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人好色表现得更加含蓄,更加隐蔽,是一种静的,防守反击型。男人好色表现为一种动态,以攻为主。女人为什么把色隐藏,和中国数千年的儒学有关,三从四德把女人的“好色”本性压住了。“好色”在女人身上是一个忌讳,她们要保持在外面那贤良淑德的淑女形象,“好色”这个是人类的本性,在女人的身上是一个贬义词,在我们中国是一种伪背道德的表现,所以女人的好色显得更隐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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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人好色属内向被动型,羞于说出口,常常有意隐藏自己的需求。看到男性的身体,也要用手蒙着脸从指头缝里偷看。就是夫妻之间,想要也不直接明说,她们会通过一些暗示或肢体语言表达出来,比如穿上情趣内衣,在老公面前晃来晃去。
男女好色还有年龄上的区别,男人终身好色!但在18~30岁之间欲望最强,之后逐步下降。女人在30岁之前处在半梦半醒间,之后才完全清醒过来,欲望大增,吓坏了丈夫!然后在50岁左右绝经了就不怎么感兴趣了。
女人会有好色行为吗?当然有。女人的身体内产生雌性荷尔蒙,在激素的驱使下,她们的内心渴望得到异性的安抚!但在行为上却感到羞涩、难为情,所以外表矜持。这是受古代男尊女卑封建思想的影响,有了欲望也要尽力压抑,更别说主动投怀送抱了。因为过于主动,她们担心被男人耻笑,当作荡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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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的。
但大多数女生会对自己的男朋友或者老公好色,渴望和他们亲近或者因为什么场景什么举动“想入非非”,这是一种爱的体现。
当然也有那种纯粹好色,比如二刺螈圈的一部分粉cp的妹子们,看到自己喜欢的cp亲热或者不可描述当然会激动不已
但是我们女生看到帅气的男生最多会花痴一下“哇这个小哥哥好帅!”或者有些女生产生了爱慕之情,很少会有妹子意淫一些色色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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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色女人也会在日常生活中留下痕迹,尤其是某些非典型症状会通过神态和肢体在不经意之间流露出来。
1、看电影和电视剧时,只对帅哥演员印象深刻,至于电影或电视剧的情节是否好看并不重要,尤其是每天会坚持准点收看别人都感到乏味的肥皂剧,只是因为有帅哥演员或是露骨的亲昵动作。
2、对于单位新来的男同事,如果是帅哥型的就会多看几眼,甚至会以一个单位老同志身份主动教导他业务要领或操作规程,目的就是可以和他多一点相处的机会,加深他对自己的印象和好感。
3、朋友聚会,如果发现有陌生的帅哥出现,立马会变得热情奔放和超乎寻常的亲和力,总想通过自己的各种各样的临场表演来吸引到帅哥的眼球,如果发现是无主的帅哥,更是会热情似火殷勤有加。
4、逛街或跟小姐妹一起逛商场时,总是喜欢评论从身边匆匆走过的男人,如果发现有像韩剧中的帅哥时,会从神态中表现出莫名的兴奋,如果没有帅哥出现,便会说今天逛街一点都没有意思。
5、评论一个男人的优缺点时,并不着力于他的学历与能力,也很少评价对方的工作绩效,而是根据自己对帅不帅的评判标准以及好感程度来评价对方,如果对方长得实在有碍观瞻就懒得开口了。
6、喜欢出入男人多(浴室除外)的场合,尤其是喜欢看男性超模表演的“秀”,同时,可能心中还会暗恋着某位男明星,并且总是幻想自己可以跟他邂逅相遇,然后主动介绍自己,然后两人坠入爱河。
7、喜欢听男人讲荤段子,甚至会参与到男人的黄色笑话之中,并且时常会表现出一种莫名其妙的兴奋和特别的快感,有时还会幻想假如被自己喜欢的帅哥毛手毛脚后自己会有什么样的态度。
8、见到自己喜欢类型的帅哥就会运用女人超人非凡的想像力来设想着自己跟他牵手,跟他拍拖,甚至还会幻想到跟他有赤身裸体的亲昵动作,其实,自己根本就没有可能认识或是成为他的女朋友。
9、听到别人说自己特别喜欢的帅哥名字时会流露出一种莫名的兴奋,就好象是在说她特别喜欢的宠物一样,而且,还会告诉别人这个帅哥的具体情况,比如,年龄、职业、婚姻状况、个人喜好等。
10、总是无法压抑自己对喜欢帅哥的思念,很关心也很嫉妒他身边出现的每一个女人,总会设想让这些女人去死去永远消失,有时更会变态到把他当成了自己的私有财产,疯狂到可以为他去死。
法律规定性同意年龄是十四周岁以上。进行合法性行为的最低年龄大多在十四至十六岁之间,如果与低于此年龄的人进行性行为,不论此人同意与否,都需要负刑事责任,但是也有国家和地区完全禁止婚姻外的性行为。法律分析
在中国大陆,此年龄为十四岁。在性行为双方都低于或者接近此年龄时,一些地区并不对性行为加以惩罚。大部分的规定还是在女性年龄十四周岁以下,尚不具有性自由选择权,如果男性在明知女性在十四周岁以下,还和其发生关系的,就属于刑法上的强奸罪,国家对于性教育缺乏,使得许多未成年人对性缺乏认识,而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缺乏社会经验,心智不成熟容易被诱导,对于性同意这个年龄界线没有概念。法律上认定一个人具有自由表达意志,独立进行民事活动能力的最低年龄。其他行为的最低年龄另有单独名称,例如法定婚龄和刑事责任年龄。虽然同意年龄在法律条文中并不经常出现,但是在刑法中描述性行为的同时引用。大部分国家和地区都有法例规管最低合法性交年龄,但各地相关法例的实际内容会有所出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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