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萄酒与什么食物相克
葡萄酒与什么食物相克,中国酒文化传承了几千年,所以在各类场合中都少不了酒,而葡萄酒是非常适合女性喝的酒,因为具有美容养颜的效果,来看葡萄酒与什么食物相克。
葡萄酒与什么食物相克1葡萄酒的食物非常小,几乎没有,但必须注意的是,饮用葡萄酒时最好不要与腌制培根和培根混合。
酒与什么食物相克
忌与海鲜为伍
红肉红酒符合烹饪规则,葡萄酒中的单宁与红肉中的蛋白质结合,使消化几乎立即开始。
虽然新鲜的鲑鱼,箭鱼或金枪鱼含有丰富的天然油脂,可搭配浅红葡萄酒,但红葡萄酒与某些海鲜配对,如多佛油鲑鱼片,高,单宁含量会严重损害海鲜的味道,以及 葡萄酒本身甚至可以带来令人不快的金属味道。
白葡萄酒配白肉菜肴或海鲜也是一个很好的一般建议。 一些白葡萄酒的味道可能被牛肉或羊肉所覆盖,但它们会使鱿鱼,虾,龙虾或烤鸡胸肉的味道达到很高的水平。
忌有醋相伴
各种沙拉通常不会影响葡萄酒的风格,但如果与醋混合,它会钝化口感,使葡萄酒失去活力,味道变得暗淡无味。 柠檬水是一个很好的选择,因为柠檬酸与葡萄酒的特性是一致的。
奶酪和葡萄酒是大自然的理想组合,请注意不要将辛辣奶酪与轻质葡萄酒相匹配,反之亦然。
浓香辛辣食品配酒有挑选
辛辣或芳香的食物可能难以搭配,但是辛辣或果味的葡萄酒,你可以找到合适的伴侣。
巧克力有时会对葡萄酒的味道产生负面影响,有些人声称年迈的`赤霞珠会成功。 Banff Bacheto de Aquiu葡萄酒搭配巧克力,
尤其是黑巧克力,非常棒,令人愉悦。 这款意大利葡萄酒细腻而酥脆,天然的酸度足以平衡巧克力的丰富和甜味,同时保持口腔清新舒适。
葡萄酒与什么食物相克2葡萄酒不能和什么一起同吃?
葡萄酒
葡萄酒是用葡萄或葡萄干经过发酵、贮存、冷热处理后制成的果酒,有红葡萄酒和白葡萄酒两种。前者是将红葡萄连同果皮一起发酵后,红色素溶解于酒中,
故酒呈红色;后者先将葡萄压汁,将汁液单独发酵而制成,因而没有颜色。葡萄酒主要成分有乙醇、糖类、蛋白质、氨基酸、果胶、芳香油、鞣酸、无机盐及维生素B1、维生素B2、维生素B12、维生素C、维生素P和多种有机酸等。
1.医用效能
经常适量饮用葡萄酒,能增进食欲,增加营养,而且能健胃消食,清热利湿,强心镇静,杀菌等,并能减少心、脑血管疾病的发生,对身体健康有利。
2.食用搭配
(1)葡萄酒宜与田螺搭配:田螺与葡萄酒搭配,能除湿解毒,清热利水。对痔疮、脱肛、子宫脱垂、胃酸过多等病症有一定的疗效。
(2)葡萄酒宜与花生搭配.
