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劳动改造每个区域的监狱都不一样,有工业制造,有农业劳动。
3.照片可以带。手机?可能睡梦的时候会梦见吧!
4.现在的监房卫生环境都大有改善,很少有潮湿的监房,除非自己尿湿的。虫子肯定哪里都有了,平常在家里不一样也有虫子吗?
5.立功的表现不太清楚,如果楼主想研究一下的话,最好先把自己送去坐几年。
6.通常五六个人住一个监房;如果是些小罪被判一年半载的话,应该是蹲那种大房的,十几二十人住一起的;罪大恶极的犯人会被独自关押在一个几平米的小监房里。
7.探监的时候可以给犯人送一些生活用品和食品,要经过检查的,检查完了会不会送到犯人手里,那俺就不太清楚了。
8.看电视上犯人吃饭的时候都配有个水果,不晓得是不是真的,如果是那样的话,明显他们的伙食比俺要好得多了。
9.几点睡觉似乎没人管你,而且进到里面的估计也没几个早早能睡得着的。
10.探监要经过申请,监狱会安排探监时间。
11.每次探监好像不能超过15分钟吧!
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间再犯新罪的,不构成累犯。适用假释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根据我国《刑法》第81条规定,适用假释必须遵守下列条件: (一) 法定的对象 并不是所有的罪犯都可以适用假释。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以假释。
假释是对犯罪分子有条件地提前释放,同时,国家并不排除对其继续执行尚未执行的那部分刑罚的可能性。这一特点决定了假释不适用于被判处其他刑罚的犯罪分子。 (二)法定的实质条件 犯罪分子认真遵守监视,接受教育改造。
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至再危害社会,这是适用假释的实质条件或者关键条件。犯罪分子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的,应当认为“确有悔改表现”:认罪服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和监狱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爱护公物,完成劳动任务。
“不致再危害社会”,是指罪犯在劳动改造期间一贯表现好,确有悔改表现不致重新犯罪的,或者老弱病残并丧失作案能力的。 此外,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把握适用假释的实质条件,还须特别注意以下问题:第一,为了贯彻对未成年犯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未成年犯的假释在掌握标准上可以比照成年犯依法适度放宽。
第二,对罪行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罪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主犯、惯犯的假释,主要是根据他们的改造表现,同时也要考虑原判的情况,应当特别慎重,严格掌握。 (三)法定的刑罚执行时间条件 假释只适用于已经执行一部分刑罚的犯罪分子。
根据我国《刑法》第81条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才可以适用假释。对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仍应按原判无期徒刑实际执行10年以上,才可以适用假释。
对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适用假释,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的起始时间,应从羁押之日起计算。 为了使假释制度的运用有必要的灵活性,我国《刑法》第81条同时规定: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特殊情况”应包括如下情形:(1)罪犯在服刑期间有重大发明创造或突出的立功表现;(2)罪犯已经基本丧失活动能力,并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会再危害社会;(3)罪犯有专门技能,有关单位急需使用;(4)罪犯家庭有特殊困难,需本人照顾,请求假释的,在司法实践中,须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证明。
但对犯罪集团的首犯、惯犯和罪行特别严重的罪犯除外;(5)为了进一步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执行对未成年罪犯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犯罪时未成年,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6)为了政治斗争的需要,对某些具有外国国籍或不属于大陆籍的罪犯而适用假释;(7)其他特殊情况。
(四)不能适用假释的情况 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不得假释。(1)不管对罪犯所判处的是什么刑种与刑期,对累犯不得假释。
(2)对实施了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并且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不得假释。“暴力性犯罪”除了上述列举的几种犯罪外,还包括其他对人身行使有形力的犯罪,如伤害、武装叛乱、武装暴乱、劫持航空器等罪。
