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科学研究按照性欲满足程度的分类标准,将人类
性行为划分为三种类型:一是核心性性行为,即两性性行为:二是边缘性性行为,如接吻、拥抱、爱抚等;三是类性行为。 性行为的含义要比性交广泛得多,一般说来它包括以下几种: (1) 目的性性行为 ,这就是性交。性交是性行为的直接目的和最高体现。一般说来,人们在性交以后,就满足了性的要求。 (2) 过程性性行为 ,这是性交前的准备行为。如接吻、爱抚等动作,这些动作的目的,是为了激发性欲,实行性交。性交后还要通过这样一些动作,使性欲逐渐消退,作为尾声,这也属于过程性性行为。 (3) 边缘性性行为 ,这种性行为的范围就比较广泛了。它的目的是为了表示爱慕,
或者仅仅是爱慕之心的自然流露,而不是为了性交。边缘性性行为有时很隐晦,例如表现为眉目传情,表现为一丝微笑,这眼神、这微笑有时只有两个人感觉到,其他人是无从得知的。至于拥抱、亲吻,如果是作为性交前的准备,那么是过程性性行为;如果只是爱情的自然流露,不以性交为目的,那么就是边缘性性行为。当然,像某些西方国家,把拥抱、亲吻作为一般见面的礼仪,那就同性行为完全无关。 [编辑本段]二、性行为的分类 性行为分类:性行为可依其对象、方式和社会标准进行不同的分类,说明人类性行为的复杂性。 (一)按性行为的对象分类 1、按他(她)人作为性行为的对象:包括异性之间的性行为和同性之间的性行为。 2、以自身作为性行为的对象:即通过抚摸、摩擦自己的生殖器来获得快感的自慰或手淫行为。 3、以动物作为性行为的对象:即以雌性或雄性动物作为发泄性欲对象的行为。 4、以物品作为性行为的对象:即以电振荡器(人工阴道或人工阴茎)或任何性感的物品作为发泄性欲工具的行为。 5、以虚幻的人作为性行为的对象:即在意念中,以某个偶像、情人或虚构的人作为性对象,想象与之发生性关系的意淫。 (二)按性行为的方式分类 1、阴茎——阴道方式的性交 2、阴茎——肛门方式的性交(肛交、鸡奸) 3、阴茎——口腔方式的性交 4、阴道——口腔方式的性交 5、手——生殖器方式的性交 6、生殖器与身体其他部位接触的性行为 (三)按性欲的满足程度分类 1、核心性性行为:最大程度地使性欲得到满足,获得性快感的性交行为。 2、边缘性性行为:只能获得一定程度的性快感和性欲满足的接吻,抚摸行为。 3、类性行为:无肉体接触,性欲只能部分得到满足的行为,如隔衣触碰
女性乳房、臀部等。 (四)按社会文化发展的标准分类 1、正常的性行为:符合所处文化环境所规范的(包括道德规范、法律规范、民俗规范)性行为。 2、反常的或变态的性行为:不符合所处环境中道德、民俗习惯规定的性行为。 3、违法的性行为:违反所处文化环境中法律规定的性行为。 [编辑本段]三、两性性行为差异 男女两性在具体的性行为方式上所存在的差异。 在传统社会里,或者在遵循传统的人的性实践里,男女在性行为方式上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在主动要求和发起性行为方面,在几乎所有性活动中,总是男性积极主动,情绪热烈而女性则消极被动,反应冷淡,往往只是忍受和服从而已。 在性活动的支配与控制方面,几乎也总是男性在发挥主宰的或者主导的作用而女性则通常扮演被主宰的或者被引导的角色。 在享受性活动方面,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男性所获得的享受要远远多于女性。在传统社会里,或者在传统型的女性当中,女性获得性高潮的比例和概率都远远低于男性。 在承担性活动所带来的结果方面,男性的生理付出要比女性少得多。 在性行为方式的变换方面,男性总是比女性更积极,更需求。 在接受性刺激的方式方面,男性更倾向于对外来的视觉刺激高度敏感;而女性更倾向于对触觉刺激高度敏感。也就是说,男性接受视觉刺激的能力要比女性强,而女性接受触觉刺激的能力则比男性强。 在性活动中的心理反应和情感需求方面,男性往往更倾向于重视以生理反应为基础的直接快乐而女性则常常倾向于强调以情绪反应为基础的心理愉悦。 传统社会里的这些两性性行为的差异,大多表现出强烈的男尊女卑的倾向。这种差异多不是来源于男女两性在生理构造上的不同,而是由传统的男女不平等的社会故意制造出来的,是社会强加给男性和女性的,是以往的男权社会的必然产物。性行为通常是指两性之间发生的性接触活动,包括拥抱、接吻、抚摸和通过性器官的体液交换。基于理性,同时也是为了维持社会的家庭细胞组织以及社会本身的基本秩序,每个国家都用法律的形式对公民的性行为进行了限制,因此也就有了“合法性行为”与“非法性行为”的区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性行为(Sex behavior):生物学基本术语,指同性或异性间旨在满足性欲和获得性快感而出现的动作和活动。性交广义指两个雌雄异体的动物之间的生殖器的交配,透过生殖器的接触、交媾而达到繁衍目的之行为。动物异性性交主要为了繁衍,而人类成年男女可以其他目的而进行性交或其他人类性行为。成年男女彼此可以通过性器官或其他身体部位的亲密接触,也有使用性玩具或棉被、枕头等工具来造成性刺激,但由于有别于雌雄生殖器之间的生物定义而这些行为因此不完全等同性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