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新农合报销比例更高-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的报销政策,越来越好了,不比城镇职工医保差!
10月24日,河南省卫生厅召开新闻通气会,对2012年新农合报销新政策进行了通报。在公布的新农合的新政策中,利好消息“一箩筐”,这些利好包括报销比例最高可达到90%;报销封顶线再次提高,最高可报销15万元;对住院一次性花费超过10万元的参合患者,按90%的比例给予报销;设置农民工定点医院等。这就意味着,从2012年1月1日起,参合人员再到医院看病,报销比例会更高,自己负担的医疗费用更少。
据了解,2011年全省有7804万人参加新农合,参合率达到96.96%。另外,2012年,农民个人交费部分由30元提高到50元。
2012年开始实施的新政中,报销比例大幅提高,在乡级医院住院看病者,报销比例高达90%,到省级大医院看病者,报销比例也可达65%(具体报销比例见本版表格)。
河南省卫生厅农卫处处长王耀平提醒参合人员:选择医院时,不要光看报销比例,还要看起付线是多少。很多农民不知道什么是起付线,其实,起付线就是参合者完全负担的医疗费用。也就是说,参合人员报销时,医疗总费用减去起付线后,才能按照报销比例进行报销。
有很大一部分参合人员,只看报销比例,不看起付线。以乡级和省级医院为例,乡级医疗机构报销90%,省级报销65%,看似只有25%的差别,其实,差别远不止25%。乡级医疗机构的起付线是100元,省级医院是2000元,也就是说,个人负担部分,在省级医院看病要比在乡级医疗机构多负担1900元。除此之外,同是一种病,乡级医疗机构要比省级医院的治疗总费用少得多。所以,王耀平处长提醒参合人员,如果是发烧、咳嗽、阑尾炎、割包皮等小病、小手术,没必要到省、市级医院,在基层医院治疗,性价比最高。
对于反复住院治疗的参合人员,新农合新政还给予了人性化关怀,明确指出:参合人员年度内,在同级别医疗机构第二次及其以后住院的,起付线按同级别医院的50%收取。
新规同时规定,14周岁以下(含14周岁)参合儿童住院,报销起付线,在规定的同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起付线基础上降低50%。参合人员在县级及以上中医院住院治疗的,报销起付线在规定的同级医疗机构报销起付线基础上,降低100元。对符合条件享受两项及以上起付线优惠政策的参合
参合人员看病不能光看报销比例
还要看清起付线
在年度内第二次住同级别医院者
起付线减半
人员,采取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最高级别的一项优惠政策。
如果参合人员不在户口县所在地,而是在省内其他县、乡打工或办事儿,需要就医的,可直接到所在地医疗机构治疗。如果所住的医院是县、乡级医疗机构的,执行户口所在县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相同的报销标准。
在一些人的印象中,新农合“只保小病,不保大病”,而农民负担不起的,就是治疗大病的费用。近几年,为解决新农合“既保小病又保大病”的问题,新农合报销封顶线不断提高,人性化政策不断出台。2012年,更是把封顶线从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
另外,对于住院一次性花费超过6万元的参合患者,扣除起付线后,按80%的比例给予报销;对住院一次性花费超过10万元的参合患者,扣除起付线后,按90%的比例给予报销。
河南省卫生厅副厅长秦省说,如此人性化的规定,将大大减轻重大疾病参合患者的医药费用负担,最大限度地避免因大病返贫的现象。
中医药治病花钱少,效果好,不良反应少。新农合鼓励参合人员通过中医药治病,住院费用报销时,起付线以上部分,报销比例提高10%。
这里说的中医药服务项目,是指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的临床治疗疾病所使用的中药饮片、中成药、中药制剂和《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试行)》(豫卫农卫〔2010〕18号)明确的中医诊疗项目。
为鼓励农村孕产妇到医院生孩子,我省对顺产孕产妇(必须是计划内生产)补助300元,并对县、乡级医疗机构顺产的收费进行了限价,分别是750元和550元。
2012年的新农合政策这样规定:在乡级定点医疗机构顺产的,定额补助250元,在县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顺产的,新农合定额补助400元。也就是说,如果参合孕妇在县、乡医院顺产,基本不用自己掏腰钱。
新农合是每年年底筹措第二年的钱,如果筹资时尚未出生,错过缴费时限的新生儿,该怎么办呢?王耀平处长说,没问题,错过缴费时限的新生儿,可以与参合母亲“捆绑”起来,享受新农合的所有政策。但前提是,必须是计划内的新生儿。
错过缴费时限的计划内分娩婴儿,出生当年可以凭户口本、患儿母亲身份证、合作医疗证、出生医学证明和计划生育证明,以参合母亲身份享受新农合报销,报销标准与参合母亲一样。
办理住院手续时,住院证等信息中“姓名”一栏,应这样写:在参合母亲(注意:一定要用母亲的名字,而非父亲的名字)的名字后加“之子”或“之女”,如“×××之子”或“×××之女”。
病情较重,需要到省外就医的参合人员,最头痛的就是报销比例低的问题。2012年新农合的新报销政策,彻底解决了省外就医的后顾之忧,新政策规定:参合人员经转诊至省外各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实际报销比例过低的,可按照住院医疗总费用,减去起付线后的35%给予保底报销。
为方便参合人员在门诊看病,凡在门诊治疗的特殊病种和慢性病种,均列入报销范围,其中,特殊病种报销比例不低于70%,慢性病不低于60%。
特殊病种包括:癌症、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等。
慢性病种包括:Ⅱ期及以上高血
报销封顶线
从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
用中医药治病
报销比例提高10%
参合孕妇在县乡医院顺产生孩子
基本不用自掏腰包
错过新农合筹资的新生儿
可与母亲共享新农合所有政策
省外住院
保底报销35%
癌症等特殊病门诊治疗报销70%以上
冠心病等慢性病门诊治疗报销60%以上
压病(高压≥160毫米汞柱或低压≥100毫米汞柱)、冠心病(非隐匿型)、有并发症的糖尿病、急性脑血管病后遗症、肝硬化失代偿期、结核病(免费项目除外)、重性精神病、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阻塞性肺气肿、肺心病、癫痫病等。
参合人员患病,在当地(县或县级市)的定点医疗机构间转诊时,不需办理转诊手续。参合人员到县或县级市以外医疗机构住院的,要办转诊手续。
转诊到市级医疗机构的,由县级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参合患者转诊至省及省外医疗机构的,由市级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未经批准和备案、不符合转诊条件的转诊、转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新农合原则上不予报销。
如果参合人员确因急危重症或在外务工、居住等原因无法进行正常转诊的,所在医院应主动告知并协助其联系户口所在地的新农合办,办理电子转诊手续,不需补办纸质转诊手续。
住院、报销时参合者应注意的事项
参合人员持身份证(或户口本)、《合作医疗证》办理住院手续。住院后,新农合病人应携带身份证(未成年人可用其父母的身份证)、合作医疗证,未带齐所需资料者,必须在住院3日内备齐。医院在确认人、证相符后,开具“新农合住院患者身份审核确认单”。
无第三方责任的意外伤害参合农民须填写“外伤原因及责任证明”,回其所在县区农合办审批后才予以报销。