(3)对于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暴力性犯罪人,即使减刑后其刑期低于10年有期徒刑,也不得假释。 此外,法律对适用假释规定了严格的司法程序,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根据刑法第82条规定,对于犯罪人假释的,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符合假释条件的,裁定予以假释。
三、假释的程序 根据刑法第82条的规定,假释依照减刑程序进行。 此外,根据刑法第81条第1款规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因犯罪分子具有特殊情况,不受执行刑期限制的假释案件,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假释裁定后,应即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
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假释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假释的,应当裁定撤销中级人民法院的假释裁定。(2)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假释裁定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因犯罪分子具有特殊情况,不受执行刑期限制的假释案件,应当报送报请核准假释案件的报告、罪犯具有特殊情况的报告、假释裁定各15份以及全案卷宗。
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因犯罪分子具有特殊情况,不受执行刑期限制的假释案件,予以核准的,作出核准裁定书;不予核准的,应当作出撤销原裁定、不准假释的裁定书。 四、 假释的考验期限与假释的撤销 假释是对正在服刑改造的犯罪分子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这种提前释放并不意味着刑罚已经执行完毕,而是在刑罚执行期间将犯罪分子放在社会上进行改造。
为此,刑法对假释犯的考察做了明确的规定。 (一) 假释犯的监督机关 根据刑法第85条的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 (二) 假释犯的考验期限 犯罪分子的假释考验期限因原判刑罚及执行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根据刑法第83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假释的考验期为原判刑罚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即宣告假释时原判刑罚的剩余时期。刑法对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则作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假释的考验期限为10年。
根据刑法第83条第2款的规定,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三) 假释的法定程序 根据刑法第82条、第79条的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应当遵守下列程序:(1)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
(2)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收到假释建议书后,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假释案件进行审理,要重点审查罪犯是否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对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的,裁定予以假释。 (四) 假释的执行与结果 根据刑法第85条、第86条的规定,根据罪犯的不同表现,假释可能会出现以下几种不同的结果: 1、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没有没有再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
2、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或者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行没有判决,应当撤销假释,并依照刑法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3、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4、对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如果在假释考验期满以后,才发现其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只要没有超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也应当依照刑法第86条的有关规定,撤销假释,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5、犯罪分子被假释后,原判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继续执行。原判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五) 假释的撤销程序 被假释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
