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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幼儿照护费是个人所得税一项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是指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可以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在个人所得税税前定额扣除,抵扣个税。婴幼儿照护费支出属于专项附加扣除项目,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支出,采取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婴幼儿照护费支出专项附加扣除从婴幼儿出生的当月即可享受,截止时间为婴幼儿年满3周岁的前一个月,婴幼儿年满3周岁的当月就可以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了。
婴幼儿照护费专项附加扣除扣除标准为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定额,多个满足条件的婴幼儿,可以叠加享受,即2个未满3周岁的婴幼儿,每月扣除2000元,3个未满3周岁的婴幼儿,每月扣除3000元,以此类推。
对于婴幼儿照护费专项附加扣除,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即可以选择父母一方每个幼幼儿每月扣除1000元;也可以选择父母分别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扣除500元。
需要注意,定额扣除金额是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并不是直接扣除个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是计算税额的依据,以工资薪金为例,全年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工资薪金收入总额-6万-“三险一金”专项扣除-“婴幼儿照护费”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认的其他扣除项目)×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纳税人适用税率越高(收入越高),婴幼儿照护费支出可以抵扣的个税越多,比如纳税人适用3%税率,一名婴幼儿,一年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12000元,抵扣的个税为12000×3%=360元;若纳税人适用最高税率45%,则可以抵扣个税12000×45%=5400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第四条规定,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自符合条件开始,可以向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配偶及子女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以及本人与配偶之间扣除分配比例等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税款时,按其在本单位本年可享受的累计扣除额办理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即自纳税人照护的婴幼儿出生月份,就可以向任职受雇单位提供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在单位为其预扣预缴个税时就可以扣除,也可以选择到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再扣除,多预缴的税款,申请退税即可。
若纳税人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仅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除信息表》,并在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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