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得开心点最没痛苦了亲~
你可以有活的权利,但是你没有死的权利~
活着不是很好的吗,为什么选择那么极端的方法~
我也不是劝你,你觉得我废话了这么多还是觉得我在劝你的话我就不说了~
我觉得只要你开心的或者,会发现其实每一天都是美好的亲,加油~~~
像丘比龙一样开心哦
赐死制度作为延续几千年所谓“古制”,具有礼遇大臣的特征。实行赐死对大臣的优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 赐死减轻人死时的痛苦。中国古代刑罚以残酷著称。先秦至清,酷刑迭出,死刑的刑法就有数十种之多。行刑十分残酷,充满肆虐的特点。相比之下,赐死的情况就好多了。历代赐死宗室大臣都允许其自行了结。具体手段有赐剑,如《史记·白起列传》:“秦王乃使使者赐之剑,自裁”;赐毒酒,如《晋书》卷21《惠贾皇后传》“伦乃矫诏遣尚书刘弘等持节赍金屑酒赐后死”;赐帛,如康熙帝将处死总督噶礼时,“其母恨礼甚,又谐刑部,请照陶和气例,凌迟后焚尸扬灰。有旨赐帛。而噶礼又贿嘱帛系未绝时,即行棺殓” 对妇人多赐绫缎,历代沿用。这类赐死方式可以使人受罚死时少受酷刑的折磨,死后能够保留全尸,这对一向深受身体发肤受之父母观念熏陶的死者来说,在肉体和精神上都是一种安慰。
第二, 赐死者的人格尊严在某种程度上得以留存。中国古代无论何种死刑,在执行过程中都具有对犯人肉体和精神双重残害的特点。例如弃世,此刑刑人后暴尸于市井,就含有社会对罪犯的肉体和精神全面唾弃的意义。而对贵族大臣赐死,就不在公开的刑场执行,照顾其颜面,免除了对死者的精神蹂躏,确实含有礼遇之意,同时,大臣无论由何种罪名获死,都是皇帝以九五之尊,恩赐于身,便不受或少受刁酷狱吏的逼审,不再遭受所受的侮辱,大臣的体面不至于荡然无存。《礼记·檀弓上》:“申生受赐而死。”战国时春申君一度身在秦国,因犯过主动向秦昭王表示“歇当死,愿赐死”。 可见,这些大臣确实是把赐死看做君主对自己的礼遇。
一般有点身份又不想太多人知道的都用这三种办法:一是毒酒,二是白绫,三是匕首
人类的死亡有 6 种。1.病死。
病死是没有办法的,药物只能延长生命,却无法阻止生命的最终死亡。
2.正法。
因为是害群之马,因为是罪大恶极,必须让他死。如果他不死,他会害别人死。
3.被害。
无辜被坏人杀害。
有的是被偷袭,因为无法预防,是没有办法的。
有的是因为斗不过歹徒,在力量强大的坏人面前,弱小的好人就容易遭遇不测。
在势均力敌的坏人面前,在大多数情况下,好人是能够“智取”坏人的,悲剧是可以避免的。
4.人祸天灾。
这里所说的“人祸”,并非是指故意的行为,而是指人为的过失。比如,酒驾,失职,等等造成他人生命的失去。
天灾是指火山,地震,海啸,瘟疫,空难,海难,房屋倒塌,误入陷阱等等意外事故。
5.殉职。
为保家卫国而死的军人,为保护他人的生命财产而死的义士,克己奉公,忘我奉献的公仆。他们是永垂不朽的英雄,死得其所。
6.自杀。
有的人是因为病入膏肓,生不如死,为了免于剧痛的折磨,为了解除对亲人的麻烦,而不得不采取残忍的手段,结束自己的生命。
有的人是因为有精神疾病,不自觉的撞上了死神。比如,触电,溺水,跌下高楼,等等。因为有疾病,还真分不清是有意的(自杀),还是无意的(事故)。
有的人是因为道德沦丧,羞于为人,选择自杀。
有的人是因为贪污盗窃,或者罪不可赦,畏罪自杀。
有的人是因为社会问题,或者生活的压力,或者家庭的矛盾,好像看不到了前途,经过深思熟虑之后,最后选择自杀。
有的人是一时想不开,突然头脑发热,一时冲动而自杀。对于这种人,如果有人冲开,如果有人疏导,就不至于有悲剧的发生。所以,冲动是魔鬼。
司马迁说过:“人固有一死,或重于泰山,或轻于鸿毛。”
上述之死,孰轻孰重,泾渭分明。
本“问”之死,不得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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