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急性皮肤型红斑狼疮,临床上较少见,是一种特殊的中间类型。皮肤损害有两种,一种是环状红斑型,为单个或多个散在的红斑,呈环状、半环状或多环状,暗红色边缘稍水肿隆起,外缘有红晕,中央消退后留有色素沉着和毛细血管扩张,好发于面部及躯干;另一个类型是丘疹鳞屑型,皮损表现类似银屑病,为红斑、丘疹及斑片。表面有明显鳞屑,主要分布于躯干上肢和面部。两种皮损多数病例单独存在,少数可同时存在。皮损常反复发作,绝大多数患者均有内脏损害,但严重者很少,主要症状为关节痛、肌肉痛、反复低热,少数有肾炎、血液系统改变。
系统性红斑狼疮是红斑狼疮各类型中最为严重的一型。绝大多数患者发病时即有多系统损害表现,少数病人由其他类型的红斑狼疮发展而来。部分病人还同时伴有其他的结缔组织病,如硬皮病、皮肌炎、干燥综合征等,形成各种重叠综合征。系统性红斑狼疮临床表现多样,错综复杂,且多较严重,可由于狼疮肾炎、狼疮脑病及长期大量使用药物的副作用而危及患者生命。
深部红斑狼疮又称狼疮性脂膜炎,同样是中间类型的红斑狼疮。皮肤损害为结节或斑块,位于真皮深层或皮下脂肪组织,其大小、数目不定,表面肤色正常或淡红色,质地坚实,无移动性。损害可发生于任何部位,最常见于颊部、臀部、臂部,其次为小腿和胸部。经过慢性,可持续数月至数年,治愈后遗留皮肤萎缩和凹陷。深部红斑狼疮性质不稳定,可单独存在,以后即可转化为盘状红斑狼疮,也可转化为系统性红斑狼疮,或与它们同时存在。
新生儿红斑狼疮,表现为皮肤环形红斑和先天性心脏传导阻滞,有自陷性,一般在生后4~6个月内自行消退,心脏病变常持续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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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治疗对狼疮性肾炎的治疗,应根据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查和病理变化来决定治疗方案。一般认为,临床症状轻微,肾小球结构正常或轻微病变,轻度系膜增生者,可用抗疟药、阿司匹林(乙酰水杨酸)或NSAID等治疗,可同时加用小剂量激素口服。膜型狼疮性肾炎,多用激素加细胞毒药物治疗,但要注意本型治疗后蛋白尿难以完全阴转,而病情发展多呈良性经过,因此,在治疗过程中,要防止治疗过度而冒药物毒副作用的危险。WHOⅢ型和Ⅳ型(尤其是WHOⅣ型)在临床上多表现为肾病综合征或急进性肾炎,甚至出现进行性肾功能衰竭,多主张激素加细胞毒性药物联合治疗。下面的治疗方法主要针对表现为肾病综合征的LN。
1.糖皮质激素自1948年肾上腺皮质激素首次被用于治疗SLE后,糖皮质激素(简称激素)目前仍然是治疗LN的传统药物。一般选择标准疗程的泼尼松治疗,即首始治疗阶段,予泼尼松1~1.5mg/(kg·d),每天晨顿服,8周后开始减量,每周减原用量的10%,至小剂量[0.5mg/(kg·d)]时,视情况维持一段时间后,继续减量至维持量(隔天晨0.4mg/kg)。现认为如终生服药可以减轻复发。有学者认为对肾病综合征型LN,如首始治疗阶段激素剂量不足则往往无效,肾小球损害会持续发展而导致尿毒症。对表现为重症肾病综合征或伴有急进性肾功能衰竭者,可先予甲泼尼龙0.5~1.0g加入生理盐水中静脉滴注,冲击治疗3天,再改为标准疗程泼尼松口服治疗。在激素治疗首始阶段,可配合滋阴降火中药,以减少外源性大剂量激素的副作用,在激素撤减至小剂量以后,酌加补气温肾中药,以防止病情反跳和激素撤减综合征。
2.细胞毒性药物临床实践表明细胞毒性药物联合激素治疗较单纯应用激素治疗者疗效要好得多。常用的细胞毒性药物有:
(1)环磷酰胺(CTX):在众多的细胞毒性药物中,环磷酰胺(CTX)是最为广泛用于治疗LN的药物。狼疮性肾炎患者用激素加环磷酰胺(CTX)治疗,对保存肾功能、减少肾脏死亡率较单纯使用激素治疗疗效更明显。重复肾活检显示,使用激素加环磷酰胺(CTX)治疗的患者,其肾脏狼疮活动指数和慢性指数均低于单纯应用激素的患者。激素治疗失败的患者,如加用环磷酰胺(CTX)也能取得良效。近年来有资料显示,大剂量静脉环磷酰胺(CTX)冲击治疗对肾脏的保护效果比口服为好,并且各种副作用反而更轻。静脉环磷酰胺(CTX)冲击疗法国外多采用每次0.75~1.0g/m2,每月1次,用6次后改为每3个月1次,共2年,同时口服小剂量泼尼松(0.5mg/kg)。对于高度狼疮活动者,也可采用2周冲击的方法,即在标准激素治疗的同时,予以环磷酰胺(CTX)8~12mg/kg加入生理盐水中静脉点滴或静注,连续2天,每隔2周冲击1次,至累积总量为150mg/kg后,改为每3个月冲击1次,直至病情稳定1~2年后可考虑停止环磷酰胺(CTX)冲击治疗。美国NIH研究小组的研究结果显示,长疗程环磷酰胺(CTX)治疗组(环磷酰胺0.5~1.0g/m2静脉滴注,每月1次,6次后改为每3个月1次,共2年)对保护肾功能、减少狼疮复发的效果明显好于短疗程环磷酰胺(CTX)治疗组(环磷酰胺0.5~1.0g/m2静脉滴注,每月1次,共6次)。