3.食用禁忌
(1)忌空腹饮酒:若空腹饮酒,乙醇会直接刺激胃黏膜,使胃黏膜充血水肿,甚至糜烂出血。另外,空腹饮酒,乙醇吸收较快,容易醉酒,而且对肝脏的损害较大。
(2)忌过量饮酒及长期饮酒:一次过量饮酒会造成消化器官及神经系统、心血管系统等多系统损害,导致各种意外事故的发生,
给家庭造成痛苦,对社会造成危害。若长期大量饮酒,可导致消化道溃疡、脂肪肝、肝硬化,甚至肝癌、脑萎缩、脑出血、智力障碍、乙醇性心肌病及乙醇戒断综合征等。
(3)忌饮用烈性酒:烈性酒害处多,能刺激口腔、食管、胃黏膜,导致炎症和溃疡;经常饮用,还能使呼吸道的功能降低,患肺结核的几率增加。
另外,还会引起肝脏损害,形成乙醇性肝炎、乙醇性肝硬化等。经常大量饮用此类酒,还可损害心脏、大脑、生殖功能,导致乙醇性心肌病、智力减退、生殖能力降低及胎儿发育畸形等。
(4)忌孕妇及哺乳期妇女饮酒:酒中的乙醇能通过胎盘和乳汁进入胎儿及婴儿体内,影响小儿的大脑发育,导致智力低下,甚至造成胎儿畸形。
(5)忌未成年人饮酒:未成年人由于各组织器官发育尚不健全,尤其是大脑的发育还不成熟,若过早饮酒,会使机体受到严重损害,对大脑健康极为不利。
(6)忌育龄青年过量饮酒:乙醇是一种性腺毒素,过量或长期饮酒,可导致性腺功能损害,使男性体内睾酮的水平降低,性欲减退,精液的生成减少,精子畸变,出现阳痿、早泄。女性会月经不调,卵子变异畸形,甚至排卵停止,造成不孕症。
(7)忌洗澡前饮酒:洗澡前饮酒,体内血管扩张,加上浴室内温度较高,汗液蒸发,机体耗能过大,葡萄糖大量消耗,很容易出现虚脱。
(8)忌饮酒取暖:饮酒并不能御寒,饮酒后皮肤血管扩张,血流加快,使人产生温暖的感觉,但这种温暖感觉却不能持久。因为皮肤血管扩张会导致机体散热加快,体温很快下降,酒后更容易引起感冒或肺炎。
(9)忌冬泳前饮酒:饮酒不能防寒,还会对神经系统产生麻醉作用,亦能降低心肌的收缩力,影响心脏功能。冬泳前饮酒会出现心悸胸闷、恶心呕吐,重者很可能在游泳过程中发生严重心律失常。
(10)忌喷施农药前后饮酒:乙醇能使皮肤血管扩张,加速皮肤表面残留药物的吸收,出现农药中毒或加重农药中毒。另外,乙醇与农药有协同作用,会加重对机体的损害,甚至导致死亡。
(11)忌饮酒时吸烟:饮酒时吸烟可产生更强的毒性,因为烟雾中的尼古丁、一氧化碳、3,4-苯并芘等有毒物质被吸入体内,
沉积在气管和肺泡壁上,在乙醇存在的条件下,吸收扩散到血液中更为迅速,加重对机体的损害。二者在对肝脏和神经系统的损害方面有协同作用。
(12)忌临睡前饮酒:乙醇虽然有麻醉作用,可使人入睡加快,但这种睡眠不深,为似睡非睡的朦胧状态,睡眠质量不高。
久之,还会对乙醇产生依赖,破坏睡眠习惯。另外,夜间机体代谢缓慢,对乙醇的解毒能力降低,会导致乙醇蓄积,对健康极为有害。
(13)忌饮混合酒:葡萄酒、啤酒、葡萄酒等乙醇度数不同,胃肠道对其反应也不一样,几种酒掺在一起饮用很容易使人出现醉酒现象,甚至出现消化道出血。
(14)忌饮用刚酿制的葡萄酒:刚酿制的葡萄酒乙醇度一般在60°以上,而且酒中还有甲醇、杂醇油、醛类等有毒成分。
饮用此类酒很容易导致中毒,对神经系统危害更大。葡萄酒应经过一段时间,有毒成分挥发或发生化学反应,生成无毒物质后才能饮用。
(15)忌用塑料桶储存酒:塑料的成分为合成树脂,含有多种有毒成分,用此类容器盛酒,塑料中的有毒物质会溶解在酒中,对机体有害。
(16)忌用锡壶盛酒:锡壶是由锡铅合金制成的,铅与酒中的乳酸、醋酸生成乳酸铅及醋酸铅,溶解在酒中。若经常饮用此类酒,会发生头痛头晕,四肢无力,恶心,胸闷等铅中毒现象。
(17)忌用热水瓶或旅行水壶盛酒:用热水瓶或旅行水壶盛酒,水垢会溶解在酒中,经常饮用此类酒会导致结石病。
4.食物相克
葡萄酒与咖啡相克。二者同饮会降低机体对铁的吸收。
5.食药相克
(1)葡萄酒与啤酒。啤酒虽然含乙醇量较低,但是含有一定量的二氧化碳,与葡萄酒同饮会加速乙醇在全身的渗透和吸收,对肝、肾及心脑血管等脏器产生危害,并导致病变,故啤酒与葡萄酒不宜同饮。
(2)葡萄酒与咖啡:酒与咖啡同饮,可增加乙醇对人体的危害。因为乙醇及咖啡对大脑皮质均有兴奋作用,二者同饮会加重对大脑的刺激,故二者不宜同饮。
(3)葡萄酒与汽水:汽水中含有二氧化碳,能促进胃肠道对乙醇的吸收,增强乙醇的毒性作用,因此饮酒时不宜喝汽水。
(4)葡萄酒与糖类:糖类味均甘,甘生酸,而酸生火。酒类甘、辛大热,故酒不宜与糖同食。现代营养学认为,乙醇能影响糖的代谢。因为乙醇氧化形成过剩的还原型辅酶Ⅰ,从而使三羧酸循环受到抑制,糖的代谢减少,导致血糖升高,容易诱发糖尿病。
(5)葡萄酒与辛辣食物:酒大辛大热,芥末及辣椒等辛辣食物又均为热性,刺激性较强。若同食,犹如火上加油,贻害无穷,平素阳盛阴虚之人更不宜食用。故《本草纲目》记载:“酒后食芥及辣物,缓人筋骨。”
(6)葡萄酒与胡萝卜、赤小豆、韭菜、牛肉、核桃仁、牛奶、芥菜、柿子、茶叶。
6.食病相克
(1)呼吸系统疾病患者不宜睡前饮酒:呼吸系统疾病患者肺的呼吸功能不好,饮酒后会干扰呼吸中枢的功能,可能出现呼吸暂停,甚至呼吸停止,危及生命。
(2)肝病患者不宜饮酒:乙醇主要在肝脏中解毒,而肝脏病患者肝功能差,解毒能力降低,饮酒会造成肝细胞破坏,脂质代谢异常,出现脂肪肝,使肝功能恶化,久之会导致肝硬化。
(3)乙肝表面抗原阳性者不宜饮酒:研究表明,90%的乙肝表面抗原阳性者肝脏有慢性炎症,甚至有早期肝硬化的指征。此时,肝功能已经受损,若再饮酒,会使肝脏功能急剧恶化。
(4)消化道疾病患者不宜饮酒:乙醇能刺激食管、胃,导致食管、胃的黏膜充血水肿,甚至糜烂等,引起消化道出血,有的可引起消化道肿瘤。
(5)心功能不全者不宜饮酒:长期过量饮酒会导致心肌脂肪变性和心肌纤维化,使心肌的收缩、舒张功能降低,出现乙醇性心肌病。
(6)高血压、冠心病患者不宜过量饮酒:高血压、冠心病患者饮酒过量,会引起血压升高,心率加快,诱发高血压急症及心绞痛发作,甚至导致死亡。
(7)胰腺炎患者不宜饮酒:乙醇能刺激胰腺,引起胰液大量分泌,使胰管内压力增高,导致胰管破裂,胰液胰酶外漏,加重胰腺的自身消化,出现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即重症胰腺炎,病死率很高。
(8)维生素B1、维生素B2、叶酸缺乏症患者不宜饮酒:乙醇能减少胃肠道对维生素B1、维生素B2、叶酸的吸收和利用,加重患者病情。
(9)牛皮癣患者不宜饮酒:牛皮癣为阴虚血燥,热壅血络所致,应忌食辛热之物。乙醇温热,其味辛辣,走窜肌肤,助热耗阴血,故此类患者饮酒会加重病情。
(10)青光眼患者不宜饮酒:酒辛温,能扩张血管,增加血流量,使房水生成增多,眼压增高,加重患者病情。
(11)凝血障碍、痔疮、胆囊炎、胆石症、泌尿系感染及结石患者不宜饮酒:酒温辛,性热,能加速血液循环,对胆囊及泌尿系统等还有刺激作用,对有湿热所致的凝血障碍、痔疮、胆囊炎、胆石症、泌尿系感染及结石患者,有加重的可能。