参合患者出院时,病区需给病人提供以下材料资料:患者身份审核确认单;出院记录(微机打印,医师签字);意外伤害患者须提供“外伤原因及责任证明”。
报销时,参合病人要带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病人身份证或户口本、身份审核确认单、出院记录。一般情况下,所在医院为参合者提供“一站式”服务,即结算、报销、兑付都在医院统一办理。
有下列情况者新农合不报销
新农合基金只用于参合人员的医疗费用的报销,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新农合基金支付范围:
1.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比如打计划内的防疫针等);
2.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3.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比如出车祸等);
4.因故意犯罪、酗酒、吸毒、自杀、自残、斗殴等造成的;
5.在境外就医的;
6.超出新农合报销基本药物目录、基本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范围的。
到上级医院看病
记着办转诊手续
2012年新农合报销新标准
级别医院范围起付线(元)报销比例(%)
乡级乡镇卫生院 100 90
县级二级以下医院(含二级) 400 80
市级二级以下医院(含二级) 700 70
市级三级医院 1000 70
省级二级以下医院(含二级) 1000 65
省级三级医院 2000 65
省外医院 2000 65
不算。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显示,胆肠吻合术多用于胆结石治疗,胆结石不在大病范围内。大病保险的全称是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一级伤残赔偿标准: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4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2551元×24个月=61224元。
2. 由社保机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按受伤前本人工资的90%支付至死亡。
3. 如伤残员工户籍不在工作地,需要一次性领取残疾退休金和护理费的,与社保机构签订合约,一次性计发十年,终结保险关系。
十年计120个月×2551元×90%(一次性残疾退休金)+2551元×15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20个月×2551元×60%(一次性护理人员工资)=497445元。
一次性残疾退休金为497445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1224元=558669元(伤残赔偿总额,下同)
二级伤残赔偿标准: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2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2551元×22个月=56122元。
2. 由社保机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按受伤前本人工资的85%支付至死亡。
3. 如伤残员工户籍不在工作地,需要一次性领取残疾退休金和护理费的,与社保机构签订合约,一次性计发十年,终结保险关系。
十年计120个月×2551元×85%(一次性残疾退休金)+2551元×14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20个月×2551元×50%(一次性护理人员工资)=448976元。
一次性残疾退休金为448976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6122元=505098元。
三级伤残赔偿标准: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0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2551元×20个月=51020元。
2. 由社保机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按受伤前本人工资的80%支付至死亡。
3. 如伤残员工户籍不在工作地,需要一次性领取残疾退休金和护理费的,与社保机构签订合约,一次性计发十年,终结保险关系。
十年计120个月×2551元×80%(一次性残疾退休金)+2551元×13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20个月×2551元×40%(护理人员工资)=400507元。
一次性残疾退休金为400507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1020元=451527元。
四级伤残赔偿标准: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8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2551元×18个月=45918元。
2. 由社保机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按受伤前本人工资的75%支付至死亡。
3. 如伤残员工户籍不在工作地,需要一次性领取残疾退休金和护理费的,与社保机构签订合约,一次性计发十年,终结保险关系。十年计120个月×2551元×75%(一次性残疾退休金)+2551元×12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20个月×2551元×30%(护理人员工资)=352038元。
一次性残疾退休金为352038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5918元=397956元
五级伤残赔偿标准: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6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2551元×16个月=40816元。
2. 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受伤前工资的70%支付。
3.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并终结工伤保险关系。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50个月×2551元=12755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10个月×2551元=25510元。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081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12755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5510元=193876元。
六级伤残赔偿标准: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4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2551元×14个月=35714元。
