这个得看医嘱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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