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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考条件
各地报名条件的规定,略有不同,体现出不同的宽紧政策,考生应以当地当年的考试报名通知为准。以下以河北为例:
1) 考全科: 凡遵纪守法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报名参加二级建造师全部科目考试: (一) 具备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等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与管理工作满两年(——此条各地共有)
(二) 具备其他专业中等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与管理工作满5年
(三) 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与管理工作满15年。
2) 免试1个科目:(——此条各地共有) 符合有关报名条件,取得建设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二级项目经理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免试《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科目。 (一) 已取得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 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
3) 免试2个科目: 符合有关报名条件,取得建设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证书》,并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取得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可免试《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和《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科目。 (文件依据:人发[2002]111号、冀人发[2004]69号、冀人字[2005]177号) 注:上述报考条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年限的截止日期为考试年度年底。
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专业一览
(98年-现在专业名称) 本专业(工程、工程经济):土木工程、建筑学、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电子科学与技术、计算机科学与技术、采矿工程、矿物加工工程、勘察技术与工程、测绘工程、交通工程、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船舶与海洋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水文与水资源工程、热能与动力工程、冶金工程、环境工程、安全工程、金属材料工程、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材料成形及控制工程、石油工程、油气储运工程、化学工程与工艺、生物工程、制药工程、给水排水工程、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通信工程、电子信息工程、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测控技术与仪器、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工程管理、工业工程。 相近专业:航海技术、轮机工程、交通运输、自动化、生物医学工程、核工程与核技术、工程力学、园林、工商管理。 (93年以前专业名称) 矿井建设、土建结构工程、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岩土工程、地下工程与隧道工程、矿井建设、土建结构工程、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岩土工程、地下工程与隧道工程、城镇建设、铁道工程、公路与城市道路工程、地下工程与隧道工程、桥梁工程、工业设备安装工程、建筑学、风景园林、室内设计、无线电物理学、物理电子学、无线电波传播与天线、电子学与信息系统、生物医学与信息系统、电子材料与元器件、磁性物理与器件、半导体物理与器件、物理电子技术、电光源、光电子技术、红外技术、光电成像技术、化工设备与机械、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继电保护与自动远动技术、高电压技术及设备、电气绝缘与电缆、电气绝缘材料、电气技术、船舶电气管理、铁道电气化、电机、电器、微特电机及控制电器、工业管理工程、建筑管理工程、邮电管理工程、物资管理工程、基本建设管理工程、海洋船舶驾驶、轮机管理、铁道运输、交通运输管理工程、汽车运用工程、流体机械、压缩机、水力机械、工业自动化、工业电气自动化、生产过程自动化、电力牵引与传动控制、自动控制、交通信号与控制、水下自航器自动控制、飞行器自动控制、导弹制导、惯性导航与仪表、生物医学工程、生物医学工程与仪器、同位素分离、核材料、核电子学与核技术应用、核反应堆工程、核动力装置、工程力学、观赏园艺、园林、风景园林、工商行政管理、企业管理、国际企业管理、投资经济管理、技术经济、林业经济管理、技术经济、投资经济管理、机械设计及制造、矿业机械、冶金机械、起重运输与工程机械、高分子材料加工机械、纺织机械、仪器机械、印刷机械、农业机械、铁道车辆、汽车与拖拉机、流体传动及控制、流体控制与操纵系统、真空技术及设备、电子精密机械、电子设备结构、机械自动化及机器人、机械制造电子控制与检测、机械电子工程、设备工程与管理、林业机械、精密仪器、时间计控技术及仪器、分析仪器、科学仪器工程、应用光学、光学材料、光学工艺与测试、光学仪器、检测技术及仪器、电磁测量及仪表、工业自动化仪表、仪表及测试系统、无损检测、电子仪器及测量技术、几何量计量测试、热工计量测试、力学计量测试、无线电计量测试、化学工程、石油加工、工业化学、核化工、无机化工、有机化工、煤化工、高分子化工、精细化工、感光材料、生物化工、工业分析、电化学生产工艺、工业催化、生物化工、微生物制药、发酵工