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药品,禁止发布广告:
一、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主
管部门批准生产的药品;
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临床试用、试生
产的药品。
第八条
按地方标准生产的药品,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布广告
,须经药品生产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
准,不得发布广告。
第九条
经批准发布广告的药品,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省、自治
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有权通知广告经营单位,暂停发布广告或吊销其
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一、临床发现药品有新的严重不良反应;
二、药品质量下降,未达到规定的标准;
三、企业停产、停业整顿或被吊销《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
经营企业许可证》。
PS:处方药不能在除专业期刊等外的大众媒体上做广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不得做广告的药品是分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五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作广告。前款规定以外的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作广告。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
(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并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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