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会是以下几种情况:
1、孩子属于婚前出生;
2、孩子是计划生育规定之外出生的,属于超生;
3、孩子不是子亲生的属于抱养的;
4、孩子是弃婴,没有去相关部门登记直接养育的。
第一种、如果父母在孩子出生后三个月内及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之后按照户籍办的要求补全各种资料,孩子就可顺利入户登记了。
第二种、按政策要求缴纳一定年限的计划外生育费才可办理入户登记。有些家庭,不愿交纳相关费用,等孩子大了,不得不上户口的时候,办理起来就会麻烦些,为了证明孩子是亲生的,需要做DNA亲子鉴定。
第三种、抱养的孩子,上户口操作起来也很麻烦。先看你是不是合法领养的。如果符合领养条件,办理了相关的领养登记手续,是可以带着这些材料去派出所上户口的。如果不是合法领养的,就不具备上户口条件,还要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四种、养的弃婴,首先要到民政部门登记备案,证明是弃婴后且确定无人认领,才能建立领养关系,之后可以按照户籍办的要求办理入户手续。
《姓名登记条例(初稿)》第十三条姓名不得使用或者含有下列文字、字母、数字、符号:(一)已简化的繁体字;
(二)已淘汰的异体字,但姓氏中的异体字除外;
(三)自造字;
(四)外国文字;
(五)汉语拼音字母;
(六)阿拉伯数字;
(七)符号;
(八)其他超出规范的汉字和少数民族文字范围以外的字样。
第十四条除依照第六条或者第十一条的规定使用民族文字或者书写、译写汉字的以外,姓名用字应当在二个汉字以上,六个汉字以下。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或者民族良俗对姓名的字数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和约定。
第三章 姓名变更
第十五条申请姓名变更,须经户口登记机关审核批准。
第十六条无正当理由,不得变更姓名。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姓氏变更登记:
(一)因血缘关系成立,变更为父姓或者母姓或者父母双方姓氏的;
(二)因收养关系成立,变更为养父姓氏或者养母姓氏的;
(三)因收养关系终止,恢复收养前姓氏的;
(四)因婚姻关系成立,变更为冠以夫姓或者妻姓的;
(五)因婚姻关系终止,恢复婚前姓氏的;
(六)因夫妻一方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生存配偶恢复婚前姓氏的;
(七)因父母再婚,未成年子女变更为继父姓氏或者继母姓氏或者再婚父母双方姓氏的;
(八)因入赘关系成立,男方变更为女方姓氏的;
(九)因入赘关系终止,男方恢复原姓氏的;
(十)公民出家或者出家人还俗,变更为法名或者原姓名的;
(十一)因其他特殊原因的。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名字变更登记:
(一)同时在同一单位工作或者在同一学校学习姓名相同的;
(二)与社会知名人士姓名相同的;
(三)与声名狼藉人员姓名相同的;
(四)与被通缉的犯罪嫌疑人姓名相同的;
(五)名字粗俗、怪异的;
(六)名字难认、难写的;
(七)名字可能造成性别混淆或者误解的;
(八)公民出家或者出家人还俗,变更为法名、道名或者原姓名的;
(九)因其他特殊原因的。
新生儿上户口流程如下:第一步,先去医院拿出生证明;
第二步,需要提前准备的资料如下,婴儿父母结婚证原件并复印其中一本结婚证;婴儿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婴儿父母双方户口本并复印首页和父母双方当页;超过一整年未落户的还需提供父母双方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第三步,去户口所在地公安分局给宝宝上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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