程、化学制药、生物制药、中药制药、给水排水工程、供热通风与空调工程、城市燃气工程、通信工程、无线通信、计算机通信、无线电技术、广播电视工程、电子视监、电子工程、水声电子工程、船舶通信导航、大气探测技术、微电子电路与系统、水下引导电子技术、应用电子技术、电子技术、信息工程、图象传输与处理、信息处理显示与识别、电磁场与微波技术、摄影测量与遥感、刑事照相、机械制造工艺与设备、机械制造工程、精密机械与仪器制造、精密机械与仪器制造、精密机械工程、制冷设备与低温技术、水利水电动力工程、制冷与冷藏技术、钢铁冶金、有色金属冶金、冶金物理化学、环境工程、环境监测、环境规划与管理、水文地质与工程地质、农业环境保护、矿山通风与安全、安全工程、金属材料与热处理、金属压力加工、粉末冶金、复合材料、腐蚀与防护、铸造、锻压工艺及设备、焊接工艺及设备、无机非金属材料、建筑材料与制品、硅酸盐工程、复合材料、金属材料与热处理、热加工工艺及设备、铸造、锻压工艺及设备、焊接工艺及设备、钻井工程、采油工程、油藏工程、石油储运、计算机及应用、计算机软件、计算机科学教育、采矿工程、露天开采、矿山工程物理、选矿工程、水文地质与工程地质、地球化学与勘察、勘查地球物理、矿场地球物理、探矿工程、大地测量、测量学、工程测量、矿山测量、摄影测量与遥感、地图制图、交通工程、公路、道路及机场工程、总图设计与运输、港口及航道工程、河流泥沙及治河工程、港口水工建筑工程、水道及港口工程、航道(或整治)工程、海洋工程、港口、海岸及近岸工程、港口航道及海岸工程、船舶工程、造船工艺及设备、海洋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水利水电工程建筑、河川枢纽及水电站建筑物、水工结构工程、陆地水文、海洋工程水文、水资源规划及利用、热能动力机械与装置、内燃机、热力涡轮机、军用车辆发动机、水下动力机械工程、流体机械、压缩机、水力机械、工程热物理、热能工程、电厂热能动力工程、锅炉
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两江院区比较好,医生质量区别。
重庆医科大学是一本类高校,学校创建于1956年,由上海第一医学院(现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分迁来渝组建,原名重庆医学院,1985年更名为重庆医科大学。学校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首批具有博士和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单位,是教育部批准的首批来华留学示范基地。
学校2015年成为重庆市人民政府、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和教育部共建高校,2016年成为“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计划”(“111计划”)首批立项的地方高校之一。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重庆医科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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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应当制定教师培训计划,合理安排教师参加培训教师应当依法接受培训,不断提高师德修养、专业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
对不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培训经培训仍不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调离教师岗位。
第三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育教学研究制度,鼓励和支持教师结合本职工作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创新教育教学方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四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符合教育教学规律和教师职业特点的教师评价体系,以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评价的首要内容,不得片面以学生考试成绩或者升学率作为评价和奖惩的依据。
教师评价结果纳入绩效考核,作为教师专业发展、岗位聘任、职务(职称)评聘、工资待遇、奖惩实施、培养培训的重要依据,并作为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
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当关心教师身心健康,每两年至少组织教师进行一次身体健康检查,所需费用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四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完善义务教育质量监测制度,定期发布监测结果,不得对学校和教师下达升学率指标或者类似指标任务。
学校和教师应当执行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课程计划、课程标准,开全科目,开足课时,不得增减课程门类、难度和课时,不得挤占思想品德、体育、音乐、美术、实验、综合实践等课时,不得按照考试成绩公布学生排名,不得占用节假日和休息时间组织或者变相组织学生补课。
第四十三条 学校应当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原则,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加强理想信念、民族精神、时代精神、公民意识、社会主义荣辱观、法制观念、心理健康和日常行为规范等教育,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体系,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第四十四条 学校应当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改进和创新教育教学方法,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优化知识结构,丰富社会实践,强化能力培养,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四十五条 学校应当加强体育技能培训和疾病预防、青春期知识等健康教育,保证学生在校期间体育锻炼时间每天不少于一小时,提高学生体质健康水平。