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期间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假释的建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撤销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假释的,由公安机关将罪犯送交监狱收监
研究性犯罪中心理问题的学科。属于性犯罪学的一个分支。概念 性犯罪广义上包括强奸罪,猥亵妇女罪,猥亵儿童罪。狭义上的性犯罪仅指强奸罪。
犯罪主体:多为男性,女性也可作为强奸罪的主体如教唆强奸,帮助强奸等。
犯罪客体:妇女的性自由权利和身心健康
简史 1、性犯罪心理学以往主要由精神病学家和心理学家们进行研究。最早的论述大约出现在德国精神病学家R.von克拉夫特一埃宾的著作《性心理变态》中。英国性心理学家H.H.霭理士在其《犯罪人》著作中,较多地论述了性犯罪的心理。2、进入20世纪后,对性犯罪的心理进行了较多的研究,例如,美国精神分析学家D.亚伯拉罕森在其著作《对辛辛监狱中102名性犯罪人的研究报告》和《犯罪心理学》中,探讨了性犯罪人的心理类型、心理原因和治疗问题B.卡普曼在《性犯罪人与其犯罪》中,运用传统精神分析学的理论和方法,探讨了性犯罪人的治疗、性犯罪的原因等心理学家A.埃利斯运用新精神分析学派的理论和方法,对性犯罪心理学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发表了一系列重要的论著, 1962年,A.帕赫特、S.哈勒克和J.埃尔曼发表了对1605名性犯罪人进行长达9年的诊断和治疗研究的成果。M.艾米尔在六七十年代对强奸犯的经典性研究中,也涉及了强奸犯罪的心理学方面。A.N.格罗思和J.伯恩鲍姆合著的《强奸犯罪人:犯罪人心理学》,对强奸犯罪中的心理学问题进行了全面深入的研究。
研究内容 ①现象学研究。主要是探讨如何对性犯罪和性犯罪人进行心理学分类,同时,也研究性犯罪发生的心理过程、性犯罪情境等
②原因论研究。主要从心理学角度分析性犯罪产生的原因及相关因素
③对策研究。主要探讨如何有效地对性犯罪人进行心理诊断和治疗以便采取有效干预措施,消除或减弱性犯罪人重新犯罪的可能性。
性犯罪人的心理学类型
将性犯罪人分为4类:①正常的性犯罪人。这是指既无性变态,也无心理变态的性犯罪人。②有性变态但无心理变态的性犯罪人。③兼有性变态和心理变态的性犯罪人。④无性变态但有心理变态的性犯罪人。
儿童性骚扰者分为6种类型:①有高度互动的性骚扰者。在自己的家庭之外和社区中与被害儿童有过大量的接触,被害儿童与他们很熟悉,他们在犯罪过程中没有使用暴力或威胁。②乱伦的性骚扰者。被害人与其有亲属关系,并且居住在一起。③反社会的性骚扰者。犯罪行为是其违法生涯的组成部分,他们经常性地进行多种反社会的违法行为。④老年性骚扰者。特征是年龄大和文化程度低。⑤习惯性性骚扰者。经常对儿童进行性骚扰行为。⑥自发的攻击性性骚扰者。特征与第一类相反。
将强奸犯分为4种类型:①替代攻击型。这类强奸犯没有或者很少有性兴奋,犯罪的主要动机是对被害人造成肉体伤害。②补偿型。他们在生活中无法通过正常的途径满足性欲,因此进行强奸犯罪。这类犯罪人一般没有其他反社会表现。③性一攻击结合型。这类强奸犯在进行强奸犯罪时使用暴力行为,把暴力作为唤起性欲的必要手段,他们往往是虐待狂者。④冲动型。这类强奸犯通常是在进行别的合法或非法的活动中遇到合适的机会时,突然产生强烈的性冲动而实施强奸犯罪。
根据人格特征强奸犯分为3类:①震怒型。这类强奸犯把犯罪行为当作表达和发泄个人愤怒情绪的手段,在强奸过程中使用过度的暴力行为,对被害人造成严重的伤害②权力型。这类强奸犯是为了在性方面征服被害人而犯罪,他们想通过占有被害人的性而重新获得男性的权威和增加个人安全感③虐待型。这类强奸犯的特征与上述的性一攻击型相类似。
犯罪原因
1、从生物学方面来看,一些人的性欲似乎比别人强,他们需要有更多的机会来发泄性欲脑损伤、老化等生理变化也会引起强烈的性冲动,导致强奸行为。
2、从文化方面来看,许多社会的主流文化中,就充满了男性应当控制女性的观念,一些亚文化中还把从性方面征服女性当做男子气概看待,这些文化现象鼓励男性从事多种性侵犯行为。
3、从个人心理特征来看,个人所形成的对异性的某些价值观、态度、偏好、观念以及异常的情绪状态或情感障碍,都有可能促使个人进行性犯罪。
4、过分的自卑感和无力感,某些人格障碍和精神疾病,强烈的愤怒、敌意和仇恨心理,高度的紧张、焦虑、强迫观念和压抑等,也与性犯罪的产生有密切关系。
5、从情境方面来看,被害人的不适当言行和服饰、被害人所处的环境与状态、饮酒或使用其他麻醉品、同辈群体成员的怂恿等,都会使一些平时遵纪守法的人产生强烈的性冲动和进行性犯罪。
对性犯罪人的处置 1、把性犯罪人送入监狱监禁起来。2、对性犯罪人采取治疗措施。对性犯罪人的治疗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类:①心理学行为治疗。心理治疗中应用得较多的是认知一行为疗法,因为许多研究者认为,性犯罪人的性犯罪行为,是由非理性的、违反经验的认知引起的,因此,改变这些不适当的基本观念和认知,就可以帮助犯罪人转变其有害的特征和行为。②医学治疗。应用得较多的是生物化学疗法,即给强奸犯、儿童性骚扰者等性欲过度的性犯罪人注射雌激素或抗雄性激素,以便降低雄激素的浓度,减弱性犯罪人的性驱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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