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六个月以内者,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的规定,应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按下列标准支付病伤假期工资:本企业工龄不满二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已满二年不满四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七十已满四年不满六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八十已满六年不满八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九十已满八年及八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一百。
因此,需要根据你的工作年限确定医疗期及工资发放标准。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优选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