学校应当每两年至少组织学生进行一次身体健康检查,所需费用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第四十六条 学校应当加强音乐、舞蹈、书法和绘画等教学,开展课外文化艺术活动,培养学生的审美情趣和人文素养,提高学生的艺术实践和鉴赏能力。
第四十七条 学校应当加强和改进综合实践教育,培养学生实践技能、劳动习惯和创新精神。
初级中等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职业指导教育、职业预备教育或者实用技艺教育。
第四十八条 学校应当加强安全教育,组织学生进行自救、互救和紧急疏散避险等应急演练,增强学生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自救等自我保护能力。应急演练每学期不少于一次。
第四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以素质教育为主要指标的学校教育教学评价体系和以学生综合素质为主要指标的学生评价体系,不得以升学率、学科考试成绩作为评价教育教学和学生的单一标准。
第五十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掌握科学的教育方法,加强与学校的沟通配合,关注其生理、心理状况,培养良好习惯,共同教育和引导适龄儿童、少年健康成长。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五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应当提出义务教育经费年度计划建议,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由同级人民政府列入预算,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并由财政、审计部门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十二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第五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适当提高特殊教育学校、专门教育学校、农村寄宿制学校、农村地区规模小的学校和边远地区村级教学点的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第五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义务教育专项经费,加大义务教育专项转移支付力度,重点扶持农村地区、三峡库区、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学校和城镇薄弱学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义务教育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全额用于义务教育,不得抵顶同级人民政府应当承担的教育经费。
第五十五条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自愿向义务教育捐赠。
义务教育捐赠财产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五十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完善学生就学资助政策,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和残疾适龄儿童、少年等接受义务教育。
应当对家庭经济困难的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补助生活费。
第五十七条 教育费附加和城市建设配套费中用于义务教育部分,应当按照规定用于改善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不得挪作他用,不得抵顶预算内教育事业费的拨款。
第五十八条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经费预算规定使用教育经费,每学期将使用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公布。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职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核定学校编制和岗位的
(三)未按照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或者不按照规划修建学校而影响义务教育实施的
(四)学校建设不符合办学标准和建设标准,或者不符合选址、消防、防汛、抗震以及防御其他自然灾害的要求的
(五)违反规定调整义务教育学校用地的
(六)未按照规定配套建设义务教育学校学生宿舍、食堂和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周转用房的
(七)未按照规定履行维护学校周边秩序和安全职责的
(八)未定期对校舍、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场地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查并及时组织维修、改造,存在安全隐患的
(九)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的
(十)组织学生参加各种与教育教学无关的欢迎、庆典、集会、商业性演出等社会活动的
第六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核定的编制和岗位配置教职工或者聘用没有编制的人员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
(二)未按照规定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学校接收学生的区域范围并向社会公布的
(三)未采取措施组织和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者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的
