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患者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使用麻醉药的患者需具备有关癌症相关确诊检查报告单复印件(CT、B超病理报告等相关确诊报告);
3、需提供本院麻醉权医生开具诊断证明书(一式三份诊断证明书);
4、异地患者提供属地派出所开具暂住证或相关证明;
5、麻卡押金100元整;
6、取麻卡时间,上午8:00—11:30,下午2:00—4:30
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第三条 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法律分析:首次办理麻卡需带齐所需资料(诊断证明、相关疾病诊断报告、居住属地居委会证明信、患者本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2份、患者本人及代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2份),办理麻卡需提供两名代办人的身份信息,除登记的代办人没有取药资格。每次取药要带患者及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到门诊办公室换取麻卡病历本取药,成功办理麻卡后每两个月重新出示街道开具的证明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指列入麻醉药品目录、精神药品目录(以下称目录)的药品和其他物质。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上市销售但尚未列入目录的药品和其他物质或者第二类精神药品发生滥用,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该药品和该物质列入目录或者将该第二类精神药品调整为第一类精神药品。
法律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保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据药品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的种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等活动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出口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指列入麻醉药品目录、精神药品目录(以下称目录)的药品和其他物质。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上市销售但尚未列入目录的药品和其他物质或者第二类精神药品发生滥用,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该药品和该物质列入目录或者将该第二类精神药品调整为第一类精神药品。
第四条 国家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以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管制。除本条例另有规定的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进行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的种植以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等活动。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优选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