2. 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受伤前工资的60%支付。
3.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并终结工伤保险关系。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40个月×2551元=10204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8个月×2551元=20408元。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571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10204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0408元=158162元。
七级伤残赔偿标准: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2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2551元×12个月=30612元。
2.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个月×2551元=6377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个月×2551元=15306元。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061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6377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5306元=109693元。
八级伤残赔偿标准: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2551元×10个月=25510元。
2.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个月×2551元=3826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个月×2551元=10204元。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551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3826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0204元=73979元。
九级伤残赔偿标准: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2551元×8个月=20408元。
2.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个月×2551元=20408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个月×2551元=5102元。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040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20408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102元=45918元。
十级伤残赔偿标准: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2551元×6个月=15306元。
2.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个月×2551元=10204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个月×2551元=2551元。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530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10204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551元=28061元。
扩展资料:
伤残等级评定标准赔偿
伤残等级作为赔偿标准的系数,即一至十级对应百分比系数分别为100%至10%,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一级伤残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乘以二十年再乘以100%,二级伤残则乘以90%,依此类推,九级伤残乘以20%,十级伤残乘以10%。
各种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如下:
(一)医疗费 医疗费包括当事人为治疗伤疾而支付的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医药费、住院费、康复费、整容费和后续治疗等费用。
(二)误工费 误工费根据当事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三)护理费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四)交通费 根据当事人和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以及参与死亡事故处理的死者亲属(不得超过三人)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五)住宿费 当事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从外地到本市处理交通事故,实际发生的住宿费。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 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七)营养费 营养费是指当事人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营养费根据当事人伤残程度参照医院意见及营养费支出凭证确定。
(八)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当事人伤残等级,按照当地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九)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十)丧葬费 按照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十一)被扶养人生活费 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当地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十二)死亡赔偿金 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伤残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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