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幼儿在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因幼儿园未尽到相应的教育、管理职责,导致幼儿遭受人身损害时,幼儿园所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幼儿园责任的主要特点:责任主体的特殊性。
1、责任主体的公益性,幼儿园主要承担社会教育职责,不宜使其承担过重的赔偿责任。幼儿园对于幼儿的学习生活环境具有一定的责任与控制力。
2、保护对象具有特殊性。
3、责任产生的时空范围的特殊性。
4、幼儿园责任的类型具有多样性。幼儿园对校内人员侵害的责任归责原则。幼儿园对校外人员侵害承担的责任。
二、幼儿园具有教育职责和管理职责的义务
1、传授知识方面的教育,主要还包括安全防范、事故防范以及不损害他人等方面的教育;
2、针对幼儿的人身安全所实施的,其不仅要求幼儿园建立各项安保制度,防范第三人侵害幼儿的人身,还要求幼儿园提供各种安全的场所、设施,以及在各种组织活动中要尽到安全保护的义务。
扩展资料:
随着民办幼儿园(包括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的兴起。 “入园难、入园贵”
一直是老百姓关注的民生问题。黑龙江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等部门联合印发《黑龙江省实施〈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细则》,严禁幼儿园以任何名义向入园幼儿家长收取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与入园挂钩的费用。对于违反规定的幼儿园,政府将不再核发收费许可证。
幼儿园的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其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住宿费标准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主要包括看护人员工资、水电消耗等费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幼儿园
幼儿园的法定义务是指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幼儿园在保育、教育活动中必须履行的作出一定行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即幼儿园作为法律关系主体所承担的某种必须履行的责任。法定义务由法律、法规确认或者直接规定,具有强制性。在保育、教育活动中,幼儿园对幼儿肩负有教育责任、管理责任和保护责任,这些责任具体体现在幼儿园的日常活动中,就要求幼儿园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一定的行为,如要根据幼儿的身体状况安排适合幼儿的教育教学活动或不作出一定行为,如不得对幼儿进行体罚或变相体罚。具体来说,其法定义务主要有:(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按照教学常规进行教学
(3)外出活动时履行注意的义务,保证幼儿的安全
(4)了解并根据幼儿的发展和健康状况科学安排教育教学活动
(5)定期检查教育活动场所、安全设施,提供安全、卫生的学习环境
(6)不得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幼儿
(7)在事故发生后应积极采取救助措施
(8)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本案中值班教师的处理,很明显违背了第(7)条。
此外,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对于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该《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从法律上分析,应当履行的义务而没有履行,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经法医鉴定,丁丁自身并无特定的疾病或体质,确定丁丁的死亡是由于其休克后未能得到及时、正确的治疗而导致的。事故发生后,当值老师误判病情,没有将孩子及时送诊,在事故发生后没有积极采取救助措施,也没有及时通知幼儿家长,未能履行其法定义务,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因素,因此应承担主要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由于教师的行为是履行职务的行为,所以对幼儿的民事赔偿责任应由幼儿园承担。具体赔偿数额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处理。
不过,维护权益必须遵循合法渠道: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可依法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无理取闹,扰乱幼儿
园的教学秩序,否则一旦违反法律,可‘以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建议】
(1)作为幼儿园,应清楚了解自己的法定义务,该履行的义务一定要认真履行。
(2)幼儿园老师在日常的工作中,发现幼儿有任何异常现象,都要认真对待,绝不能掉以轻心,或凭主观推测,轻率处理。
(3)家长也应了解幼儿园的法定义务,以便督促幼儿园切实履行,并在事故发生后冷静处理,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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