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庭预防
家庭是未成年人社会化的第一步,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是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第一道防线。优化家庭环境,强化家庭教育功能,提高家庭教育水平是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重要措施。
1.1充分利用各种媒体进行广泛的宣传,提醒全社会重视家庭教育,使每个家长认识到家长的职责不只在养,更重要的是“教”,自觉地把教育子女放在家庭生活的重要位置。
2、建立良好的家庭环境,促进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良好的家庭氛围应该是民主和谐的。父母和子女应该平等、坦诚、相互尊重;了解子女,与子女沟通,走进子女的内心世界;理解子女,使子女感受到家庭的温暖;家长严格要求子女,培养其健康的人格,为子女做表率,使子女在潜移默化中接受良好的教育;为子女提供和睦美满的生活环境,不要动辄大骂,吵闹甚至离异。
3、配合学校教育,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家长活动。认真学习有关部门的家教知识,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和教育方法。让子女朝着健康、愉悦的环境中成长。
(二)、学校预防
学校是培养人才的摇篮,是未成年人社会活动的主要场所,未成年人的人格形成,气质变化,品德培养及人生观,价值观的确立,都与学校教育密切相关。因此,进一步强化学校教育,培养学生健康人格,是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重要环节。
尤其是加强青春期教育,对学生进行性生理,性伦理教育。使学生正确认识自身的变化,正视自己,打破性的神秘,闭锁好奇心理,控制自我言行,让青春永远闪光。同时,加强心理健康及法制教育,请派出所民警上法制课,担任法制辅导员,组织未成年人学习《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使他们懂法,守法,提高明辨是非、明辨真伪、区分罪与非罪的能力,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用法律和纪律来约束自己的行为。同时学会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确保自己人身不受伤害,身心健康发展。
(三)、社会预防
1、充分发挥各种宣传工具的作用和优势,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前途以及爱国情操,科学的世界观及遵纪守法教育,增强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教育他们知法,懂法,守法,提高他们的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2、公安、工商、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清除污染社会环境、特别是毒害未成年人的精神垃圾。有关部门必须对学校周边从事文化娱乐业的,要进行认真清理、整顿,对从事色情,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宣扬暴力,迷信等不良书刊报张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厉查处。
3、全面防范与重点防范相结合
随着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增多,全面防范未成年人是一项艰巨而重要的工作。家庭、学校、社会三方面应加强沟通、合作,全面防范未成年人犯罪。凡发现未成年人犯罪的蛛丝马迹的,应及时制止,并进行说服教育,特别是在初犯阶段,这将会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在全面防范的同时,要重点防范那些流动中的未成年人,如从学校流向社会的辍学青少年,他们由于家庭、学校、社会的忽视而在人们的视线之外,最容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因此,应对他们进行重点防范。学校必须严格控制学生辍学流入社会。家庭、学校、社会要经常联系,沟通,密切注视青少年的行踪,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制止、教育,把犯罪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中,从而堵塞未成年人犯罪的源头。
