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需要提供的审核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2)申请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3)证明年龄错误的原始凭证材料(出生医学证明原件,记载原始出生日期的户口簿,户口底账等);
(4)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申请人如果有固定职业,还需要所在单位出具书面证明材料;申请人如果是在校学生,还需要所在学校出具书面证明材料;
(二)办理步骤:(1)申请人持以上材料到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派出所受理申请后,填写《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审批表》,责任区民警、所长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上报分县局主管领导,直至市局主管领导审批(审批权限各地可能稍微不同)。
(2)如果申请得到批准,申请人持《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审批表》到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室更改户籍信息中的出生日期和身份证号,重新打印户口本,并以新户籍信息办理身份证。
(三)变更出生日期的现实情况:
出生日期涉及到公民参与社会事务的诸多重大事项,比如:上学、工作、参军、结婚、退休等等,因此它的变更比较敏感,公安机关对于此事很慎重。
现在公安机关登记出生日期依据的是医院的出生医学证明,凡以出生证明登记出生日期的情况一律不予变更。
户籍信息目前都以统一录入全国人口信息网络,而且涉及到身份证号的变更,更改难度很大。
身份证改年龄不需要花钱,符合条件的免费办理。 1 、办理条件:出生日期原则上不得更改。公民实际出生日期与居民户口簿登记出生日期不一致的,可以申请更正出生日期。 公民申请更正出生日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 受理: (1)组织、人事部门管理的干部,本人要求确定或者更改的;
(2)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已依据《出 生医学证明》申报户口,要求更改的;
(3)正在服刑或者被劳动教养、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
(4)作为当事人的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毕的;
(5)申报户口登记时对出生日期已签字确认的;
(6)已更正出生日期的;
(7)变更姓名未满三年的。
2 、办理手续:公民申请更正出生日期,应提交以下材料①书面申请报告;②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③公安机关原始户籍资料;④原始户籍资料登记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出生日期更改情况说明。凡无法提交原始户籍资料的,原则上不予办理,特殊情况公安机关 要认真调查核实。对依据原始户籍资料申请变更出生日期的,在提交的原始户籍资料复印件上需注明出处、审核人、日期,并加盖所属派 出所户口专用章。1996年 1月1日以后出生的公 民申请变更出生日期的,需提交在派出所申报户口的原始材料。对确系户口登记差错且查找不到原始户籍资料的公民申请变更出生日期的 ,要持慎重态度,需提交所属派出所出具的查找不到原始户籍资料的证明、其母亲在医院住院分娩记录、儿童预防接种登记表、独生子女 证、学籍登记表、毕业证书、最先记载出生日期的人事档案资料、持有的老户口簿或第一代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复印件、责任区民警调查报 告等证明材料,所提交的证明材料必须相互印证,出生日期有涂改的原始户籍资料、单一的证明材料和新近补发的《出生医学证明》不得 作为变更出生日期的依据。
3.办理程序:由公民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派出所受理后,经派出所 、县级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办理。
可以的,先去公安局把户口本改了。再拿户口本去从办。钱要看具体的地方。应该是地方不一样钱也不一样的。公民变更姓名、出生日期、民族等有何规定?
公民的户口变更登记是由于客观情况变化,为使原有的登记内容符合实际情况而进行的
一项登记。户口登记具有法定效力,变更只能申请户口登记部门依法进行,公民不能自行改
动。(1)姓名变更。学龄前儿童姓名变更可口头申请,由民警自己掌握。 10 周岁以上儿童
应征得本人同意,成年人由自己提出书面申请。上学后至 16 周岁的公民要变更姓名,由派
出所所长审批。 16 周岁以后,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持有效证明材料报公安机关审批。
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和正受刑事处罚和劳动教养者,不得变更姓名。公民依法变更姓名后,
原姓名作为“曾用名”备查。(2)出生日期的变更。公民申请变更出生日期,应出具有效的
出生证件或公证机关的证明,经民警调查属实后,经批准方能变更。(3)民族成份变更。户
口登记机关尸能依据县以上民族工作部门出具公证明办理变更手续。国家民委规定恢复或改
正民族成份,个人申请者由县级民族工作部门审核;一村或一街道相当数量住户集中申请者
由地(市)级民族工作部门审批;要大范围的群众要求者,由省级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本级
人民政府审定报请国务院审批。隔代要求恢复或改正民族成份的,应当首先改变其父母的民
族成份,再行改变其本人民族成份;如父母亡故,可依生祖父母或生外祖父母一方的民族成
份,由本人选定改变;生祖父母或生外祖父母均已亡故的,不再纵向上溯或横向援引改变民
族成份。不同民族成份者因收养关系或父母婚姻,要求改变子女民族成份的,成年人不应改
变,未成年子女可由父母双方协商选定。
你写一个改名申请给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通过盖章后到所在地公安局户籍股登记,当然要带户口簿。投档案后大约15或7个工作日后可以正式更改,户口簿里面会写你曾用名是什么,现名是什么。 毕业证什么的需要用到证明你的身份的时候须带上户口簿配合。
具体的你最好可以去当地公安局或派出所咨询一下。
办理户口登记和申领身份证的有关规定
1.公安派出所受理的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江西省暂住人口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转非”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的规定:
(1)户口迁移:本市县(区)直系亲属同类性质户口迁移,迁出凭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办理,迁入凭迁出地开具的《户口迁移证》和房产证明办理;跨市县(区)户口迁移,迁出凭《居民户口簿》和拟迁入地公安机关开具的《准予迁入证明》办理,迁入凭迁出地开出的《户口迁移证》和本市县(区)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准予迁入证明》办理。
(2)立户、分户:凭本人婚姻证件和单位房产证明。
(3)新生婴儿落户:坚持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原则。持父母户口簿和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和婴儿的《准生证明》办理。
