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买的是意外险,不能赔。
如果是医疗险,可以赔。赔的是必要的合理的治疗花费。
如果是重疾险,要看心脏病的严重程度是否达到保险条款约定条件。
如果是寿险,没有身故不能赔。
我们来看个案例。
1998年7月13日,李忠向某人寿南京支公司投保了一份保险。保险单载明以下内容:保险期间为1998年7月14日零时起至终身;缴费期限为1998年7月13日起至2009年7月12日止;保险金额:疾病死亡44000元,意外死亡44000元,生存给付(祝寿金)14432元;
2018年8月7日,李忠因患糖尿病入住南京医院治疗,该院出院记录载明出院诊断:⑴2型糖尿病,⑵2型糖尿性视网膜病变,⑶心律失常(缓慢心房纤颤),⑷低血糖反应,⑸双肾结石,⑹左甲状腺结节,并要求其立即上一级医院就诊行心脏起搏器注入。
2018年8月14日,李忠入住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治疗,手术名称为冠状动脉造影,出院诊断:⑴心律失常:心动过缓房颤室性早博,⑵冠心病心功能II级,⑶2型糖尿病,⑷高血压3级(极高危);出院医嘱建议起搏器治疗等。
2019年1月18日,李忠再次入住南京南钢医院治疗,其出院记录记载出院诊断:⑴神经性耳鸣(双),⑵特发性心房颤动。
同年1月22日,李忠的十二导联动态心电图总结报告总结:⑴心房纤颤
2019年2月3日,李忠向某人寿南京支公司申请保险理赔,出险原因为疾病,出险时间2018年8月14日,出险经过简述及结果为即行心脏起搏器置入术,否则随时发生猝死。
2019年2月14日,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诊断李忠为心律失常、心动过缓,缓慢型心房纤颤,建议行心脏起搏器植入术。
2019年2月22日,人寿公司南京支公司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认为李忠申请事项心率失常、心动过速、缓慢心房纤颤,不满足条款约定重大疾病提前给付理赔条件,决定对本次给付申请不予受理。
李忠不能接受保险公司的意见,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查后认为,根据李忠提供的保险合同,保险单后附有《步步高(97)增额保险条款》,该保险条款内容系双方对保险合同权利义务的具体约定。案涉保险条款列举了某保险公司南京支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七种重大疾病情形,李忠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患有保险条款列明的七种重大疾病之一,故李忠要求保险公司向其支付保险金352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
一审法院没有支持李忠的诉讼请求。李忠不服一审裁判,上诉到南京中院。
南京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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