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培训权)
(二)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检查诊疗权)
(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知情权)
(四)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防护劳保权)
(五)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批评检举控告权)
(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拒绝权)
(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建议权)
其实这个和安全生产权利差不多。就多了个诊疗权。
少的3个可以不用说,毕竟现在我国的安全管理包含职业健康的内容(工伤保险、民事赔偿、紧急避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病人的权利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病人有个人隐私和个人尊严被保护的权利,病人有权要求有关其病情资料、治疗内容和记录应如同个人隐私,须保守秘密。
病人有权要求对其医疗计划,包括病例讨论、会诊、检查和治疗都应审慎处理,不允许未经同意而泄露,不允许任意将病人姓名、身体状况、私人事务公开,更不能与其他不相关人员讨论别人的病情和治疗,否则就是侵害公民名誉权,受到法律的制裁。
病人有平等享受医疗的权利 当人们的生命受到疾病的折磨时,他们就有解除痛苦、得到医疗照顾的权利,有继续生存的权利。任何医护人员和医疗机构都不得拒绝病人的求医要求。
病人有服务的选择权、监督权 病人有比较和选择医疗机构、检查项目、治疗方案的权利。医务人员应力求较为全面细致地介绍治疗方案,帮助病人了解和作出正确的判断和选择。
病人同时还有权利对医疗机构的医疗、护理、管理、后勤、管理医德医风等方面进行监督。因为病人从到医疗机构就医开始。即已行使监督权。
扩展资料: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守和履行如下义务:
1,遵守医疗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医院的相应管理;
2,尊重医务人员的人格及工作;
3,积极配合医疗服务,严格遵照医嘱进行治疗;
4,接受强制治疗义务。患者患有传染性疾病时,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主动接受强制性治疗;
5,交纳医疗费用的义务;
6,防止扩大损害结果发生的义务。发生医疗事故或医疗差错后,患者应采取积极措施,避免损害结果的扩大,否则患者的扩大损失部分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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