(12)精神受刺激时不宜饮酒:精神受刺激时饮酒,容易导致酒精中毒,使人失去自控能力,做出危害他人及社会的事情。对过量饮酒者而言,还会出现消化道出血,甚至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
(13)骨折患者不宜饮酒:乙醇能减缓骨组织的新陈代谢,骨折患者过量饮酒不利于骨折愈合。
1、一级伤残鉴定标准一级伤残的鉴定标准包括: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等更多内容。2、二级伤残鉴定标准二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等更多内容。3、三级伤残鉴定标准三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等更多内容。4、四级伤残鉴定标准三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脑脊液漏伴有颅底骨缺损不能修复或反复手术失败;面部中度毁容;全身瘢痕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1个关节活动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1/2并有轻度毁容;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等更多内容。5、五级伤残鉴定标准五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多项者;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0%,并有关节活动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1/3并有毁容标准之一项;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以电生理检查为依据)等更多内容。6、六级伤残鉴定标准六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撕脱伤后头皮缺失1/5以上;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经病(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或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等更多内容。7、七级伤残鉴定标准七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烧伤后颅骨全层缺损≥30cm2,或在硬脑膜上植皮面积≥10cm2;颈部瘢痕挛缩,影响颈部活动;全身瘢痕面积≥30%;面部瘢痕、异物或植皮伴色素改变占面部的10%以上等更多内容。8、八级伤残鉴定标准八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双足部分肌瘫肌力4级;单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脑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面部烧伤植皮≥1/5;面部轻度异物沉着或色素脱失;双侧耳廓部分或一侧耳廓大部分缺损等更多内容。9、九级伤残鉴定标准九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颈部外伤致颈总、颈内动脉狭窄,支架置入或血管搭桥手术后无功能障碍;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二项或轻度毁容者;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等更多内容。10、十级伤残鉴定标准十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等更多内容。十级伤残鉴定标准
如何鉴定十级伤残呢,下面我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十级伤残的鉴定标准,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一、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伤残评定标准
【适用范围】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1、划分依据:
a. 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b. 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c. 社会交往能力轻度受限。
2、评定标准:
4.10.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b. 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
c. 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
d. 单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
e. 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f. 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视觉障碍
g. 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
h. 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
i. 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
j. 影响阴x勃起功能。
4.10.2 头面部损伤致:
a. 一眼低视力1级
b. 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
c. 一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d. 泪小管损伤,遗留溢泪症状
