颅骨面貌复原主要的原理是根据人类头面部软组织和五官的形态特征与颅骨形态特征之间的相关关系。尽管每个人相貌都不一样,但是面部软组织形态与颅骨形态是有一定的相关规律的。五官和面部软组织附着在颅骨上,它们的形态受颅骨形状的影响和制约。比如,额骨、颧骨、上下颌骨可以决定人的正面和侧面脸型。鼻骨的高低、梨状孔的形态、鼻前棘的方向可以决定鼻子的形态,眼睛的位置与眼眶形态、位置、间距等等很多因素都有关系等等。接下来还有面部软组织的厚度,除了面颊两侧的个体变化比较大之外,其他部位面部软组织的厚度一般是比较恒定的。面容的年龄问题,年龄可以体现在颅骨特征上。
但是,面部软组织上面的一些痕迹,比如瘢痕、皱纹、酒窝、肤色、毛发这种不会在颅骨上留下痕迹,所以无法复原出来。
具体到细节方面,各个部分的形态和软组织实际都是由大量的实验数据统计出来的,进行大量的实物实验,然后综合数据得到一个平均值。
所以最后得到的只能说是一个相近的外貌,只能说是形似,音容笑貌那种神似是无能为力的。出现较大偏差的情况也不是没有。
参考资料:《法医人类学》 张继宗主编 人民卫生出版社
作者:死者代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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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90两部两院《人体重伤鉴定标准》,面容的范围是指前额发际下,两耳根前与下颌下缘之间的区域,包括额部、眶部、鼻部、口唇部、颏部、颧部、颊部、腮腺咬肌部和耳廓。二、你说的前额是面部的一部分,额部长10cm的瘢痕,要看瘢痕的形态,是什么性质的瘢痕。
1、如果是突出于皮肤的增生性瘢痕、凹陷于皮肤的萎缩性瘢痕等,依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十六条 其他容貌损毁是指下列情形之一;(一)面部损伤留有明显块状疤痕,单块面积大于4平方厘米,两块面积大于7平方厘米,三块以上总面积大于9平方厘米或者留有明显条状疤痕,单条长于5厘米,两条累计长度长于8厘米,三条以上累计总长度长于10厘米,致使眼睑、鼻、口唇、面颊等部位容貌毁损或者功能障碍的,就可以构成重伤。
2、如果只是基本于皮肤平齐,瘢痕不明显,只为条状扁平瘢痕,重伤就构不上,依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十四条 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5厘米(儿童达3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儿童达4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创。第十五条 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单条长3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4厘米;单块面积2平方厘米或者累计面积达3平方厘米;影响面容的色素改变6平方厘米,可以构成轻伤。
三、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通俗的说,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就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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