1998年Brodsky等报道静脉注射大剂量环磷酰胺(CTX)[50mg/(kg·d)],连续4天,配合重组人体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G-CSF),而不移植造血干细胞治疗SLE获得成功。不移植造血干细胞能恢复造血功能的理论依据是骨髓干细胞表达高水平的醛脱氢酶,可保护干细胞免受环磷酰胺(CTX)的细胞毒作用。此方法尚有待进一步的临床观察。
环磷酰胺(CTX)进入体内代谢后约20%从肾脏排泄,因此,当患者Ccr<30ml/min时,要适当减少用药剂量。另环磷酰胺(CTX)不能被透析完全清除,因此透析患者用量要减少,约为原量的75%。
(2)硫唑嘌呤:硫唑嘌呤(azathioprine,Aza)具有免疫抑制作用,其能直接抑制B细胞功能,耗竭T淋巴细胞,并能减少狼疮病人的免疫复合物在肾脏沉积,此外尚有非特异性抗炎作用。有资料显示,激素加口服硫唑嘌呤(Aza)治疗与激素加静脉环磷酰胺(CTX)治疗具有相同的疗效,而且不良反应更少。但对本药的研究报道相对较少,有待进一步观察,另其对急性或严重SLE患者的疗效不及静脉环磷酰胺(CTX)。近年来多主张环磷酰胺(CTX)冲击治疗6~8次后改为口服硫唑嘌呤(Aza)治疗,待病情稳定后再考虑撤药。在常规免疫抑制药量[2~2.5mg/(kg·d)]下长期应用硫唑嘌呤(Aza)的副作用少见。
3.环孢素环孢素(cyclosporineA,CsA)目前越来越多用于SLE,特别是LN的治疗。1989年Favre等报道了26例LN患者每天使用环孢素(CsA)5mg/kg治疗2年后,疾病活动指数、淋巴细胞活化指数明显降低,组织学显示狼疮活动指数和慢性指数也明显降低,尿蛋白明显减少,肾功能有轻度改善,并且减少了激素用量。Balletta等(1992)对两组LN患者进行环孢素(CsA)3mg/(kg·d)联合泼尼松与单独使用泼尼松治疗的对照研究,发现12个月后,尽管两组的Cer均无明显改善,但环孢素(CsA)治疗组尿蛋白从而2.7g/24h减少到0.3g/24h,而单用激素组尿蛋白从2.1g/24h增加至2.6g/24h。我院曾报道环孢素(CsA)与环磷酰胺(CTX)冲击疗法总体疗效相似,环孢素(CsA)能早期诱导LN临床缓解,减少激素和环磷酰胺(CTX)用量及其相应的副作用。我们也曾报告,在临床中对某些激素加环磷酰胺(CTX)治疗无效或因种种原因不能使用环磷酰胺(CTX)治疗的患者,采用环孢素(CsA)联合激素治疗成功。Hussein等(1993)用环孢素(CsA)治疗5例女性LN,其中2例孕妇也获得良好疗效,并正常顺产婴儿良好,因此有认为环孢素(CsA)可代替环磷酰胺(CTX)用于孕妇狼疮的治疗。一般环孢素(CsA)用量为5mg/(kg·d),分2次口服,服用3个月,以后每月减1mg/kg至23mg/(kg·d)做维持治疗。在有条件测定血药浓度的单位,血药谷浓度应维持在250~350ng/ml。应用期间必须密切监测肝肾功能,另本药还存在着停药后极易复发的问题,且药费昂贵,目前仍暂不推荐作为第一线治疗药物。FK506是另一种与环孢素(CsA)具有相似作用机制的药物,但毒副作用低于后者,也有用于治疗SLE的报道。
4.霉酚酸酯霉酚酸酯(mycophenolatemofetil,MMF)是一种新一代的免疫抑制药,其作用机制为:选择性抑制淋巴细胞鸟嘌呤经典合成途径,抑制T和B细胞增殖,抑制抗体生成还可阻断细胞表面黏附分子合成,抑制血管平滑肌细胞增殖。1997年Corna等首先报道霉酚酸酯对实验性狼疮性肾炎治疗有明显效果,随后,有学者将之用于对CTX无效或不能耐受的狼疮性肾炎患者,蛋白尿明显减少,肾功能稳定。1998年国内也有报道用霉酚酸酯(MMF)治疗17例难治性Ⅳ型LN患者3~9个月,蛋白尿明显减少,重复肾活检示肾小球活动性病变显著减轻。近年我们应用霉酚酸酯(MMF)治疗LN,初步结果令人满意。目前,霉酚酸酯(MMF)对LN的治疗尚缺乏多中心、大样本、长时期的观察,有待进一步深入研究。由于霉酚酸酯(MMF)副作用轻,肝肾毒性小,无骨髓抑制作用,应用前景令人鼓舞。用量为0.5~1.5g/d,分2~3次口服。用药期间需注意血象改变及防止感染发生。本药昂贵,目前仍暂不宜作为治疗LN的第一线药物。
5.大剂量免疫球蛋白自1981年Imbach等首次应用静脉注射大剂量免疫球蛋白(IVIG)成功治疗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以来,已陆续有应用于治疗SLE。Francioni对12例顽固性SLE患者用IVIG治疗,0.4g/kg,1次/d,连续5天,每4周重复1次,观察26~24个月,11例获得明显临床改善,并且未见不良反应。对某些重症LN患者体质极度衰弱,肝功能差,白细胞、血小板低下,环磷酰胺(CTX)及激素应用有禁忌者并发全身性严重感染者SLE合并妊娠且出现抗磷脂抗体综合征者,是一种强有力的辅助治疗措施。我们用IVIG已成功地抢救了不少危重的难治性LN患者。剂量尚未统一,多为0.4g/(kg·d),每天静脉点滴,连用3~5天为一疗程,1个月后可重复。
