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申请设置人具有当地户籍;
3、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医师职称后,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从事5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4、注册资金5万元以上;
5、符合开设医院的基本条件。
6、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7、不得申请设置私营个体医疗机构的情况:正在服刑或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
8、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5年的医务人员;
9、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10、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
11、因道德败坏,医德医风恶劣受记过以上行政处分未满5年的人员;
12、被开除公职或擅自离职的人员;
13、医疗机构中在职、因病退职或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14、患甲、乙类传染病未愈或者因其他健康原因不宜执业行医的人员。
新办民营医院先办理营业执照,后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卫健行政部门应当向市场监管部门出具营利性医疗机构名称信息的证明材料。卫健委《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
三、规范营利性医疗机构命名
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和医疗机构命名的有关规定。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的沟通衔接,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供有关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名称信息。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根据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申请,出具其医疗机构名称信息的证明材料,为营利性医疗机构正常执业运营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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