(四)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的
(五)没有按照规定组织教师支教的
(六)以学科考试成绩、升学率作为考评学校和教师单一标准的
(七)对学校和教师下达升学率指标或者类似指标任务的。
第六十一条 学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规收费的,退还所收费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的
(二)对违反学校相关管理制度的学生劝其退学、开除或者限制其在本校就学的
(三)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四)举行或者变相举行与入学、编班挂钩的考试或者测试,或者将竞赛、考试成绩和证书作为入学条件或者编班依据的
(五)拒绝接受应当在本学区范围内的学生和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学生,或者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六)擅自跨招生范围组织招生的
(七)将学校资产用于风险性投资、作抵押担保,或者擅自出租、出让、改作他用的
(八)没有按照规定组织教师支教,或者聘用没有编制的人员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
(九)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公布的
(十)按照考试成绩对学生排名的
(十一)占用节假日和休息时间组织、变相组织学生补课的
(十二)将学生学科考试成绩、升学情况作为评价或者考核教师和学生单一标准的
(十三)向教师下达升学指标或者类似指标任务的
(十四)未按照规定执行课程计划,开全开足课程,挤占思想品德、体育、音乐、美术、实验、综合实践等课时,加重学生课业负担的
(十五)安排学生每天体育锻炼时间少于一小时的
(十六)组织教师和学生参加各种与教育教学无关的欢迎、庆典、集会、商业性演出等社会活动的
(十七)未建立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或者未按要求组织学生进行应急演练的
(十八)违反规定使用教育经费,或者未按照规定将教育经费使用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公布的。
第六十二条 教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所在学校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规收费的,退还所收费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依法给予处分或者解聘:
(一)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行为的
(二)举办、参与举办学生有偿培训补习活动,或者在工作日到校外的社会办学机构兼职兼课的
(三)按照考试成绩对学生进行排名的
(四)将学生学科考试成绩作为评价或者考核学生单一标准的
(五)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参加支教的
(六)组织学生参加各种与教育教学无关的欢迎、庆典、集会、商业性演出等社会活动的。
教师有前款第一项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法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二)上述第(一)项的免税规定也适用于参加合伙经营、联合经营或参加国际经营机构取得的收入。对于多家公司联合经营国际运输业务的税务处理,应由各参股或合作企业就其分得利润分别在其所属居民国纳税。
(三)中新税收协定第八条第三款中“缔约国一方企业从附属于以船舶或飞机经营国际运输业务有关的存款中取得的利息收入”,是指缔约国双方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的海运或空运企业,从对方取得的运输收入存于对方产生的利息。该利息不适用中新税收协定第十一条(利息)的规定,应视为国际运输业务附带发生的收入,在来源国免予征税。
(四)企业从事以光租形式出租船舶或以干租形式出租飞机,以及使用、保存或出租用于运输货物或商品的集装箱(包括拖车和运输集装箱的有关设备)等租赁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属于国际运输收入,但根据中新税收协定第八条第四款,附属于国际运输业务的上述租赁业务收入应视同国际运输收入处理。
“附属”是指与国际运输业务有关且服务于国际运输业务,属于支持和附带性质。企业就其从事附属于国际运输业务的上述租赁业务取得的收入享受海运和空运条款协定待遇,应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企业工商登记及相关凭证资料能够证明企业主营业务为国际运输
2.企业从事的附属业务是其在经营国际运输业务时,从事的对主营业务贡献较小但与主营业务联系非常紧密、不能作为一项单独业务或所得来源的活动
3.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企业从事附属业务取得的收入占其国际运输业务总收入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0%。
(五)下列与国际运输业务紧密相关的收入应作为国际运输收入的一部分:
1.为其他国际运输企业代售客票取得的收入
2.从市区至机场运送旅客取得的收入
3.通过货车从事货仓至机场、码头或者后者至购货者间的运输,以及直接将货物发送至购货者取得的运输收入
4.企业仅为其承运旅客提供中转住宿而设置的旅馆取得的收入。
(六)非专门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的企业,以其拥有的船舶或飞机经营国际运输业务取得的收入属于国际运输收入。
三、海运和空运条款中没有中新税收协定第八条第四款规定的,有关税收协定缔约对方居民从事本公告第二条第(四)项所述租赁业务取得的收入的处理,参照本公告第二条第(四)项执行。
四、演艺人员和运动员条款与中新税收协定第十七条(艺术家和运动员)规定内容一致的,按照以下原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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