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20条虽然规定“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但在34条中规定:“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结扎就是一种长效避孕措施,有关部门或居委会可以提倡已生育的夫妻结扎,但不能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强制他们结扎,即“结扎自愿”。
不是法律规定的, 国家政策是提倡而不是强制。不结扎也可以,只要能达到避孕目的,什么样的措施都是自愿选择的。结扎是指使用一定的手段(如使用羊肠线)将人体或生物体的某些管道(如血管、输精管、输卵管等)扎住或起到同样的效果,"结扎术"通常被认为是一种小手术。有时候,"结扎"被用于特指输精管结扎术,这些手术早期是永久的不可逆的避孕手术,但现在的医学已经能够实施输精管复通术和输卵管复通术·
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九条规定,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根据以上精神,大多数省份的计生条例规定,育龄夫妻应当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已有一个子女的,提倡一方采取长效节育措施;已有两个子女的,提倡一方采取绝育措施;对于已经生育二胎的育龄夫妻,提倡采取长期绝育措施。
在实际工作中,如果对于身体患有疾病不适宜结扎的,也可采取其它节育措施,以确保育龄夫妻的安全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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