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第一个方面,孩子不遵守规则,往往是因为对家中的规则不了解不明白,每一个家庭都有自己的规则,有些家长以为孩子已经完全明白这些规则了,而事实上孩子并不明白,家长在对孩子说明家庭规则的内容时,就期望并要求孩子遵守,孩子当然不会做得更好,因为他根本就没有了解也没有理解这些规则真正的用意是什么,家长需要明白,孩子的理解能力,未必是家长以为的水平,有效的方法是,和孩子真正的就家中的规则进行一次公开平等的谈论和讨论,让孩子解说一遍所有的规则,这样才能确保他真的已经理解了。
第二个,家里的规则设置太多,繁杂的规则,孩子往往一时无法一一遵守,只好采取不理会的态度,这样才能够规避掉众多规则带给自己的压力,有的孩子会刻意隐瞒犯规的情况,寄希望于不被家长察觉,制定的规则过于繁琐,也会在家长监督的过程中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所以家中的规则应该简单明了。
第三个方面,孩子经常发现规则不一定要遵守,规则是否必须遵守,孩子的想法主要受两点影响,第一个,是否经常有人不遵守规则而无需惩罚,第二个,家长是否自己也经常不遵守规则,这两点是影响孩子对规则遵守的意识,最大的影响,一旦家长没有身先士卒,没有以身作则,孩子就没有办法培养起遵守规则的习惯。
第四个方面,特殊的年龄段,特殊的表现,应特殊的对待。孩子在成长的过程中,当他不断地去通过学习和探索,了解这个世界的时候,他会用不同的方法来处理同一件事情并且想知道新方法的结果是怎样的,在这个过程中很多家长会觉得有时孩子是明知故犯,或者故意不听话,其实这不过是他成长过程中的自然现象而已,类似这样的犯规,家长可以坚持规则,但是要控制自己的情绪,让孩子一点一点通过这样的事情明白,学习规则的重要性。
举目四望,不遵守交通规则的行为,非常普遍!佛学大师南怀瑾先生的观点,任何问题,都可分为相、数、理三个部分。所谓相,问题的表面现象。所谓数,问题的程度。所谓理,问题产生的原因。
我们先来看看不遵守交通规则的现象和程度。实事求是地评价,最近十多年来,即使在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比较缓慢的北方小县城,只要是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的地方,机动车,总体来说,是遵守交通规则的;摩托车、电瓶车、自行车的少部分,是遵守交通规则的;行人中的大多数,也是遵守交通规则的。这三种状态,相比较起来,两轮、三轮电瓶车,不遵守交通规则的比例最高。在这类不遵守交通规则行为中,尤其以送外卖的、送快递的,居高不下。这两类人群中,有不少人认为,红绿灯可以忽略不计,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可以忽略不计,人行道,更可以忽略不计。特别令人纠结的是,违反交通规则最严重的这两类人,特别能得到旁观者的理解和同情,一言一蔽之,人家要赶时间嘛!似乎他们的违反交通规则行为,可以不受法律法规约束,即使约束,也可以高高举起轻轻放下。这是什么逻辑?难道外卖骑手、快递骑手的命,比别人贱吗?难道被外卖骑手、快递骑手违反交通规则伤害的人,命也是贱的?这简直是,岂有此理!
我们再来看看违反交通规则的原因,或,为什么有人,不遵守交通规则。首先,不敬畏生命。既不珍惜自己生命,更不珍惜别人生命。在他们精神层面,根本就没有这个意识。其次,愚昧,并且拒绝摆脱愚昧。不知道,或,拒绝知道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既不知道或拒绝知道,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重要性,也不愿知道或拒绝知道,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具体内容。三是漠视包括交通规则在内的所有规则。四是任性。在农耕文化氛围中浸润时间太长,养成了散漫、随性、反感被约束的习惯,这个习惯,深度渗透并扎根在基因里,代际传递几千年。五是侥幸心理。六是从众心理。七是犯错和违法成本太低。八是执法不严、界限模糊。出了车祸,不论谁对谁错,一律由机动车驾驶员买单,或者由保险公司实施人道主义救助。这种把法律和道德混为一体的行为,对违法交通法规行为起到了托底作用。
那么,怎样对违反交通规则行为,进行有效治理呢?我以为,至少应该做到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还是治愚啦。通过广泛深入持久的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特别是全社会参与的社会教育,使全体民众树立起敬畏生命意识、珍惜生命价值、呵护生命健康的途径和具体内容。同时,从细节做起,杜绝大而化之,杜绝运动式行为。其次,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宣传,把重要意义、具体内容、具体行为方式方法等,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普及到全体民众,杜绝一阵风,杜绝学术语言,杜绝专业语言。第三,从细节做起,严格执法。比如,行人过马路,要走在斑马线上。那么,行人等绿灯,应该站在什么位置?这就没有具体规定了。我以为,应该站在人行道上吧?至少应该站在路牙石以后,而不应该站在非机动车道甚至机动车道以内。否则,就是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就要进行处罚。同时,处罚应该进入公民征信系统,这样可以让违法人付出一系列代价。第四,提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成本和代价。要像严格追究机动车驾驶员那样,严格追究非机动车驾驶人员和行人的违法行为,切实做到一视同仁,该谁的责任就是谁的责任,该谁承担赔偿责任就由谁承担赔偿责任,而不再继续由机动车驾驶人员买单,而不再由保险公司行使人道主义救助。
当然,仅仅做好上述几个方面,还是远远不够的,还应该做好更多方面的工作。有关方面,应该走出去,应该请进来,旁征博引,多渠道借鉴,甚至照搬照套先进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经验。如此多措并举,如此多维治理,不愁解决不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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