6.血浆置换与免疫吸附法对危害生命的SLE、暴发型狼疮、急进性LN、迅速发展的肾综、高度免疫活动者、常规治疗无效、或对激素免疫抑制药治疗无效或有应用禁忌者可考虑应用。免疫吸附法对致病性免疫物质清除更好,目前多用蛋白A作吸附剂。一般每次按公斤体重除去40ml血浆,每周3次,共2~6周。此疗法须同时使用免疫抑制药,可预防或改善血浆置换后体内抗体产生反跳。但一个多中心对86例严重活动期狼疮性肾炎进行对照研究,未显示出该疗法对肾脏存活率和患者生存率有任何优越性,故尚需进一步观察。
1994年德国Christian-Albrecht大学免疫学疾病研究中心主任Euler。用血浆置换联合大剂量环磷酰胺(CTX)治疗重症SLE患者6个月后,获得停药和长期缓解的效果,并提出了SLE治愈的概念。方法是在治疗前3周停用免疫抑制药,在开始治疗前3天停用激素,然后进行血浆置换,1次/d,每次置换量为60ml/kg,连用3天。停用免疫抑制药和激素,并进行血浆置换的目的是激活狼疮克隆的免疫细胞,使之对环磷酰胺(CTX)更为敏感。在第3,4,5天,静脉注射大剂量CTX[500~750mg/(m2·d)],治疗期间,需密切注意血象变化,当白细胞计数<10=""109=""l=""12=""g-csf="">2.0×109/L,当白细胞计数>3.0×109/L,开始每天口服环磷酰胺(CTX)(50~350mg/d),将剂量调整为使白细胞计数保持在(2.0~4.0)×109/L,连续6个月。在第6,7,8天,予以静脉注射泼尼松龙3mg/(kg·d)。后改为口服泼尼松龙治疗,起始剂量为50mg/d,连服1周,再以每周减5mg的速度减量,在第3~4个月停用。1
7.造血干细胞移植对严重的顽固性SLE用预处理剂量环磷酰胺(CTX)对患者的造血细胞和免疫系统进行深层次清除,随后进行自体或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使患者体内免疫系统得到重建,有可能成为治愈SLE的方法。目前国内外均有报道用自体干细胞移植治疗SLE,Burt等用自体骨髓干细胞移植治疗SLE,病情显著改善可完全缓解,南京大学医学院鼓楼医院也报道了应用自体骨髓干细胞治疗1例顽固性SLE的经验。国外也有用同种异体干细胞移植治疗人类SLE的报道,但目前造血干细胞移植仍处于初步尝试阶段,尚待进一步的临床试验和总结。
8.其他其他可能用于LN治疗的方法尚有:
(1)全身淋巴结放射治疗:20世纪80年代,有学者试用全身淋巴结放射治疗17例LN患者(每4~6周2000rad),取得较好疗效。
(2)UVA-1放射:McGrath(1994)报道用波长为340~400nm的UVA-1放射治疗SLE,获得较好疗效,而且无不良反应。此方法尚待进一步研究。
(3)抗CD4单克隆抗体治疗:有报道用此抗体0.3mg/kg联合泼尼松50mg/d治疗1例难治性LN,3周后尿蛋白排泄明显减少,CD4数目下降。
(4)抗CD5单克隆抗体治疗:有报道用于治疗LN取得一定疗效。
(5)LPJ394:为B细胞DNA耐受原。经大宗的临床研究显示,可明显地降低血清dS-DNA抗体水平,并且相当安全。
(6)氟达拉滨(Fludarabine):是一种新的免疫抑制药,可用于狼疮性肾炎的治疗,但有可能产生严重的骨髓抑制。
(7)T-B细胞共刺激信号抑制药:在活动期狼疮性肾炎患者,淋巴细胞共刺激信号异常增高对产生自身抗体有密切关系,抗CDl54(B7)抗体可阻断抗原特异性免疫反应。第二信号的合成抑制药(细胞毒T淋巴细胞相关抗原4CTLA4-Ig)也能达到相类似(甚至更佳)的效果。已证实这些抑制药的联合应用可有效地抑制T、B细胞而不会引起全身免疫抑制作用。最近,有报道对T细胞表达高水平CDl54的肾移植和狼疮性肾炎患者,抗CDl54治疗有效。
(8)补体抑制药:动物实验已经证实,对C5b的单克隆抗体可阻断C5b-9的膜攻击作用,减轻狼疮性肾炎的严重程度。该药物正用于人类的临床研究。
(9)抗凝治疗:包括肝素和其他抗凝药物、蛇毒安克洛酶(Ancrod)等。
(10)雄激素治疗:普拉睾酮(去氢表雄烯酮)用于NZB/NZW狼疮鼠后,蛋白尿出现的时间推迟,寿命延长。可能对轻症SLE有效。
(11)中药治疗:狼疮方的主要药物为白花蛇舌草、半枝莲、紫草、土茯苓、蜈蚣等。在用狼疮方的基础上,辨证论治地对主证分型加入其他中药治疗可有更好的疗效。
9.虽然免疫抑制治疗为狼疮性肾炎的主要治疗方法,但并非适用于每个病人,也不是所有狼疮性肾炎病人出现肾功能损害时均需上述的强化免疫抑制药治疗,LN的治疗应按个体化分级进行,其中肾活检病理检查对LN的治疗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临床常根据不同情况选择治疗方案:
(1)系膜增生型LN:为最轻型,通常预后良好,不需要特别的治疗,除非其进一步发展成更严重的肾小球病变。
(2)局灶节段增生型LN:关于此型LN的预后及治疗方案的选择并不十分清楚。轻度的局灶性病变(<25%肾小球病变,主要为节段性的增生)时,不需特别的免疫抑制药治疗,仅有5%的病人5年内会发展成肾功能衰竭,但可用激素来控制其肾外症状。而对那些病变范围较广泛的[40%~50%肾小球受累,伴坏死或新月体形成,显著的内皮下免疫复合物沉着,肾综范围的蛋白尿和(或)高血压患者],其治疗可参照以下弥漫增生型LN的治疗。此时,肾脏的长期预后较差,5年内发展成肾衰的比率可高达15%~25%。此型的治疗还需考虑到肾穿刺所得标本的局限性。