e. 眼内异物存留
f.外伤性白内障
g. 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
h.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4枚以上
i. 口腔损伤,牙齿脱落8枚以上
j. 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轻度张口受限
k. 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
l. 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度听觉障碍
m. 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n. 鼻尖缺失(或畸形)
o. 面部瘢痕形成,面积6cm2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10cm以上
p. 面部细小疲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15cm2以上
q. 头皮无毛发40cm2以上
r. 颅骨缺损4cm2以上,遗留神经系统轻度症状和体征或颅骨缺损6cm2以上,无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s. 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8立方厘米以上。
4.10.3 脊柱损伤致:
a. 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台,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b. 胸椎畸形愈合,轻度影响呼吸功能
c. 胸椎或腰椎一椎体三分之一以上压缩性骨折。
4.10.4 颈部损伤致:
a. 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b. 轻度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c. 颈前三角区瘢痕面积20cm2以上。
4.10.5 胸部损伤致:
a. 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b. 4肋以上骨折或2肋以上缺失
c. 肺破裂修补
d. 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
4.10.6 腹部损伤致:
a. 胃、肠、消化腺等破裂修补
b. 胆囊破裂修补
c. 肠系膜损伤修补
d. 脾破裂修补
e. 肾破裂修补或肾功能轻度障碍
f. 膈肌破裂修补。
4.10.7 盆部损伤致:
a. 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b. 骨盆畸形愈合
c. 一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
d. 一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e. 子宫破裂修补
f. 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g. 膀胱破裂修补
h. 尿道轻度狭窄
i. 直肠、肛门损伤,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碍。
4.10.8 会阴部损伤致:
a. 阴x龟x缺失(或畸形)25%以上
b. 阴x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影响功能
c. 一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
d. 一侧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
e. 阴囊损伤,瘢痕形成50%以上。
4.10.9 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影响功能。
4.10.10 肢体损伤致:
a.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以上
b. 双手感觉缺失25%以上
c. 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以上
d. 一足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
e. 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20%以上
f. 双上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g. 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h. 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线性骨折
i. 一肢丧失功能10%以上。
4.10.11 皮肤损伤致瘫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以上。
二、工伤、职业病致残程度评定标准:
【适用范围】工伤职业病
1、划分依据: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
2、评定标准: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 cm2
3)全身瘢痕面积<5%,但≥1%
4)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
5)椎间盘突出症未做手术者
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 cm2以上)
8)手背植皮面积>50 cm2,并有明显瘢痕
9)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10)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