(4)变更或更正登记项目:变更职业、服务处所凭单位证明;变更文化程度凭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证书;变更婚姻状况凭结婚、离婚、复婚证件。
(5)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落户:凭省、市高、中等院校毕业生分配办公室分配通知,接收单位证明和本人《户口迁移证》。
(6)转业、退伍军人落户:凭县、市以上转业、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发给的安置证明和单位接收证明。
(7)“农转非”落户:凭《准予迁人证明》、《农转非计划指标证》和《户口迁移证》落户。
(8)小城镇户口落户:凭《准予迁人证明》、《小城镇户口指标证》和《户口迁移证》。
(9)出国人员回国恢复户口: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单位证明。
(10)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落户:凭释放机关和解除劳教机关发给的释放证明和解除劳教证明恢复户口。
(11)申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凭本人《居民户口簿》、指定照相馆拍摄的制证相片办理手续。
(12)换领居民身份证:凭本人《居民户口簿》、相片和旧居民身份证办理手续。
(13)办理暂住证: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办理。
(14)考取大、中专院校学生户口迁移:凭《居民户口簿》和新生录取通知书办理。
(15)出国留学人员在国外所生子女回国落户:凭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在国外所生子女证明、我驻外使领馆开具的其父母身份的证明、子女回国时使用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拟居住地亲属户口簿办理。
(16)归国华侨户口落户:凭省级公安机关出人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华侨回国定居证》办理。
(17)港澳同胞回内地定居户口落户:凭省侨办等有关部门的批准证明办理。
(18)台胞回大陆定居户口落户:凭有关部门签发的《台湾同胞定居证明》。
(19)死亡户口注销:凭《居民户口簿》和《死亡医学证明》办理。
(20)应征人伍公民户口注销:凭《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入伍通知书》办理。
(21)出国(境)后户口登记、注销:出国(境)六个月以内的,凭出国(境)证件和本人户口簿办理登记手续;出国(境)六个月以上的,凭出国(境)证件和本人户口簿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22)博士后研究人员及其家属子女户口迁移:博士后流动期间,在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建站单位落常住户口。公安部门凭国家人事部专家司介绍信,为博士后办理户口迁出和落户手续。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博士后一起流动,建站单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凭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的介绍信,办理暂住户口手续。博士后流动期间或期满安排固定工作后,当地公安部门凭国家人事部专家司的介绍信,为其本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办理户口迁出和落常住户口手续。
2.市、县(区)或地、市公安机关审批的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的有关规定:
(l)更正姓名:凭申请报告、有关证明材料、居民户口簿办理。
(2)更正出生日期:凭原始户籍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办理。
(3)变更民族成份:凭县级以上民族工作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办理。
(4)申领临时身份证:凭《居民户口簿》和本人近期相片到公安派出所申请,派出所经核对《常住人口登记表》后,当即开具证明,由本人持证明到县、市(区)公安机关,当即办理证件。
(5)申领居民身份证快证:凭《居民户口簿》和相片到公安派出所申请,派出所经核对《常住人口登记表》后,当即开具证明,由本人持证明到县、市(区)公安机关办理手续。
(6)干部、职工调动户口:凭县以上有审批权限的组织人事部门或劳动部门调令和《干部、职工调动登记表》以及单位接收证明,到县、市(区)公安机关办理准迁手续。
(7)收养弃婴、儿童和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子女的户口落户: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前,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且已建立了事实收养关系的,收养人可持有关材料到其住所地公证机关办理事实收养公证;因故难以办理收养公证的,收养人可以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落户申请,经调查核实并报县、市公安机关审批后,予以办理落户手续。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后,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收养人凭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办理的《收养登记证》和本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落户申请,经调查核实并报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批后办理人户手续。
(8)现役军人家属子女随军的户口迁移:凭军队师(旅)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签发的随军批复、申请报告、结婚证复印件及地方户口、居民身份证、待业证等材料,向迁入地派出所申请,上报县市公安机关审批。
(9)对结婚满一定年限的夫妻投靠落户。凭申请报告、结婚证、双方户口簿、身份证、住房证明,向迁人地派出所申请,由县、市公安机关审批。
(10)对男超过60周岁,女超过55周岁的父母投靠子女落户。凭申请报告、父母身边无子女证明、父母户口簿、投靠子女户口簿、住房证明,向迁人地派出所申请,由县、市公安机关审批。
(11)18周岁以下旁系亲属投靠落户。父母双亡的,被投靠人提出申请报告,交验户口簿,投靠人户籍证明,投靠人与被投靠人亲属关系证明。病故的,凭县、市以上医院的死亡证明书;交通肇事的,凭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其他死亡的,凭公安机关法医鉴定或其他有效证明,连同公安机关户口注销证明,向迁入地派出所申请,由县、市公安机关审批。
(12)在城市投资、兴办实业的公民及其直系亲属落户。凭本人申请报告、原户籍证明、结婚证明、投资资金注册验资证明、工商执照,投资兴办项目竣工或投产验收证明,向迁入地派出所申请,由县、市公安机关审批。
(13)在城市购买商品房的公民及其直系亲属落户。凭本人申请报告、原户籍证明、结婚证明、购房发票、房屋产权证,向迁入地派出所申请,由县、市公安机关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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