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第一,有利于双方和下一代的健康。
通过婚前综合体检,可以发现一些异常情况和疾病,从而达到早期诊断和积极纠正的目的。如果在体格检查中发现一种对婚姻或生育产生暂时或永久影响的疾病,可以在医生的指导下作出对双方和下一代的健康都有利的决定和安排。
第二,有利于优生学。
通过家族史调查、家族调查、家谱分析,结合体检结果,医生可以对一些遗传缺陷作出明确的诊断,并根据遗传缺陷的传播规律,计算出“影响下一代优生学”的风险程度,以帮助夫妻结婚生子。决定,以减少或避免不适当的婚育和遗传性疾病的孩子的出生。
第三,有利于积极有效地掌握受孕时机和避孕方法。
根据双方的健康状况、生理状况和生育计划,医生为他们选择最佳受孕时间或受孕方法,指导他们实施有效措施,掌握科学技能。对于那些需要生育的人,他们可以帮助他们提高计划受孕的成功率。准备好的避孕药可以减少意外怀孕和人工流产,保证妇女和儿童的健康。
第四,婚检不仅是一项健康体检,而且要传播关于婚姻和生育健康知识的知识,并进行健康的婚姻和生育指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七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务。
婚前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
(一)婚前卫生指导:关于性卫生知识、生育知识和遗传病知识的教育;
(二)婚前卫生咨询:对有关婚配、生育保健等问题提供医学意见;
(三)婚前医学检查: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医学检查。
第八条 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
(一)严重遗传性疾病;
(二)指定传染病;
(三)有关精神病。
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第九条 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第十条 经婚前医学检查,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禁止结婚的除外。
第十一条 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人员对检查结果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医学技术鉴定,取得医学鉴定证明。
第十二条 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
我认为主要是为了优生优育。婚检的时侯主要是检查双方的外在器官和血液,尿液。在这个婚前同居已经不稀奇的时代,身体外在有没有问题只要不是傻子都看的出来何况残疾人们婚姻幸福的也不在少数。 与此相反一些内在疾病却很难过出来,特别是传染性疾病。传染性疾病对婚姻的双方,家庭,特别是对孩子有非常大的危害,也会给社会带来很大负担。婚前检查则能有效降低这种危害,使相爱的上幸福,使未来的孩子健康,家庭美满社会更和谐,因此我认为婚检非常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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