11)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12)足背植皮面积>100 cm2
13)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1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15)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ⅱ度及ⅱ度以上者
16)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跟矫正视力≥0.8
17)双眼矫正视力≤0.8
18)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19)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0)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1)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跟,矫正视力正常者
22)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矫正视力正常者
23)晶状体部分脱位
24)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25)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26)外伤性瞳孔放大
27)角巩膜穿通伤治愈者
28)双耳听力损失≥26 db,或一耳≥56 db
29)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30)铬鼻病(无症状者)
31)嗅觉丧失
32)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
33)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i度
34)鼻窦或面颊部有异物未取出
35)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36)鼻中隔穿孔
37)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38)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
39)开胸探查术后
40)肝外伤保守治疗后
41)胰损伤保守治疗后
42)脾损伤保守治疗后
43)肾损伤保守治疗后
44)膀胱外伤保守治疗后
45)卵巢修补术后
46)输卵管修补术后
47)乳腺修补术后
48)免疫功能轻度减退
49)慢性轻度磷中毒
50)工业性氟病i期
51)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
52)减压性骨坏死i期
53)一度牙酸蚀病
54)职业性皮肤病久治不愈。
三、医疗事故伤残评定
【鉴定标准】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
【适用范围】医疗事故中常见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伤残程度评定。
【具体规定】本标准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对应伤残等级为十级。
(五)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微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脑叶缺失后轻度智力障碍
2、发声或言语不畅
3、双眼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20ms(毫秒),矫正视力<0.6,视野半径<50°
4、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
5、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31dbhl(分贝)或一耳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71dbhl(分贝)
6、耳郭缺损大于1/3而小于2/3
7、甲状腺功能低下
8、支气管损伤需行手术治疗
9、器械或异物误入消化道,需开腹取出
10、一拇指指关节功能不全
11、双小腿肌力iv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大、小便轻度失禁
12、手术后当时引起脊柱侧弯30度以上
13、手术后当时引起脊柱后凸成角(胸段大于60度,胸腰段大于30度,腰段大于20度以上)
14、原有脊柱、躯干或肢体畸形又严重加重
15、损伤重要脏器,修补后功能有轻微障碍。
四、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
【鉴定标准】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2005)
【备注】《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并未正式颁发[2],各地法院审理刑事案件中涉及人体损伤残疾程度的鉴定标准,除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等有国家标准的鉴定外,其他情况下可由法院酌情确定统一适用的鉴定标准。[3]
【具体规定】2.10十级残疾
2.10.1边缘智能状态。
2.10.2人格改变。
2.10.3颅骨缺失6cm2以上。
2.10.4颅脑损伤经开颅手术治疗(单纯减压术除外)。
2.10.5脑脊液漏修补术后。
2.10.6双侧前庭功能障碍。
2.10.7颅内异物。
2.10.8头皮损伤瘢痕形成或无毛发,面积达40cm2以上。
2.10.9面部瘢痕6cm2以上,或面部条索状瘢痕10cm以上。
2.10.10面部细小斑痕或色素明显改变10cm2以上。
2.10.11一侧面神经不完全性麻痹。
2.10.12一侧眉毛完全瘢痕性缺失。
2.10.13鼻尖缺损(或畸形),最长径线1cm以上,影响容貌。
2.10.14唇部分缺损显露2牙宽度,12牙冠以上。
2.10.15面颅骨部分缺失或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影响容貌。