未成年人教育是一向庞大的系统工程。它关系到我们国家的未来的兴衰,社会安稳局面的形成。必须加强学校,家庭,社会三方面的沟通、合作,构建立体化的多维教育网络,从根本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发生,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1、健全各种法律保障体系,开展各种各样的教育活动,倡导良好的社会风气,改善宏观社会环境和家庭、学校等社会化机构的微观环境,抵制和消除社会上各种消极因素的影响。
2、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相互配合,通力协作,采取政治的、经济的、法律的、道德的、文化的等各种措施,消除犯罪产生的各种原因和条件,预防犯罪的产生
3、发展经济,提高国民的物质生活水平普及文化科学知识和教育,提高国民的文化素质普及法律知识,增加国民的法律意识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的职能作用,使其真正成为打击犯罪和预防犯罪的主力军等。
扩展资料:
增强责任意识,消除被害因素
开展个体被害预防的心理学基础是人的“趋利避害”的本性和对安全的需要。
安全是一种利益与需要,预防被害、追求安全是人的本能。
从古至今,刑罚权经历了从私权上升为公权的演变,国家在预防犯罪方面承担了越来越多的责任,公民在预防犯罪的义务上则逐渐淡出,甚至很少考虑如何防范自己被害。
在现代法治观念中,个人与国家是一种相互负责的关系,国家对公民负责的同时,公民也应积极承担责任,对国家和自身负责。
因此,治理犯罪不应完全依赖于国家,公民个人减少致害因素,积极开展被害预防也是应尽的义务。
个体防范心理的建立是开展个体被害预防的关键,个人应摒弃“危险不会发生在我身上”的思想,不要寄希望于危险不来找自己,而是要依靠自己有所准备来化解危险。
国家应当利用人的“趋利避害”的本性去唤起人们几乎沉睡的自我防范意识,帮助人们建立起牢固的心理防范长堤,增强预防犯罪被害的主体意识与公民的责任意识,促使公民主动开展个体被害预防。
发现并消除被害性因素是开展个体被害预防的具体措施。要正确看待被害,在许多犯罪中被害人都存在不同程度的过错,被害人对自身可责的致害因素应承担责任。
这种对犯罪行为所进行的责任分担促使人们躬身自省,以利于及时发现并消除自身具有的被害性,达到预防被害的目的。
因此,高风险的日常活动必然会增加被害性。消除被害性因素,减少对犯罪的诱发,这是公民个人开展被害预防的具体措施。
参考资料:共产党新闻网——被害预防:减少犯罪的重要途径
一、自身预防
加强自身素质的培养和提高,增加抵御犯罪感染的能力,应该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根本性措施。尽管他们还处于识别能力和自控能力都比较差的阶段,但对于真善美与假恶丑还是有一定的分辨能力的。
我们应当培养他们遵守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的观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以及自尊、自律、自强的意识,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当然,这需要和后面要谈的家庭预防、学校预防相结合,才能产生好的效果。
二、家庭预防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遏止青少年犯罪,首先应从家庭抓起。1980年联合国第三届预防犯罪及罪犯处理大会的有关材料指出:“家庭在所有国家中都是影响青年人生活的最重要的力量”,“家庭是最有效的社会控制媒介。”家庭教育是教育的一种基本形式,是整个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培养、教育子女是父母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只养不教,是父母的失职,教子不善,则是父母的罪恶。一个家庭的环境,父母的教育方法、道德观念和行为规范,都直接影响着孩子的成长,对孩子良好品行的形成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
一个和睦的家庭,父母教育得当,能够培养孩子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塑造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从而有效地防止其犯罪心理和行为的产生。
搞好家庭预防,应主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1、提高父母自身素质,优化家庭环境。
为人父母者,应时刻注意自己的言行和爱好,给孩子做好表率。同时,这也是社会有关部门需要做的一项工作,要提高婚姻质量,加强对父母(家长)的培养,不仅要提高这些家长的科学文化知识,并且要教会他们培养、教育孩子的方法。
2、注意家教方法,因人而教。