(3)膜型LN:关于此型LN的治疗方案仍不十分肯定。无症状的病人通常无需治疗。那些有中等程度肾脏病变的患者可用泼尼松治疗,而对那些血肌酐水平增加或明显的肾病综合征患者,其治疗方法参照弥漫增殖型的治疗。有主张用环磷酰胺(CTX)脉冲治疗膜性LN,亦有研究指出激素、苯丁酸氮芥交替使用较单用激素具有更高的缓解率及较低的复发率。LN膜性肾病的预后可有不同,大多数此型病人可在5年内维持正常或接近正常的血肌酐水平。而那些伴严重肾病综合征或肾功能损害的患者,通常亦对免疫抑制药反应良好,肾脏10年生存率可高达93%,但亦可发生肾功能恶化。
(4)弥漫增生型LN:一般认为对于轻度的本型患者,可予以口服激素1mg/(kg·d)诱导,若8周内完全缓解,可逐渐减量至隔天0.25mg/(kg·d)维持,并监测有无LN的复发。若不完全缓解或对治疗无反应及肾功能进一步恶化时,则可予以静脉环磷酰胺(CTX)脉冲1次,随之遵行以下重症者的治疗方案。对较重的患者,则开始即予口服泼尼松1mg/(kg·d)同环磷酰胺(CTX)脉冲每月1次(0.75~1g/m2)联合治疗。通常此型LN在6个月内不会完全缓解,所以环磷酰胺(CTX)的脉冲可按每月1次,半年后3个月1次,直至病情缓解后1年。但此药应用过程中所引起的副作用(严重骨髓抑制、出血性膀胱炎、膀胱移行上皮细胞癌)需十分小心。泼尼松则应逐渐减至维持量[0.25mg/(kg·d)]至少维持至LN缓解后3年。亦有采用激素脉冲[甲泼尼龙1g/(m2·d)共3天,每月重复1次直至6~12个月]加口服维持来治疗此型LN,但以激素加环磷酰胺(CTX)脉冲的治疗方案最常用,疗效亦较为肯定。总之,凡有此型的存在,就有强化治疗的指征。尽管如此,仍有一些病人最终会发展成肾功能不全。
(5)LN伴溶血性尿毒症、血栓性血小板减少或伴血清抗磷脂抗体阳性的血栓性微血管病变时,可考虑在泼尼松与细胞毒药物治疗的基础上加用抗凝药物或小剂量阿司匹林以减少血栓栓塞性并发症。如静脉注射肝素,剂量为75~100mg/d,一般2周为一疗程,也可予口服华法林等。双嘧达莫(潘生丁)为抗血小板聚集药,可长期配合应用,剂量为50~75mg/d。
(6)对于肾功能急剧恶化、严重高血容量、顽固性心衰病例则应采用紧急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等治疗,使病人渡过危险期,为其他治疗创造条件。对于病情呈慢性过程,病理改变亦以慢性为主者,一般不宜盲目地长期使用泼尼松及细胞毒药物,以防产生严重的致死性副作用。
对于一些临床难治性的LN(通常为Ⅳ型),除了通常所采用的激素、环磷酰胺(CTX)及硫唑嘌呤外,尚可采用其他的治疗方案如血浆置换,静注(Ⅳ)IgG、环孢素、霉酚酸酯(MMF)、及全身淋巴结照射等,但这些治疗各有局限,且远期疗效不明,有的尚处于探索阶段,采用时需根据实际情况慎重考虑。
中草药配合激素治疗,具有减少激素副作用、改善自觉症状、调节机体免疫功能的特点,并可减轻病人惧怕长期应用激素的心理因素,可作为其他治疗取得疗效后长期维持巩固的方法。
(7)LN出现肾功能衰竭的治疗:LN患者出现肾功能衰竭,并不一定是由于肾小球硬化、肾单位废用等解剖学病变所致,而可能是由于LN发作时的活动性炎症,以及炎症引起的肾内血管收缩等因素,引起肾功能恶化,故经妥善治疗后,肾功能有可能好转而停止透析。对在下列情况下的LN应考虑予以积极治疗:
①短期内进展至肾功能衰竭的患者。
②影像学显示肾脏未缩小者多数肾小球硬化,间质纤维化。
③LN病史未超过2年者。
④有明显活动性病变的LN透析患者。
有条件的应对上述患者行肾穿刺活检,如有明显狼疮活动的组织学改变,则是予以积极治疗的强烈指征。对这样的患者,在透析治疗的支持下,予以标准激素按疗程治疗,配合环磷酰胺(CTX)和中药治疗,肾功能可得到明显改善,约84%的病人能脱离透析,其中半数病人能恢复正常工作。因此,临床上应提醒每位医生对这部分患者的治疗,以免丧失良机。当病情活动完全静止后(一般建议透析1年以上),可做肾移植,持续缓解的SLE病人中,移植后移植肾LN复发十分少见。
(二)预后
目前,随着对LN诊断和治疗的进步,LN的预后已大为改观,局灶增生型肾损害者5年存活率可达75%~80%,膜性肾病者,5年存活率约85%,弥漫增生型LN预后较差,特别是伴有高血压和氮质血症者,在20世纪70年代,5年生存率仅约25%,近年来由于激素和细胞毒药物的联合应用以及良好的活动性监测,多个医疗中心报告5年存活率超过80%,10年存活率超过60%。LN的主要死因是肾功能衰竭、狼疮性脑病及合并感染。LN的预后与下列因素有关:
1.年轻男性发生肾衰的危险性高。
2.氮质血症缓慢进展预示慢性不可逆肾衰的来临。肾功能急剧下降表示存在活动性、可治性或潜在可逆性。
3.持续性低补体血症预示LN易发展至肾功衰竭。
4.及时控制LN活动可明显改善其预后。
5.肾活检慢性指数与慢性肾衰的发生呈正相关。
一、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
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