2.10.16一眼低视力1级,或视野半径≤20。
2.10.17一侧上睑下垂遮盖部分瞳孔。
2.10.18一侧眼睑畸形,影响容貌及功能。
2.10.19双眼同向性象限性偏盲。
2.10.20外伤性复视伴眼球运动受限或内陷2mm以上,或外伤性斜视15以上。
2.10.21一眼角膜移植术,或外伤后无虹膜,或睫状体脱离术后低眼压。
2.10.22一眼外伤性白内障,须手术治疗。
2.10.23外伤性青光眼,需药物维持治疗。
2.10.24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善溢泪。
2.10.25一耳缺失(或畸形)10%以上,或双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以上。
2.10.26一耳听力损失≥56 dbhl。
2.10.27颞下颌关节损失,张口困难ⅰ级。
2.10.28牙齿脱落4枚以上。
2.10.29颈部损伤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25%以上。
2.10.302根以上肋骨骨折,畸形愈合。
2.10.312肋以上缺失。
2.10.32胸导管损伤。
2.10.33肺修补术或异物经手术治疗。
2.10.34膈肌修补术。
2.10.35食道、胃、肠修补术。
2.10.36肝、脾修补术。
2.10.37肾修补术。
2.10.38轻度排尿障碍。
2.10.39膀胱修补术。
2.10.40一侧输精管缺失不能修复。
2.10.41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
2.10.42子宫、卵巢、输卵管修补术。
2.10.43枢椎齿突骨折。
2.10.44颈椎骨折后遗有后纵韧带骨化。
2.10.45脊椎压缩性骨折,前缘高度压缩12以上。
2.10.46椎体骨折(压缩性、撕脱性骨折除外)。
2.10.47骨盆骨折畸形愈合。
2.10.48双手十指缺失5%或功能丧失5%以上。
2.10.49一手掌缺失5%以上。
2.10.50上肢骨折,遗有2cm以上短缩畸形。
2.10.51肩、肘、腕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
2.10.52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以上。
2.10.53股骨、胫骨干骨折,遗有畸形成角>10或旋转>10。
2.10.54下肢骨折遗有短缩畸形。
2.10.55一侧髌骨切除。
2.10.56一侧半月板切除。
2.10.57一侧膝关节附韧带完全断裂。
2.10.58膝关节内或外翻畸形>10,或反屈畸形。
2.10.59未成年人长骨骨骺骨折。
2.10.60髋、膝、踝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
2.10.61双足十趾缺失10%或功能丧失25%以上。
2.10.62体内大量异物存留。
2.10.63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以上。
五、军人残疾等级评定
【鉴定标准】《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
【适用范围】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含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
【具体规定】(十)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有轻度功能障碍的,为十级:
1.脑外伤半年后有发作性头痛伴脑电图异常(3次以上)
2.脑外伤后,边缘智能
3.脑外伤后颅骨缺损3cm2~9cm2或颅骨缺损≥9cm2行颅骨修补术后
4.颅内异物
5.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
6.面部瘢痕>2%
7.一眼矫正视力≤0.5,另眼矫正视力≥0.8
8.双眼矫正视力<0.8
9.放射性或外伤性白内障ⅰ~ⅱ期
10.眶内异物未取出
11.第ⅴ对颅神经眼支麻痹
12.外伤性瞳孔散大
13.双耳听力损失≥30dbhl或一耳听力损失≥70dbhl
14.前庭功能障碍,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15.严重声音嘶哑
16.一耳或双耳再造术后
17.嗅觉完全丧失
18.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19.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度<2.5cm
20.颌面部有异物存留
21.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22.肋骨骨折>3根并胸廓畸形
23.肺内异物存留
24.腹腔脏器损伤修补术后
25.异物色素沉着或色素脱失超过颜面总面积1/4。
十级伤残赔偿标准
一、医疗费
医疗费是指受害人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和康复所必需的费用主要包括:挂号费、检验费、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及其他 必要的医疗费用。因侵权行为诱发受害人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应当根据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原因力比例 等实际情况,予以适当赔偿对因果关系和原因力大小难以确定的,参照专业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由人民法院自行确定。
(一)挂号费。
一般以就诊治疗单位的挂号凭据为凭证进行赔偿。
(二)检验费。
基于诊断和治疗伤情的需要,应经治单位的要求进行检验所支出的费用,均应进行赔偿。赔偿数额根据经治单位的检查单据、诊断证明和相应的收费凭证进行确认,但有证据证明受害人进行不必要检验所支出的费用,致害人不予赔偿。
未经治疗单位允许擅自进行检验所支付的费用不予赔偿,但受害人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三)医药费。