父母教育方法不当,过分溺爱和纵容,不仅教不好,反而把孩子推向邪路。这方面的例子是很多的,教训也是深刻的。武汉一酷爱玩网络游戏的16岁少年徐某,拿起菜刀向熟睡的母亲砍去,其目的是索要8000元钱。
母亲的脸、腰上被砍了6刀(后经抢救脱离危险)。当他逃离现场时,母亲还追着喊:“伢,你把毛线衣穿上,莫冻着了!”可怜天下父母心!这都是娇惯、纵容种下的苦果。
作为父母,不仅要关心孩子的吃穿,更要注意教他们如何做人,经常观察、了解他们在想什么,做什么,关心什么事,结交什么人,要平等地与他们沟通,多一分体贴,少一些训斥;
多一分爱护,少一些冷漠;多一些理解,少一些专横。对于失足、犯错误的孩子,更应给以家庭的温暖,绝不可弃而不管,放任自流。
3、教子不力,应承担相应责任。
我国《婚姻法》第23条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也都规定父母应当履行对未成年子女所承担的教育义务和预防未成年犯罪的职责,但并未规定父母教育不力所应承担的严厉的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我国《预防未成年犯罪法》第49条只是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放任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严加管教。”
“责令其严加管教”,但不管教怎么办?尤其是对父母已经离异(且已另外组合新的家庭)的孩子。法律应增加规定教子不力的“拘留”、“罚款”等行政责任,严重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在英国就有“孩子逃学、父母坐牢”的做法。
一位母亲因为女儿经常逃学,而被判监禁60天,她上诉后,尽管刑期减半,但仍要执行30天的监禁。在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上,有委员就曾提出建议:针对青少年犯罪,建议在法律责任中加入对父母的处罚条文,以督促父母教育好自己的子女。看来,完善这方面的立法,很有必要。
三、学校预防
学校作为家庭的延伸,对青少年的成长教育和预防青少年犯罪,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处在《综合性预防犯罪措施汇编》第10条中写到:“学校对青少年的影响很大,儿童的发育成型有许多年是在为了满足他们的教育和社会化需要而设立的各种机构中度过的。
学校能提供种种机会来倡导社会平等、文化多元性和个人的亲密关系,并帮助青少年获得道德标准、社会技能和公民的责任感。更具体地说,学校能指导学生了解他们应尽的公民义务、犯罪的性质、遵守纪律的重要性、犯罪的种种后果、刑事司法制度的工作情况以及预防犯罪的方式。”
一个人如果在青少年时期能够受到良好的教育,那么他就有可能成为一个情操高尚,对国家、社会有益的人;否则,如果学校教育不力或不利,他就有可能走上歧途,甚至违法犯罪。笔者以为,学校的教育工作应该主要做到:
1、端正办学指导思想,抓好素质教育和品德教育。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3条第1款)
要彻底改变长期以来存在的“片面追求升学率”的办学指导思想和做法,真正实现从“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的转变。学校的职责就是“传道授业解惑”。
“传道”是第一位的。学校应注重对学生的思想品德、人生观、世界观教育,培养学生有一个健全的人格和良好的品行,做一个高尚的人;然后才是“授业解惑”,传授各种知识,增强将来为社会服务的本领。
那种只“授业”不“传道”的做法,是极其错误的。我们尤其应注意抓好“后进生”、“双差生”的教育。对此,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3条第2款明确规定:“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
一般来讲,这些只是一些方面、一时的“差”,并不代表全面、永远的差,经过认真细致的工作和教育,他们很有可能成为“先进生”,成为将来对社会有益的人 或者国家的栋梁之材。
2、努力提高教师素质,尤其注重教师政治素质和师德的培养。
“为人师表”!教师对学生的模范表率和影响作用是非常大的,有些影响是终生受益的。这方面不乏其例。要想使学生懂法,教师必须先学法,要想使学生做好人,教师必须先做好人,这就是:“教育人者,必先受教育”。
这须要造就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我国现已开始实行教师资格考试制度,应大胆改进教师制度,使教师能进能出,对那些品质低劣、不能为人“师”的人,要及时将其淘汰出局;对于那些歧视学生,动辄体罚学生的教师,要予以严厉处罚,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3、要抓好学生的法制教育。