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 分期方案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 Arbor 分期方案I 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 分期为T1N0M0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二、急性心肌梗塞: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
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
4.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三、脑中风后遗症: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
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
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注1);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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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3)中的三项或三项
以上。
四、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
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
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
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五、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
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
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六、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
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七、多个肢体缺失: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
(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八、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
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2.肝性脑病;
3.B超或其它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九、良性脑肿瘤: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
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
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 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
2. 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持续性黄疸;
2.腹水;
3.肝性脑病;
4.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一、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
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注1);
2.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注2);
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3)中的三项或三项
以上。
十二、深度昏迷: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
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lasgow coma scale)结果为5分或5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
呼吸机及其它生命维持系统96小时以上。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三、特定年龄双耳失聪:指被保险人年满3周岁后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
可逆(注4)性丧失,在500赫兹、1000赫兹和2000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90分贝,且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 版)利益条款 (第三页)
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申请理赔时,须提供理赔当时的听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十四、特定年龄双目失明:指被保险人年满3周岁后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
可逆(注4)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 眼球缺失或摘除;
2. 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 视野半径小于5度。
申请理赔时,须提供理赔当时的视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十五、瘫痪: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机能
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180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
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十六、心脏瓣膜手术: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
复的手术。
十七、严重阿尔茨海默病: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
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
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
实,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3)中的三项或三项以
上。
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八、严重脑损伤: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
性的功能障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
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
上障碍:
1.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注1);
2.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注2);
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3)中的三项或三项
以上。
十九、严重帕金森病: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震颤麻痹、共济失
调等。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3)中的三项或三项
以上。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二十、严重Ⅲ度烧伤: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20%或
20%以上。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二十一、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
致的慢性疾病,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注4)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
心功能状态分级IV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30mmHg。
二十二、严重运动神经元病: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