基于伤情治疗和康复的需要,按经治单位的处方购买药品所花的费用,均应予以赔偿。赔偿数额根据经治单位的处方单据、诊断证明和相应的'收费凭据加以确认,但有证据证明受害人购买与伤情治疗和身体康复无关的药品或其他物品所支出的费用,致害人不予赔偿。
(四)治疗费。
一般以就诊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和治疗单据为凭进行赔偿
(五)住院费。
一般以就诊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和 住院单据为凭进行赔偿,但有证据证明受害人伤情显著轻微不需住院或伤情已经痊愈应当出院而仍然住院所支付的住院费,致害人不予赔偿。
未经初诊治疗单位允许,擅自转院接受治疗和购买药品所支付的费用不予赔偿,但受害人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二、误工费
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因身体受到伤害不能正常工作所减少的正当收入。计算误工费应考虑误工时间和受害人的正当收入标准:
(一)误工时间。指受害人因受伤害而耽误工作的时间量。误工时间一般应当参照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予以认定,也可以按照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等情况来确定。
受害人伤情显著轻微不影响正常工作的,仅计算就诊、换药当日的误工费
受害人伤情轻微无须住院治疗的,误工时间自因伤情停止工作之日起至实际痊愈之日计算受害人出院时伤情仍末痊愈的。误工时间自因伤情停止工作之日起至伤情实际痊愈之日计算。
受害人受伤致残的,误工时间一般自因伤情停止工作之日起至定残之日止计算。
受害人因受害经医疗无效死亡的,误工时间自因伤停止工作,之日起至死亡之日止计算。
(二)受害人的正当收入标准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丧失的田定收入额计算但实际收入超过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五倍以上的,按五倍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或除固定收入外还有其他不固定正当收入的,应参照受害前一年至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一年至三年的平均收入的,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同行业或相近行业同等劳动力上一年度的平均收入计算。
受害人因没有工作或因离退休而主要从事家庭劳动的,参照当地县(市)级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居民平均收入计算。
从事农业生产因伤害导致农忙期间误工的,其误工费参照当地县(市)级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农村居民平均收入的两倍计算。
三、护理费
护理费是指因护理受害人而造成的误工损失或雇用必要的护理人员所支出的费用。
计算护理费应考虑护理人数护理时间和护理人员的正当收入标准:
(一)护理人数。一般不得超过二人,未住院或出院之后仍有护理必要的,护理人员为1人。
(二)护理时间。限于受害人因伤害所导致生活不能自理或不能完全自理的期限。
(三)护理人员的正当收入标准。一般应参照受害人误工费正当收入标准进行计算雇人护理的,护理费的赔偿额按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确认。但劳务费赔偿数额最高不得超过受害人所在地县(市)级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服务业平均收入的两倍
对于要求护理费的,在住院期间一定要求医生出具需要护理的证明,如果需二人护理的一定要在护理证明上注明需要二人护理。
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请求赔偿今后护理费的,可以按照其定残时的实际年龄与受诉法院所在地人均期望寿命的差额年限计算护理期限,但最低不少于五年,最长不超过20年。已判付安装功能性假肢费用的,不考虑今后护理费。
根据司法解释: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四、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受害人住院治疗期间伙食费支出的合理补偿。
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实际住院时间为基础,参照受害人所在地一般国家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进行计算。
五、营养费
营养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损害后,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
法院应当根据其伤残情况以及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是否赔偿。
营养费的赔偿数额一般为每天二十至三十元计赔营养费的时间,以恢复伤情需要补充营养的实际期限计算。但计赔时间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六、交通费、住宿费
就医交通费、住宿费是:指在治疗伤情的过程中,受害人及必要的护理人员必须乘车、乘船和住宿所支出的费用。
(一)就医交通费一般以交通费票.据的实际数额予以确认,交通费的票据应与就医及转院的:时间和次数相一致
对硬卧以上火车票费及飞机票费,按硬卧票费认定对二等舱以上船票费,按二等舱船票费认定但受害人因伤情严重需紧急抢救而必须乘坐飞机或包车入院或转院所支付的交通费,应当给予合理赔偿
(二)就医住宿费。一般以住宿费票据的实际数额予以确认,住宿费的票据应与就医及转院的时间和次数相一致。
住宿费每日的赔偿数额,最高不得超过受害人所在地一般国家工作人员出差的每日住宿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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