学校,尤其是中、小学,法制课要作为必修课,配备专门的法制课教师,不仅要搞好课堂教学,同时还要利用课余时间,对学生进行丰富多采的法制教育活动。
通过法制教育,使广大青少年懂得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知道什么行为是社会提倡和法律允许的,什么行为是法律禁止的,什么行为是违法的,做到知法、懂法和遵纪守法。
四、社会预防
社会预防,主要是指净化社会环境,给青少年创造一个有利于其身心健康的良好的社会环境,动员社会力量,加强对青少年的教育和保护,以控制和减少青少年犯罪。要做到 加大打击力度,净化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
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止“黄色”、“灰色”和“黑色”这“三大污染”对青少年的感染和侵害,坚决禁止含有色情、暴力等音像制。
扩展资料:
青少年犯罪的特点:
1、共同犯罪、结伙作案多,带有“黑帮”性质的团伙犯罪亦有增加趋势。
这是由青少年年龄小、思想不成熟和依附性强等特点所决定的。他们在实施犯罪时往往有胆怯心理,总感觉一个人作案势单力薄,所以就纠集多人,形成“作案氛围”,一轰而上,既能互相壮胆,又能分工合作。
据报道,今年9月在安徽合肥市蜀山区法院不公开审理一抢劫案件,18个被告中,只有一个19岁,其他均为未成年,最小的才15岁。这是一群在城市游荡的孩子,一没钱就几个人凑在一起,窜到街上,见人峰拥而上,先打后抢。
更有甚者,近几年来不断有青少年组成的带有封建帮会色彩和黑社会性质的违法犯罪团伙,净干些打架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抢劫、敲诈钱财等违法犯罪活动,有的甚至称霸一方。
2001年,在北方某城市公园发生了一桩血案,一年仅14岁的少年被捆绑双手,身上被打得血肉模糊,惨不忍睹。此案告破后,挖出了一个犯罪团伙。
这个团伙共有32人,最大的16岁,最小的才12岁,他们成立了“好汉帮”、“神龙教”,还有敢死队,其中有“老大”、“军师”、“打手”等。少年“黑社会”已露端倪!
2、严重犯罪较多,作案手段比较野蛮和凶残,往往是不计后果。
青少年正处在成长发育阶段,生理发育很快,但心理发展却比较慢,在思想上表现为不成熟性,容易走向歧途;并且易受到外界感染、刺激,产生感情冲动,走向极端。这些人或行凶杀人、严重伤害,或暴力抢劫,或实施强奸,犯罪手段恶劣,带有一定程度的疯狂性。
比如,据报道,去年上海市一名17岁的少女因母亲对其管教太严,竟用刀将其母亲砍杀致死。在日本,2001年初,神奈川县一所中学的两名学生因不满老师的耐心规劝,居然动手“修理”了8名老师长达1小时,造成2名老师下鄂骨折,一名怀孕女教师险些流产。
时隔不久,日本西北部一中学生因不满老师的训斥,放学后用一把小刀连刺老师十刀,致老师惨死刀下。
3、突发性犯罪多,作案动机、目的比较单纯,带有一定的盲目性。
由于青少年年龄小,社会经验少,考虑问题比较简单,犯罪动机单纯,很少预谋,突发性犯罪比较多。仅仅是两人因打台球发生口角,郑××就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将被害人连捅四刀而致人死亡。
一个高中学生,平时在班上表现、学习都不错,在一天打台球时,仅仅是因跟随一个同学找另外一学校的学生出气,主犯在打人过程掏走了30多元钱,结果李××因构成抢劫从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4、犯罪的成年化、智能化和低龄化。
在青少年犯罪中,不少犯罪手段成人化,且有不少是智能犯罪。我们所曾办过一起强奸案,三个被告均为未成年人,一个才15岁,但在对付舞厅小姐实施强奸时,显得非常“老练”。
另据报道,2001年2月8日,北京海淀区公安局刑侦大队接到本市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报案,该公司在交纳上网费时,发现在北京电报局的163上网帐号被人盗用,累计损失达40余万元。经公安部门认真排查,终于将本市第一个黑客——年轻的在校大学生卢某抓获。
实际上,现在很多制造病毒的“高手”都是青少年。再者,犯罪的低龄化也比较突出。13、14岁的小孩动辄拿刀伤人、杀人,犯罪的年龄越来越小。
5、从青少年犯罪的教育改造情况来看,反复性强,再犯的犯罪率上升。
青少年模仿性强,犯罪学得很快。正是:“近朱者赤,近墨者黑”。违法犯罪的青少年,既有可塑性强、易于改造的一面,同时也存在着较大的反复性。
在看守所、监狱的“交叉感染”,使其学会了更多的犯罪“技术”,由以前的“一面手”变成“多面手”,并且胆子更大,反侦查性更强。这恐怕是重大、恶性案件在青少年中不断发生,并且青少年犯罪率居高不下的一个重要原因。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青少年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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