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须满足自主
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3)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的条件。
二十三、语言能力丧失: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完全丧失语言能力,经过积极治疗至少
12个月(声带完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 版)利益条款 (第四页)
二十四、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
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
2. 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
(1) 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9/L ;
(2) 网织红细胞<1%;
(3) 血小板绝对值≤20×109/L。
二十五、主动脉手术: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置换、
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的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
支血管。
动脉内血管成形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二十六、严重心肌病:指因心肌病导致慢性心功能损害,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注4)性
心功能衰竭,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IV 级,须满足永久不可逆(注4)性体
力活动能力受限、无法从事任何体力活动的条件。
二十七、严重重症肌无力:指一种神经与肌肉接头部位传递障碍的自身免疫性疾病,临床
特征是局部或全身横纹肌于活动时易于疲劳无力,颅神经眼外肌最易累及,也可涉及呼吸肌、
下肢近端肌群以至全身肌肉。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经药物或胸腺手术治疗一年以上无法控制病情,丧失正常工作能力;
2. 出现眼睑下垂,或延髓肌受累引起的构音困难、进食呛咳,或由于肌无力累及延髓肌、
呼吸肌而致机体呼吸功能不正常的危急状态即肌无力危象;
3. 症状缓解、复发及恶化的交替出现,临床接受新斯的明等抗胆碱酯酶药物治疗的病史。
二十八、严重多发性硬化症:指因中枢神经系统脱髓鞘疾病,导致不可逆的运动或感觉功
能障碍,临床表现为视力受损、截瘫、平衡失调、构音障碍、大小便机能失调等症状。不可逆
指运动或感觉功能障碍初次诊断后需持续180天以上。须由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
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明确出现因视神经、脑干或脊髓损伤等导致的上述临床症状;
2. 散在的、多样性的神经损伤;
3. 上述临床症状反复发作、恶化及神经损伤的病史纪录。
二十九、严重脊髓灰质炎:指由脊髓灰质炎病毒感染所导致的运动功能障碍或呼吸功能减
弱持续三个月以上,须导致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指疾病确诊180 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三十、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指广泛分布的慢性进行性多关节病变,表现为关节严重变形,
侵犯至少三个主要关节(腕关节、肘关节、肩关节、踝关节、膝关节、髋关节)或关节组(如
手的多个指间、掌指关节,足的多个足趾、跖趾关节等)。类风湿性关节炎须明确诊断,并已达
到类风湿性关节炎功能分类IV 级的永久不可逆(注4)性关节功能障碍,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
件:
1. 晨僵;
2. 对称性关节炎;
3. 类风湿性皮下结节;
4. 类风湿因子滴度升高;
5. X 线显示严重的关节(软骨和骨)破坏和关节畸形。
三十一、严重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是累及多系统、多器官的具有多种
自身抗体的免疫性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病,又称为狼疮性肾炎,是系统性红斑狼疮累及
