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医保乙类药的报销比例:一般是个人支付10%,剩下的按85%的比例报销,但各地有15%的调整权,各省、市、区可以根据当地的经济水平、医疗需求和用药习惯适当进行调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医院甲类乙类医保报销比例为,甲类药品报销比例100%;乙类报销报销70%-80%。医疗保险一般指基本医疗保险,是为了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通过用人单位与个人缴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参保人员患病就诊发生医疗费用后,由医疗保险机构对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医疗保险报销条件如下:
1、参保人员必须到基本医疗保险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或持定点医院的大夫开具的医药处方到社会保险机构确定的定点零售药店外购药品;
2、参保人员在看病就医过程中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必须符合基本医疗保险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范围和给付标准,才能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
3、参保人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中,在社会医疗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与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部分,由社会医疗统筹基金统一比例支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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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医保乙类药品,需个人先按一定的比例承担部分费用后,剩余部分进入医保报销范围,按医保比例报销,具体的报销比例根据各地政策和具体药品而有所不同。比如某地乙类要自付20-30%,其余70-80%可以进入基本医疗费用医保乙类药品,是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组成部分之一,乙类药品是可供临床治疗选择使用、疗效好、同类药品中比甲类目录药品价格较高的药品,比如前段时间17种抗癌药纳入医保,那17种药品就属于乙类药品其中。举个例子,某地医保乙类药品自付比例为20%,当地一职工住院花费10000元,其中乙类药品花费1000元,则该职工要自己先自付1000乘以20%=200元,剩下的800元和甲类药品费用一起按照报销规定报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六条 乙类药品报销比例要自付一部分,报销一部分,具体的报销比例根据各地政策和具体药品而有所不同。将药品分为甲类与乙类两种,也是基于我国各地区之间经济发展差异,便于乙类药品进行因地制宜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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