肾脏,造成肾功能损伤。须由肾脏病理学检查结果证实或经临床确诊,并符合下列WHO 诊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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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定义的Ⅲ型至Ⅴ型狼疮性肾炎。
世界卫生组织(WHO)狼疮性肾炎分型:
Ⅰ型(微小病变型):镜下阴性,尿液正常;
Ⅱ型(系膜病变型):中度蛋白尿,偶有尿沉渣改变;
Ⅲ型(局灶及节段增生型):蛋白尿,尿沉渣改变;
Ⅳ型(弥漫增生型):急性肾炎伴有尿沉渣改变或肾病综合征;
Ⅴ型(膜型):肾病综合征或重度蛋白尿。
其它类型的红斑性狼疮,如盘状狼疮,仅累及血液及关节等其它系统的系统性红斑狼疮不
在保障范围内。
三十二、终末期肺病:指慢性呼吸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肺功能测试其FEV1持续低于0.75升;
2. 病人缺氧必须广泛而持续的进行输氧治疗;
3. 动脉血气分析氧分压低于55mmHg。
三十三、严重克隆病:指一种慢性肉芽肿性肠炎,具有特征性的克隆病病理组织学变化,
须由病理学检查结果证实,且已经造成瘘管形成并伴有肠梗阻或肠穿孔。
三十四、严重溃疡性结肠炎:指伴有致命性电解质紊乱的急性暴发性溃疡性结肠炎,病变
已经累及全结肠,表现为严重的血便和系统性症状体征,须由病理学检查结果证实,且已经实
施了结肠切除或回肠造瘘术。
三十五、持续植物人状态:指由于严重颅脑外伤、缺氧持续状态、严重的脑炎或者某种神
经毒素造成大脑或脑干严重损害,并导致意识丧失和中枢神经系统功能丧失,仅残存植物神经
功能的疾病状态,且植物人状态须已持续30天以上。
三十六、严重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 指由于胰岛素分泌绝对不足引起的慢性血糖升高,经
血胰岛素测定、血c肽测定或尿c肽测定结果证实,且已经持续性的依赖外源性胰岛素维持180
天以上;须至少满足下列一个条件:
1. 已出现增殖性视网膜病变;
2. 须植入心脏起搏器治疗心脏病;
3. 因坏疽需切除至少一个脚趾。
三十七、严重冠心病:指经根据冠状动脉造影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为三支主要血管严重狭窄
性病变(至少一支血管管腔直径减少75%以上和其他两支血管管腔直径减少60%以上)。冠状动
脉的主要血管指左冠状动脉主干、前降支、回旋支及右冠状动脉,不包括前降支、左旋支及右
冠状动脉的分支血管。
三十八、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开腹手术:指为治疗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实际实施了开腹进行
的坏死组织清除术、病灶切除术或胰腺部分切除术。
为治疗因酒精中毒引起的急性坏死性胰腺炎的开腹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三十九、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被保险人感染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
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因输血而感染;
2. 提供输血治疗的输血中心或医院出具该项输血感染属医疗责任事故的报告,或者法院终
审裁定为医疗责任并且不准上诉;
3. 受感染的被保险人不是血友病患者。
任何因其他传播方式(包括:性传播或静脉注射毒品)导致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不在保障范围内。本公司具有获得和使用被保险人的所有血液样本的权利以及能够对这些样本
进行独立检验的权利。
四十、非阿尔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 :指因阿尔茨海默病以外的脑的器质性疾病造成脑功
能衰竭导致永久不可逆(注4)性严重痴呆,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
能力减退。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3)中的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 版)利益条款 (第六页)
三项或三项以上,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导致痴呆的疾病必须明确诊断,并且由完
整的临床、实验室和影像学检查结果证实。
神经官能症,精神疾病及酒精中毒所致脑损害不在保障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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